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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范文

    华琳 杨丹丹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演愈烈以及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成为“互联网+外贸”的典型代表。尤其是跨境B2C电商交易,已成长为跨境B2B电子商务的重要补充和国际贸易的主要增长点。但跨境B2C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数字化、交易对象碎片化的特点也给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立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探索建立并完善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收征管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跨境 B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

    务(Electonic Commerce)重要的交易模式之一,指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网络及电子数据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跨境B2C电子商务,则是指企业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用电子数据化媒介完成订购货物或服务、支付、保险等一系列行为的商务模式。跨境B2C在我国历经十余年的成長,已经涌现出天猫国际、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等知名企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6.5万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跨境交易总额的比例则从2011年3.2%逐步上升,估计2017年占比将达到10%左右。[1]

    (二)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应对跨境B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挑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方面,有国办发

    〔2013〕89号、财税〔2013〕96号以及

    〔2016〕18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税收征管方面,有海关总署〔2014〕 12号文,〔2016〕26号等。

    这些政策从一定程度表现出我国对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从严趋势,同时也反映税收征管存在的两难境地:完全放开跨国零售进出口不仅会造成税源流失,还将引发线上线下税收公平问题;严密管理跨国零售进出口监管工作则会阻碍电商行业发展,甚至导致地下交易频发。

    二、跨境B2C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一)税收要素确定困难

    1.课征对象难以确定。其一,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有形商品完全可以转化为数字化商品(电子书、游戏激活码等)或者服务(法律服务咨询、医疗诊断等)。[2]其二,无形商品和在线服务的属性界定不明,未纳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2.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跨境电子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且买家、卖家、平台可能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关税区,登记制度不统一、不完善,征税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对纳税人真实身份的查实也存在困难。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来源于一国国家主权,是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3]跨境B2C电子商务挑战着现行税收管辖权规定。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弱化居民税收管辖权。[4]其次,跨境电子商务软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加剧税收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侧重不同,跨国电商交易背景下双重征税及双重不征税问题瑞显。

    (二)海关监管实施困难

    1.海关监管负担加重。一是海关审价难度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隐匿化,数据化明显增加审价基础——进出口合同、发票、对外支付凭证、企业会计账簿、跨级凭证等获取难度。[5]二是纳税人接受监管意愿与意识淡薄。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消费者缺乏缴税经验与动力,客观上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款需要额外支付的模式。

    2.税务稽查难度加大。4.8新政之后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税务稽查成为可能,但跨境电商交易同样对传统税务稽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交易内容的数据化加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的难度,海关无法有效发现、监控税源。二是跨境电商交易环节的分散化给税务稽查审理与执行环节带来困难,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延长税务稽查周期。

    (三)国际反避税识别困难

    跨国电子商务削弱避税风险,增加避税手段的同时赋予各种传统避税手段新的内容。首先,跨国B2C电商的发展使得规避高税率变得容易。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劳务提供、交易确认、无形资产使用转让等方面实行转让定价,转移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利润,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其次,跨国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避税时,税务部门难以找到相关审计线索,进而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最后,很多避税地为吸引各国公司,打出网络“税收保护”的卖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的应用使得这种状况发生更为频繁。

    三、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中立性原则

    该原则指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和传统及电子形式商务之间一视同仁,秉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纳税人在相似情形下做出的类似的交易应当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①我国跨境电商正处于起步初期阶段,更需要政策的保护和鼓励,但这种发展不能够建立在歧视性税收实践上。

    (二)尊重税收主权和维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

    跨境电商交易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管辖的冲击,不仅需要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还需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规定的协调,公平、平等的划分电子商务征税税基,共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保障国际税收协调。

    (三)经济性原则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还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收机关的行政成本,力争减少各种不必要成本,不仅为节约国家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负担,还是政府行政效能提高和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

    (四)弹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抽象性,能够包容瞬息万变的市场发展状况,长时间地应用于税收实践,并且为将来修改、补充法律条款留下空间。其次,税收系统的程序设计也应当是灵活的,可以适应技术和商业发展的步伐。最后,税务机关业务水平应不断提高,针对税收征管中涌现出新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四、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优化路径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较之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明显滞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跨境商务征税管理办法,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国际经贸活动。

    (一)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电子商务法,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中各课税要素。首先,借鉴外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经验,加速《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专章规定跨国电商税收问题的原则及相关制度,明确电子商务语境下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的含义;对电子交易对象类型进行分类,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范围。其次,协调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相關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完善后者相应条款。最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责任体系。探索配套非居民企业强制登记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义务,及其商家企业二次逃税平台的连带责任。

    2.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规范税收征管程序。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律的同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程序条例,构建跨境电商有序有效的税收法律体系格局,切实加强跨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操作应符合以下两点:

    (1)强化纳税申报意识。正如著名法学家阿奎那所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的制定首要导向应为提高纳税人纳税依从和纳税光荣的意识,倡导纳税人不贪图逃瞒之税的小利,重视个人信誉和税收法治的维护。

    (2)提高税收征管服务水平。其一,税务机关要维持电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探索建设配套权益保障体系。在对电商征税时,税务机关也应在物流、服务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电商相应的支持,落实纳税人权利本位理念。其二,提升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应通过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遵循弹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逐步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

    1.信息管税:提高各方信息共享程度。涉税信息的提供,关系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税收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即跨国B2C电商交易涉税信息的缺失。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其一,明确税务机关审价、稽查等情况下,跨国B2C电子商务模式中交易平台信息提供义务,以及支付宝等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信息提供义务,切实解决困扰税务机关征管实施的难题。其二,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沟通。税务机关可以与网络运营商、工商、银行、公安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并将物流公司信息纳入社会化管税系统中,逐步建立全方位的电子商务综合治税机制。

    2.线上海关:建立高度集成化的电子税务稽查系统。2016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就中国当前的现实条件而言,只有选择真正具备“互联网+”要素、成本低廉、安全有保障的电子化系统,才有可能规避或明或暗的各种弊端,从而释放出电子监管所蕴含的巨大政策红利。如广州海关自2016年起推行的“互联网+关邮 e 通”计划,这一模式为跨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注入新思路。其一,建议相关方面主导研发涵盖征管、稽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电子税务稽查系统,实施科学、高效的税务稽查。其二,完全实现跨境电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订立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统一跨境电商、物流、支付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数据接口,尤其是统一跨国、跨行业、跨地区的电子认证标准,从技术层面规范跨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良性发展。

    (三)落实尊重税收主权和维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优化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各国领袖将税收特别是国际税收与世界经济增长紧密挂钩,呼吁“实施更为增长友好型的税收政策”,要求二十国集团建立“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优化国际税收工作,首先,在已有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明确各国跨国电商交易的税收管辖权;[6]其次,积极落实BEPS项目最新的诸多成果,规范人为的规避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断条件或者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达到双重不征税目的的情形,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普遍的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协定。最后,提高各国税务政策的信息透明度,促进各国信息的交流和互换,并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问题,逐步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实现紧密配合以及在各种税收制度总体上的协调一致。

    注释:①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成果之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第21页。

    (作者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

    [作者简介:华琳(1991—),女,辽宁大连人,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税法。杨丹丹(1992—),女,山东泰安人,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财税。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工商大学2016年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 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DB/OL].艾瑞咨询,2014-12-16.

    [2] 毛道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海关税收征管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论坛,2015

    (12):26-29.

    [3]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46.

    [4] 郑爱萍.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法定的探析[J].发展研究,2016(4):72-76.

    [5] 李九龄,马永飞,唐小强.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若干思考[J].财经界,2011(24):249-251.

    [6] 张怡,侯欢.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5(2):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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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