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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建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范文 夏阿梅
摘要: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审计中存在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要发挥审计部门对基建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作用,在对政府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民生项目审计的同时,更要重视政府投资审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将基建投资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不断完善和规范基建审计制度和程序,降低审计风险,正确处理好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文针对基建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基建财务审计;问题;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基建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一大批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顺利实施,建设效果明显。与此同时,隐藏在基本建设中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也日益凸显,这对审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审计力度,提高审计水平,切实处理好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摆在审计部门的首要工作。本文以近年来基本建设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载体,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基建财务管理提出建议。
一、基本建设审计的内容及目标
基本建设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单位一定规模、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也指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人力安排、筹集使用资金和竣工验收等从投资立项到交付使用等各阶段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基本建设审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基建工程项目和投资总额是否按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规模和总额实施;二是基本建设计划是否如期完成、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规定进行;三是监督建设资金是否合理使用;四是揭露和制止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浪费和损失行为;五是促进主管部门提高施工的经济效益、质量和材料的利用率等。通过实施基建财务审计,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审计力度,从而保证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严格控制基建规模,防止扩大建设规模、计划外建设规模,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监督建设资金的节约、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建设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竣工;揭露和防止建设过程的损失浪费、各种违纪行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无缺。
审计目标即通过认真评价建设单位的内控制度,促进和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揭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从近几年来的基本建设财务审计来看,我国县级及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100%都是对外招投标或邀标进行建设。
二、基本建设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是基本建设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人员在进行基建财务审计中,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如下现象:
(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
1.基本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儲。财政部门有关通知规定,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要在同一账户上进行核算和管理。但通过审计发现,实际建设中有的建设单位并未将建设资金进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2.未专款专用。部分资金被挤占挪用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停工待料问题时有发生。
3.提前支付或超合同金额付工程款。含我县政府在内的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款必须坚持按合同约定和监理核定完成的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合同总金额20%的工程尾款,待审计(评审)结束后,按审计(评审)结果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尾款,并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大额支付现金或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储蓄帐户。”但是,仍有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造成提前支付工程款,甚至出现超付工程款的现象,施工合同形同虚设。
4.超标准超范围支付土地征用款及拆迁补偿费。这主要针对“钉子户”出现,造成很多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由政府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超标准超范围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助费用。
5.未按规定缴纳和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前,应按不高于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时也约定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但在审计中发现,不按规定缴纳和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有发生,笔者多年基层审计中至少有60%以上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存在问题,或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缴纳,或不按规定时间甚至拒绝缴纳,或虽然缴纳保证金,但却提前退还。
6.工程款支付不合规。将工程款划入签订合同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账户,或用现金支付。
7.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不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价款总额的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实际建设过程中,有的单位并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8.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超范围超标准的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1.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建设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明细账。会计科目设置不明确,和单位经费账一起核算,未单独设账,这使得其基本建设和日常经费账目区分不准确、不详细,致使工程建设投资成本不清。在审查投资金额时,需从经费账中逐笔清理。例如在笔者曾参与审计的一个案例中,某建设单位由于未单独设立基本建设账,致使多付工程款几十万元。
2.财务账反映不完整,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不实。一个建设项目,由于多种资金投入,资金来源包含国债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县乡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是以其他形式投入施工单位,未能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了项目核算建设成本的不完整;有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发票出具给县级财政部分,建设单位未能得到,从而造成建设单位账务账反映不完整,基本建设项目成核算不实。
3.付工程款的记帐凭证中缺少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监理、设计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无支付依据。
4.核算不规范。部分建筑单位将工程款计入单位日常经费支出或将日常经费支出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
1.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现象严重。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超投资批复项目超过70%,甚至有的建设项目超国家发改委批复投资总额一倍以上。
2.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业务部门未及时将《施工合同》交付财务部门,致使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无法知晓合同的具体条款:如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和金额,工程款支付和付款方式和进度,以及质保金的扣取,从而引发资金支付不规范。
3.审核发票不严,入账票据不合规。部分建筑单位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以钢材、水泥等建材发票抵建筑安装发票,正常的设计费以技术贸易发票入账,挂靠的施工单位更是以各类发票冲抵建筑安装成本,甚至部分项目费直接以“白条”入账。
4.现场签证单手续不完善。有些项目没有签证时间或没有现场人员签字,或者无监理签字,有些只有工程量,有些却没工程量只有金额等,造成多支付工程款。
5.合同签订不严谨,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条款签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如有的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建设施工工期做出了约定,但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这几款内容的约定。另有的未落签订合同的时间等主要合同条款。致使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随意性大,或不交纳履约保证金就签订合同以及随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工期的无法确定,致使一些延期罚金或提前完工奖金费用无法准确计算。
6.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了中标单位确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可另选投标人,但有的却未及时签订合同,甚至存在长达几个月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7.选择性执行施工合同条款。部分建筑单位选择执行有利于乙方的条款,却拒绝执行有利于甲方(国有单位)的条款。如合同中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工程误工,结算时一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如由于乙方不按合同条款完成,工期延迟,往往在结算时忽略处罚,或寻找各种理由让甲方签字盖章免责。在笔者参与的某个项目中,某工程建设工期350天,实际工期560天,超工期210天,合同规定延期完工一天处罚5000元,应处罚款105万元,但却被乙方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和甲方《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就免于处罚。
三、审计建议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在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流程和财务支付流程、会议记录,了解投资工程方面相关行政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加强管理。紧盯工程造价,投资项目中工程造价的是重中之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特别是现场施工签证的审核是否真实有效。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及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三)完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与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如实反映建设成本。
(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五)加强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加强财务监督力度,促使财务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建设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把合同副本传给財务室。财务室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和收取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好财务部门“内当家”的作用。
(六)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工程款的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取,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以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七)财务主管人员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各业务部门所熟悉的政策业务不同,而财务主管人员熟悉财务政策,因此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可有效避免出现与财务制度不相符的问题,防止资金流失。
(八)及时更新基建财务审计制定。现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于1996年颁布,部分条款和内容已经不适应现有的国情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更新规章制度,便于基层执行。有些法规对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约束力,如履约保证金超过规定比例收取和延迟退还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收取和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提前足额支付工程款,没有处理处罚规定;这就给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时间和金额收取,以及提前退还提供了温床,给工程建设代来了风险。
参考文献:
[1]彭中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审计的方法[J].中国审计,2016(14).
[2]陈慧明.工程建设项目征地中常见问题及审计思路[J].中国审计,2016(3).
[3]韩继超.如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审[J].中国审计,2016(2).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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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7: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