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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还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4个管理类别,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退税则要经过严格审核。这种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区别对待”把企业信誉与纳税管理服务挂钩,既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总体进度,又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全面实施 财政部于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公告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