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思考 |
范文 | 白智伟 摘 要 挖掘机的同质化和高替代性造成了同业企业的激烈竞争,生产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高度依赖赊销来稳定和扩大市场份额,但赊销加剧了产生坏账的风险。依照税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企业降低坏账对经营利益不良影响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如何实施有效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措施,满足税收管理规定的同时降低坏账对企业经营利益的不良影响,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 税前扣除 坏账管理 一、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国家经济基础建设的发展,挖掘机生产企业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壮大。但是也经常有挖掘机生产企业巨额债务缠身,挖掘机生产企业将代理商起诉至法院,挖掘机生产企业拖走客户已购买的挖掘机造成客户损失惨重的消息。 挖掘机的显著特征是产品制造复杂、销售单价高、资金占用大,挖掘机生产企业广泛使用赊销来扩大产品销量,所以良好的资金周转尤为重要。但是持有高额应收账款造成了坏账损失风险巨大。对应收账款和坏账损失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坏账的发生,及时取得已发生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完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确保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最小化,对保障企业的经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真实证据材料表明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的,应当根据可能收回金额低于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关的坏账损失。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经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当作为收回当期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规定企业坏账损失应当根据如下证据材料进行判断确认:(1)相关的产品销售协议或者合同。(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公告。(3)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终(中)止执行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4)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取得重组得利的完税证明。(5)逾期三年以上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当详细说明坏账损失情况,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坏账损失专项鉴证报告。(6)逾期一年以上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单笔坏账损失金额小于五万元或者小于年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当详细说明坏账损失情况,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坏账损失专项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留存备查不再报送税务机关。企业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和税收法规对坏账损失的管理要求不同,增加了企业的工作协调难度。会计核算对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判断分析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税收法规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规定,包括从产品销售形成应收账款开始直到款项收回或者形成坏账损失,涉及企业内外,持续时间长,管理人员多,收集难度大。挖掘机生产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会计核算和税收法规的管理要求。 2.对不同类型债务人的坏账损失缺乏差异化管理。挖掘机生产企业债务人根据主要性质可以区分为代理商债务人和终端客户债务人,不同债务人坏账损失情况差异很大,现有坏账损失的管理没有进行差异化对待。 第一,终端客户债务人以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为主,一次性购买居多。主要特征为居住地分散,生活与工作无法进行显著区分,担保人常常是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夫妻或者直系亲属,债务人与担保人收入来源高度重叠。可供终端客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单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几无可能。挖掘机生产企业对终端客户债务人催收难度很大、追偿成本很高。 第二,多数代理商债务人与挖掘机生产企业合作多年,存在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持续合作意向明确。虽然在销售低迷时期产生了大量的逾期应收账款,但是挖掘机生产企业能够控制代理权的授予,代理商债务人普遍还款意愿较好,具备一定的回款前提。不过代理商的债务人也存在挖掘机生产企业终端客户债务人的相同情况,造成了代理商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还款能力低下。还有少数代理商债务人存在经营管理混乱,不遵守代理商管理规定,转移资产故意隐瞒真实财务状况,恶意拖欠货款,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的情况。 三、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一)对不满足税收管理规定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挖掘机生产企业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使用账龄分析结合个别判断提取坏账准备。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坏账准备应提尽提。税收管理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坏账损失真实发生并且满足规定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取的坏账准备不是真实发生的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终端客户债务人建立云管理,时时收集信息及时止损处理 对终端客户债务人,挖掘机生产企业应当时时监控挖掘机的工作状态,了解承揽工程的施工情况,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尽可能全面掌握其可供偿还债务的资产情况。一旦发现产生坏账损失的现象,及时对可供偿还债务的资产申请实施查封,申请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止损措施,并且判断其是否已经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有确凿证据证明终端客户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的,逾期一年以上金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一年以来除部分回收的款项外无任何经营往来的,可以具实确认坏账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确凿证据证明终端客户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三年以来除部分回收的款项外无任何经营往来的,可以具实确认坏账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代理商债务人仔细甄别,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诉讼仲裁清收应收账款 针对还款意愿较好的代理商债务人,应当积极了解代理商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存在的具体困难,帮助代理商扭转不良局面,恢复有序经营。就逾期应收账款积极与代理商债务人进行沟通磋商促成债务重组回收方案,在尽力收回欠款的同时确保销售渠道的畅通,保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有序发展。挖掘机生产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当及时收集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运输单,代理商签收单,对账单,催收函,重组协议,代理商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凭证和明细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挖掘机生产企业确认应收账款和重组损失的凭证及明细账、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材料,满足税收管理规定进行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恶意拖欠货款,拒不接受整改的代理商债务人,挖掘机生产企业应当尽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强制手段,促进应收账款有效收回。无法回收形成坏账损失的,在取得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文书,满足税收法规管理要求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销售收款统筹管理,关注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 税收法规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证据材料从销售确认形成应收账款开始直至款项收回或者形成坏账损失,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众多,仅靠财务部门难以完成收集整理。为了有效推进应收账款回收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挖掘机生产企业应当汇同财务部、法务部、债权部、营业部和物流运输部等部门,建立了债权回收坏账损失管理TFT。TFT实现信息共享,对应收账款和坏账损失进行汇总分析,制定回收计划确定回收政策。TFT对销售回款全过程进行统筹管理,为坏账损失管理搭建平台,关注销售回款过程的每一个关键节点,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实现有效管理。 (五)与税务局充分沟通,确保适用政策准确,严防发生税收风险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挖掘机生产企业应收账款金额大,形成的坏账损失金额大,税收影响也较大。所以挖掘机企业遇到坏账损失困境后,应当积极主动向税务局说明企业的坏账损失情况,详细了解适用的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和操作要求,充分准备满足税收管理要求的坏账损失证据材料。只有通过有效沟通确保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准确,保证坏账损失事实清晰、证据材料齐备满足税收法规要求,才能有效控制税收风险的发生。 (六)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应在收回当期确认收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挖掘机生产企业对坏账损失进行判断,仅能根据判断当时已知的事实作为依据。终端客户债务人發生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常常是其所承揽的工程发生意外,或者生活发生意外等。此时的终端客户债务人工作停滞、生活困难,甚至需要社会帮扶才能度日,没有偿还欠款的可能。挖掘机生产企业根据终端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预计发生的催收费用情况,判断坏账损失形成。但是终端客户债务人通常不存在主观恶意拒付,日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时支付拖欠款项存在一定的可能。挖掘机生产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款项时,应当在收回当期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结语 挖掘机生产企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确保资金运转良好非常重要。应收账款和坏账损失的有效管理,促进应收账款及时收回减少坏账损失发生,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及时收集整理满足税收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完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维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玉玲,黄国俊.提供企业坏账损失专项申报证据的几个误区[J].财务与会计,2018(03):55-56. [2] 谭伟.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收入”相关性条件研究[J].东方论坛,2016(01):87-92. [3] 向天夫,向光辉.浅析企业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J].当代经济,2017(12):1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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