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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