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
范文 | 叶建芳+徐阳+杨静雯 2011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规定:“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4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指南指出: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我国2014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与2011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的规定正好相反,但是它与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建议)》其一致。 一、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争议的焦点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可以简要概括为:权益法下,投资企业股权被稀释所得的损益,应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该问题包含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投资企业在其股权被稀释前后都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始终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该问题的产生原因是被投资企业增股,在实际中,较为多见的是被投资企业发行额外的股本(增股),或者是向除投资企业的第三方单位回购自身股份等。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企业未按照被投资企业增股比例同比认股,使得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下降。然而原股权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新持股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增股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差异究竟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问题在实际案例中的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发生数起此类案例。例如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导致持有其股票的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与第二大股东吉林敖东各盈利十余亿元。在复星医药的案例中,由于复星医药参股公司的其下子公司国药控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复星医药计入当期损益26亿元。另外还有鲁信高新、康恩贝等企业也因此获得巨大的收益。而其中,广发证券的定向增发案例涉及金额大,影响力广,故以此为例。 (一)定向增发案例简介 根据《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2011年8月16日,广发证券(000776)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2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6.91元/股,募集资金净额120亿元。广发证券净资产账面价值由194.3亿元增加到314.3亿元。其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600739)持有广发证券6.25亿股,股权比例为24.93%。由于未参与此次认股,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后,其股权比例下降为21.12%。 辽宁成大2011年10月公布的三季报披露由于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公司确认2011年8月当期损益(收入)13.4亿元。 (二)广发证券控股企业的实际操作及模拟核算 根据辽宁成大的第三季度报告,毫无疑问,辽宁成大将该笔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其具体操作如下: 辽宁成大原股权比例的账面价值为24.93%×194.3=48.44(亿元)。新持股比例下,账面价值应调整为21.12%×314.3=66.38亿元,产生差异66.38-48.44=17.94(亿元)。辽宁成大所披露的当期损益13.4亿元是税后净损益,即17.94×(1??-25%)。其中,由于股权下降24.93%-21.12%=3.81%,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81%×194.3=7.4亿元。会计分录中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投资收益”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视同为投资企业处置股权:处置收益为在新持股比例下,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因股权增发而产生的净资产增加额,即21.12%×(314.3-194.3)=25.34(亿元),处置所得并非现金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处置成本即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账面价值7.4亿元,二者差异17.94亿元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另一种方法下,差异发生时,其他均不发生变化,只将差异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会计分录中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将二者的差额视为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除净损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该做法还涉及对于资本公积账户的后续计量。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和修订后的长期投资会计准则,应在处置时,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广发证券的案例中,假设后续期间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仍为314.3亿元,辽宁成大以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出售其5%的股权,收到现金5%×314.3=15.72(亿元),交易费用忽略不计。此时辽宁成大持有股权16.12%,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权益法改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还需要借记资本公积17.94亿元,贷记投资收益17.94亿元。 (三)两种不同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在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同属权益项目,因此两种不同的方法的最大差异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作为财务三大报表之一的利润表的作用是综合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两种不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得企业在差异产生的当期,利润相差巨大。在辽宁成大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其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亿元,同比增加320.31%。若是在另一种方法下,参股公司股权增发并不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但是若对投资收益进行后续重分类,当投资企业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对利润表的重大影响又会重新出现。 在市场层面,对于辽宁成大这类上市公司而言,当期净利润会对其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之前的学者在实证研究中通过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证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企业盈余波动与其股价波动呈现出一致性,作为盈利能力指标代表的净利润与企业股价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核算方法,施行盈余管理,从而影响其股票价格。另外,当期利润的剧增使得股票与市价的比例降低,即市盈率降低。市盈率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不同的方法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三、修订后的长期股权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按照IAS 28号第26段:处理权益法的程序如同IFRS 10的合并程序。因此取得子公司的合并程序概念可以用到取得合营和联营公司的会计。我国新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第49条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以此类推,那么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从理论上更加强调逻辑的一致性,更加体现了会计的原则,但由于有些准则变化太大,导致企业利润的波动就会很大,从这一点来讲,上市公司一定要充分理解和熟悉会计准则,避免产生会计核算的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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