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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范文

    武隽玲

    摘 要 本文阐述社会保险费的内涵,提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模式的优势:一是社保费与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社保费与所得税基数相统一,三是参保率提升,四是基金收支平衡更有保障。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足额且按时完成缴费义务,以此来维护社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进而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征管模式 改革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逐渐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这要求我国应加快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系统。在近四十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社会保险费的征管高效,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各自按照当地人社部、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险费是参保人为了使保险人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而付给保险人的相应的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养老保险。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如此严峻的当下,养老保险的地位更加突出。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险种,养老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费的五大项目中也是收支数额最大的一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占总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已远超50%,与其他几项相比,其研究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征缴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的影响较大,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各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平均值显著高于社保部门全责征收的平均值。且近两年的参保率相较前几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下降趋势。综上所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方面,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效率明顯高于社保部门全责征收。

    (一)社保费与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企业为了缴纳较少的社会保险费而虚报少报企业员工人数;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所得说应纳税额而多报企业员工人数来增加税前可扣除额。这样二者形成了相互牵制的关系,若税务部门可以对社保费和所得税进行合并稽查监督,不仅可以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监督成效也会更加显著。

    (二)社保费与所得税基数相统一

    全国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机构不一致,导致社保费的征缴基数不一致。企业在计算缴纳社保费时,对财务报表的依赖程度非常高。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可以将社保费与所得税评估机构相结合,使二者计算基数相统一,也可以将二者相结合统一扣缴。由于社保费与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社保费的申报、征缴、追征等方面可以直接采用税务系统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对企业有关工资信息掌握得也更加清楚。这样做不仅大大缩减了时间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征缴率,同时也更加符合政府运行的效率原则。

    (三)参保率提升

    很多地区企业员工的参保意识不强,当企业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大多数员工的维权意识薄弱,为了工作机会很多员工会放弃自己参保的权利。甚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些员工对自己享有的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并不清楚,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需要征收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以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较为充分、真实,在社会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可以加大管理力度,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少缴或漏缴的情况,提高企业的参保率。

    当前,很多地区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来判断其缴费基数,提高未足额、未按时缴费的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切实为企业员工利益考虑,提高全国整体参保率。

    从上文的实证研究结果也可以看出,与社保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参保率相比,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时的参保率明显更高。

    (四)基金收支平衡更有保障

    由社保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有“费”的性质,不能吸引全部应参保人主动参保,参保率低下,缴费率必然会较低,导致难以维持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而由税务部门征收时,社保费自然具有了“税”的性质,也必然会受到税法的约束。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对征收社会保险费采用与征税同等的强制力。因此,主要可以从两方面促进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分别是提高参保率和提高缴费率。

    四、结语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用,对社保缴费率的提高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实际上,《社会保险法》已经有了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管理处罚措施,只是还没有得到落实。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足额且按时完成缴费义务,以此来维护社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进而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同时,加大市场核查复查的力度,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并处理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费用的行为,在征收社保费的各个环节做到严格筛查,使社保费得到足额缴纳。

    (作者单位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 范洪敏,梁冬冬.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党政干部学刊,2019(8):49-54.

    [2] 王何,魏丽坤.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下的小微企业管理模式创新[J].人力资源,2019(12):1-3.

    [3] 秦立建,胡波,苏春江.对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公共政策外部性理论审视——基于中小企业发展视角[J].税务研究,2019(1):17-20.

    [4] 侯加林.社保基金集中收付模式设计[J].中国金融,2019(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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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5: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