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及其带来的影响浅析 |
范文 | 王康 摘要:本文以2017年4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等已有相关准则的梳理和分析,对新准则发布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适用、核算、列报等主要变化进行解读,并浅析其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财务报告带来的影响。经与原有准则相关内容对比,新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和透明度,进一步为构建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核算;列报;变化 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这是一项新会计准则,并于2017年5月28日施行。本文就该新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财务报告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 一、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相关准则的演变 (一)“持有待售”的提出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我国首次提出“持有待售”的准则文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单独制定“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不同,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并将“终止经营”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低30号——财务报表列报》予以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 200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除了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关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计算和减值损失的计提的规定外,还对可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明确提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处置组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并对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认定条件时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一步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分别归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填列,同时还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主要变化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明确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部分应却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新准则的上述规定是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在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的进一步明确,是对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以及转回限额的具体规范。 (二)负债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第二十条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上述规定对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继续确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列报与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第四章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规定,对其在资产负债表、利潤表中的列示以及在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作出了系统、具体的规范。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发布带来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新准则的发布必然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财务报告产生一定影响。 (一)减少企业业绩操纵空间 上市公司的非流动资产通常金额较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虽然其处置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不足以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业绩。然而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上述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随即停止,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上市公司操控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发布对规范上市公司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适用和核算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相关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使得资产和负债的列报金额更接近于其可变现价值和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适用范围和核算口径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最终达到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三)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重要信息的了解需求不断增长,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透明的要求不断提升,也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以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具体规范,不但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也提高了相关披露的规范性和可理解性,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不断提升。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并没有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相关原有准则进行大幅修改,但通过对原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核算和报告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S].2007.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S].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S].2017. (作者单位: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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