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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准则主要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并补充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应当将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章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