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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予以规范,并明确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通知还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所得税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设在西部地区以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