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范文 | ◆政策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7月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在现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 ◆分批次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第一个获利年度,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 55号文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第一个获利年度”的定义,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5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事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尤其有利,允许其不同批次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可帮助其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并减轻其现金流的压力。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 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由于55号文未明确文件生效日期,相关企业在等待进一步政策明确时,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与保持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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