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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平等角度看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
范文 张一星
摘要: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针对单方解除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检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进行阐述,着重从平等角度分析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与劳资利益平衡的法理意义,并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方解除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个人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平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倾斜与平衡
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更为深入的阐述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含义、通过对“新疆航空飞行员辞职”、“华为事件”等案例的分析、对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为实现实质平等,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倾斜保护,但是较为过度,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从而产生劳资利益失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点进行完善:首先,降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程度;其次,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立法;再者,对特殊劳动关系进行专门立法;最后,细化劳动者提前告知期的时间跨度。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相关理论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在成立生效后并且还未被履行亦或是完全履行之前,在满足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要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做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从而消灭双方缔结的合同关系。上述是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解除进行阐述,在此,协议解除未被包含在内。从广义的层面看,合同解除不仅涵盖约定解除,还有法定解除。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商量、基于法规条文或是各方约定从而消灭所缔结的合同关系。①由此,我国在对劳动合同解除进行释义时采纳的是广义概念。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含义
依照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大致被分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前者是满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某种条件,一方合同当事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后者需各方当事人协议商榷后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统一意见。
对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一部分学界人士的观点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指拥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通过做出意思表示从而使劳动合同得以解除的行为。不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解除意见,通过合法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定期限之内,合同一方当事人早满足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下,单方行使解除权,通过做出单方的意思表示进行合同解除。綜上所述,在合同当事人拥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以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为前提条件,旨在阻止该劳动合同继续发生效力从而进行意思表示。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特征
1.有关劳动合同的概念辨析
①一般民事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比较
相比于具有私法性质的一般民事合同,国家通过对劳动关系进行强制干预表明劳动法是一部公法,由此可知,劳动合同亦具有公法的性质,此点与一般民事合同有较大区别。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平等主体,两者调整对象的差异导致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明显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法定解除。
②劳动合同变更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比较
首先,劳动合同变更的原理是修订、增补原劳动合同的非实质内容,使其产生些许变化而不是使原合同关系消灭。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理在于消灭原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并未达成其他合同关系。
另外,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需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从而行使单方解除权。然而劳动合同变更需各方合同当事人协议商榷以求统一意见。②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得以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理是修订、增补原劳动合同的非实质内容,目的是为了使其产生些许变化而不是使原合同关系消灭。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理在于消灭原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并未达成其他合同关系。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律。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缔结约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单方解除。否则,单方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相应违法或违约的责任,若违约同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或者是赔偿。
二、从平等角度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和劳资利益的平衡
(一)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
案例一:2005年9月,飞行员李某从学校毕业进入新疆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同一年,南航公司兼并了新疆航空公司,与此同时将其更名为新疆分公司(称新疆航空)。2006年8月31日,李某和新疆航空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0月9日,由于新疆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等,李某告知新疆航空自己欲解除合同,然而双方未就是否解除合同达成统一意见。后李某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2011年1月3日,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并最终尘埃落定,在经两审最终判决李某与新疆航空解除合同关系。该案的一审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刘某与新疆航空劳动合同关系;二、刘某支付培训费共计861451.13元给新疆航空;三、刘某支付违约金共计240213元给新疆航空;四、新疆航空为刘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五、新疆航空将刘某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行等档案移交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新疆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③
飞行员的工作内容虽然较为特别,但作为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签署的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享有由《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的劳动者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在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新疆航空的解雇权受到了限制,飞行员的辞职权得以保护,不难看出,在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劳动者被赋予明显的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主要针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不能仅仅针对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的形式平等权进行维护,还应该着重加强保护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相关规制的设计方面入手,基于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以达到平衡双方存在的事实不平等关系,从而达到各方权利的实质平等。
(二)有关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中劳资利益的平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倾斜”的度该如何把握呢?怎样才能使得倾斜保护的“度”恰当呢?尽管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果不够充分容易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扰乱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整体稳定。国家有义务从修订法律等角度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固然重要,然而若保护的倾斜度过大,并不能完全的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甚至会将产生其他诸如劳动者长期持续失业以及福利下降、国家经济效益与安全遭受干扰等不良后果。国民经济也长期处于不景气的状态。过度保护劳动者,劳动者的薪酬待遇较于市场均衡水平偏高,用人单位基于节约用人成本等角度的考虑,会缩减用人规模,降低用人需求,那么劳动者将失去一部分的就业机会,社会整体的失业率也将因此而增加。另外,过度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造成严重的限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一方面通过增加非过错解雇的禁止情形、经济裁员的优先留用制度、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定来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在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要受到上述条件的约束,不能依生产需求及时地调整各岗位的用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从而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会采取一些举措,而这些举措将对《劳动合同法》要保护的劳动者造成诸如失业等影响。比如“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华为公司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颁布了《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旨在鼓励在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华为公司对辞职的员工将支付一笔尤为客观的赔偿金。最终,绝大多数的在职员工依此规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员工并未能够成功签订新劳动合同。
我们不难看出,华为公司赶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行此举,是因为华为公司欲逃避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提前取得自身的用工自由从而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行动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失业,对这部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造成了损害。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期间一期福布斯杂志发文称,这轮裁员指向相同的人群,即临时工和长工龄的员工,中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欲保护的工龄较长员工以及临时工这一类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提前被用人单位裁减。④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单方解除制度的构建旨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然而,这一倾斜使劳资利益失衡,使用人单位提前变相裁员,又间接的对《劳动合同法》欲保障的劳动者权利造成了损害。⑤我们可以预见到的是,劳资利益失衡这一问题的出现,又会使得立法者、执法者等主体想方设法地作为使双方利益达到平衡。
三、有关我国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完善建议
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倾斜以及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解除权约束过多等情况,笔者建议应对以下几点作出完善。
(一)降低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程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约束,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太为过度,从而导致了各方利益失衡,鉴于上述情况,应降低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立法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实质平等从而比较分析各方的权利与权益并做出判断选择。在使公共利益首先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在立法过程中需遵循倾斜保护弱者的原则,但是,也要使各方利益得以均衡处理,例如在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到,在依法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时,既要保障飞行员包括合同单方解除权在内的合法权利,也得使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⑥
(三)对特殊劳动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资源充分的前提下,对具有较为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建立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调整,从而更好的维护各方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30天的预先通知期。然而,不同领域劳动者的其可替代程度有差异,普通劳动者的可替代程度明显高于技能较高的劳动者,比如飞行员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飞行员较为稀缺不能及时补缺从而会造成的正常经营损失。并且,飞行员若经常跳槽,对新的工作环境还要时间进行适应,心里状态不够稳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飞行安全从而影响公共安全。综上,应该修订特殊劳动关系的专业性更高更具体的法律。
(四)细化劳动者提前告知期的時间跨度
正如前文(三)中所提到,相比于普通劳动者,飞行员等不可替代程度较高的劳动者,预先30天告知所属单位将进行合同解除,对于该航空公司来讲,由于飞行员的培训周期漫长、培训成本很高以及考核制度严苛等因素致使劳动力资源尤为稀缺,同时目前航空行业不断发展,飞行员的市场需求量亦随之增加,30天的时间不足以让航空公司及时找到合适的人员进行替补,即使找到了替补人员,短短30天内也难以完成替补人员对飞行工作的完全适应,对工作环境不能充分的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航班的飞行质量甚至造成飞行事故,公众由此对航空公司的满意度也会打折扣,航空公司的形象会遭受影响从而导致经营上蒙受巨大损失;而作为不可替程度较低的一般劳动者,30天可能太为冗长,对其及时行使单方解除权会有一定限制。综上,应细化具体劳动者在进行单方解除合同时提前告知所述单位的时间跨度,能够更为灵活充分的保护各方权利。
四、结語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如何平衡等问题进行阐述,并且从平等的法理角度进行论述,并对如何进行完善提出个人看法。以倾斜为方式,达到平衡为目的,然而实现平衡这一目的,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实现实质平等亦是。
注释: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②赵萌.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D]. 中国人民大学, 2008,11.
③林铤. 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以两个飞行员辞职案为例[J]. 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3(9),14.
④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的门,中国的坎[EB/QL]. 新华网,2007-11-22:
⑤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的门,中国的坎[EB/QL]. 新华网,2007-11-22:
⑥关威. 论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D]. 中国政法大学, 2011,24.
参考文献:
[1]孙采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2]林铤.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以两个飞行员辞职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9).
[3]方红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62-63.
[4]关威.论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D].中国政法大学,2011.
[5]赵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08.
[6]新劳动合同法:华为的门,中国的坎[EB/QL].新华网,2007-11-22.
[7]许浩.劳资新关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J].中国经济周刊,2007(44):17-20.
[8]王全兴.劳动法-第2版[M].法律出版社,2004.
[9]董保华.劳动法论[M].世界出版发行公司,1999.
[10]余延满.合同法原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1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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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