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等学校基建账并入会计“大账”的实务探讨 |
范文 | 张县平 摘要:2013年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基建账套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对全面、真实、完整的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高校基建并账的实际出发,对高校基建并账实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基建并账;实务 依据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须按照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相关科目反映。为落实制度要求,财政部出台了《新旧高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并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基建账需完成的工作 基建会计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等式、会计科目设置等多个方面都大不相同。其资金来源对应事业会计中的负债、净资产和收入,其资金占用对应事业会计中的资产和支出,并账前必须对其细化分类。 1.结清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2.分析基建拨款来源性质并核算出各自的余额。 3.与学校会计“大账”核对往来账目,以便合并时对冲。 4.分析基建借款偿还期长短并统计出各期余额。 (二)会计“大账”需完成的工作 1.增设相应会计科目 资产类在“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存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基建并账”,用以核算基建并入会计“大账”的相关科目。 负债类一般增设“短期借款——基建并账”、“应缴税费——基建并账”、“应付职工薪酬——基建并账”、“应付账款——基建并账”、“其他应付款——基建并账”、“长期借款——基建并账”、“长期应付款——基建并账”等科目。 净资产类在“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财政补助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一级科目下,增设“基建并账”相应明细科目,用以区别其他性质的资金; 收入类一般增设“财政拨款收入——基建并账”、“其他收入——基建并账”等科目。 支出类一般增设“其他支出——基建并账”等科目。 2.核对并剔除与基建账的重复部分 逐项剔除基建账与会计“大账”中的重复部分,避免因重复计入而导致账务不实。主要关注以下几类科目。 (1)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中要剔除基建账与会计“大账”之间的往来款项。 (2)固定资产、存货科目中要剔除基建账中已在会计“大账”中反映的部分。 (3)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要剔除基建账中已在会计“大账”中反映的部分。 (4)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中要剔除基建账中已在会计“大账”中反映的部分。 (5)其他支出科目中要剔除基建账中已在会计“大账”中反映的部分。 二、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的会计处理 (一)首次并入会计“大账”的会计处理 1.编制基建账务并入会计“大账”的工作底稿 (1)根据财政部《新旧高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并入会计“大账”时并入“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借方,同时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2)分析基建账套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对尚未反映在“大账”中的部分,依据资产性质会计在“大账”中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将基建账套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額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的借方余额,并入会计“大账”“现金——基建并账”、“银行存款——基建并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基建并账”、“财政应返还额度——基建并账”科目。 (4)分析基建账套中“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科目余额,剔除基建账与会计“大账”之间的往来后并入会计“大账”“其他应收款——基建并账”科目。 (5)基建账套中“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其他资金占用类科目借方余额,并入会计“大账”时按照对应关系借记相关科目。 (6)分析基建账套中“基建拨款”科目贷方余额,区分拨款来源渠道分别并入会计“大账”“财政补助结转——基建并账”、“财政补助结余——基建并账”、“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并账”科目。 (7)根据基建账套中基建投资借款余额的偿还期不同,分别并入大账“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借款利息部分,并入会计“大账”时贷记“其他应付款——基建并账”科目。 (8)基建账套中“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并入会计“大账”时贷记“应付账款——基建并账”、“长期应付款——基建并账”科目。 (9)分析基建账套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剔除基建账与大帐之间的往来后并入大帐“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相应往来账科目。 (10)基建账套中其他资金来源类科目贷方余额,并入会计“大账”时按照对应关系贷记相关科目。 (11)会计“大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确定。 并入会计“大账”时“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贷记金额等于上述(1)、(2)中会计“大账”中“非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增加额减去(7)中会计“大账”“其他应付款——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增加额,减去(8)中会计“大账”“应付账款——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增加额,减去(9)中会计“大账”“其他应付款——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增加额中与形成(1)、(2)中会计“大账”非流动资产相对应的金额。 (12)按照上述(1)至(11)项中并入会计“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計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会计“大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根据以上基建账套并入会计“大账”的工作底稿,编制基建并入后的基建资产负债表。以基建并入后的基建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一步验算核对正确后,编制并入会计“大账”分录,会计记账后,最终编制会计年度本单位的科目余额表和资产负债表。 (二)首次并账后,基建账并入会计“大账”的会计处理 基建账数据并入方式是采用按月汇总还是逐笔对应,取决于单位的基建业务量的大小和具体情况。具体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工程结算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基建账发生的“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工程结算类业务,应逐笔或通过编制科目合并表,转入会计“大账”,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或“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相关明细科目。 2.预付工程款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基建账发生的“预付工程款”业务,并入会计“大账”时按照基建账中预付工程款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并账”;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应付账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基建账中的应付账款业务,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实际支付时,会计“大账”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并账”;同时,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4.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基建账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业务,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基建并账”,并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基建并账”;对基建账套中的“固定资产”减少业务,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基建并账”,贷记“固定资产--基建并账”。 5.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基建借款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基建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 “应付工程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发生额,并入会计“大账”时以相同方向和金额并入会计 “其他应收款--基建并账”、“其他应付款--基建并账”、“应付工程款--基建并账”、“短期借款--基建并账”、“长期借款--基建并账”等科目。 6.基建拨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基建账收到财政拨款的业务,如果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在基建账中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基建并账”;如果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在基建账套中借记相关投资性科目,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拨款业务在基建账中贷记“基建拨款”的同时,在会计“大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对于基建收到单位拨付的自筹基建资金业务,笔者建议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基建账收到拨付的自筹基建资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并入会计“大账”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在实际支出时,在会计“大账”中通过“事业支出”科目核算。 7.基建项目完工时的会计业务处理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基建账借记“交付固定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等,同时核销基建账套基建拨款,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固定资产”; 并入会计“大账”时,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减少在建工程,即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三、并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基建并账不是并表,是全口径并账 首先,基建并账是把基建账套中所有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全口径并入会计“大账”,而并非仅仅将基建账中“在建工程”并入。其次,基建并账不同于企业的并表,它是将基建账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并入会计“大账”后,按照并账后各会计科目的余额和发生额再编制会计报表。 (二)基建并账后基建账仍需继续保留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并入会计“大账”,但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原因在于:基建并账只是总体并入,目的是能够完整的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但不能详细的反映基建各个具体项目的执行进度,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基本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明细情况。 在新制度下,会计“大账”与基建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大账”对基建账起着控制与监督的作用,基建账对会计“大账”起着明细与补充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新旧高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 [2]龙素英.高校基建账务并入会计“大账”期初的实务探讨[J].商业会计2014,(5):24-27. [3]汪志传.基建账并入事业单位帐套的会计处理[D].安徽水利财会,2014.(3):9-11. (作者单位:西安邮电大学 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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