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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几项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探究
范文 田正佳
摘要:伴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的发布,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展开,对原计征营业税所占比例较大的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投资性房地产转让等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基于营改增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中的几项特殊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研究,以期能为广大实务工作者提供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补价)。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为判定依据。只要低于25%才可认定该商品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规定,对于交易双方就这笔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占整个交易总额的比例低于25%,对于这一认定标准,并没有区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还是账面价计量属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这两种计量模式的选择,应当分步进行分析,最终根据分析结果确定采用公允價值计量还是账面价值计量。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具有商业实质;第三交换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否则只能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基础。这两种计量属性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确认损益。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则应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确认为损益,损益类别确认因资产类别而异。若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则无须确认损益。
三、营改增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几项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的重点之一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所涉及到的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换出资产方在交换过程中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但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因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全部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于交易过程中涉税问题的业务处理主要有三类问题要分析处理。一是因不动产所涉及的会计期一般会超过一期,对相关期间的影响分析,其核心是新老项目如何衔接过渡。第二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具体抵扣办法从其规定。第三是营改增对这三类资产交换所涉及到业务,计征方法的选定、适用税率(征收率)的选定依据及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无形资产交换过程中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内涵的界定与税法中无形资产的内涵界定存在差异。税法中的无形资产的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的范围要宽广很多。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中所确认的无形资产类别主要有六类。而税法中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这其中没可辨认的属性要求,因而包括的范围较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类别要宽广很多。具体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2016年5月1日始,转让无形资产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易双方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明确交易方的纳税人身份类型,换出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纳税人类型会影响到增值税率。若是一般纳税人则税率是6%(除土地使用权外)。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则征收率为3%。从而确定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换入方取得无形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及除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之和为其入账价值,取得了增值税发票,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则其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此时,换入无形资产方增值税并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不动产类(含土地使作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处理
1、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类特殊目的而持有的不动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类别,其交换类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其会计处理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营改增全面试点实施后,对于投资房地产税法中没有单独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类别业务的会计处理,因其包括在不动产的相关规范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换出方,应依据营改增后的规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是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为11%。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为3%。而投资性房地产的换入方为一般纳税人,若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则其进项税额是一次抵扣。若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换入方产生的增值税额也不构成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若是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时,要对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时,要对其用途进行再确认,然后确定其是否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否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就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税法中对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是有限定条件的。而不是所有固定资产(不动产)都可抵扣进项税额。
2、固定资产(不动产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涉税处理
企业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涉及到固定资产(不动产类),基于财税[2016]36号文,换出固定资产方属于转让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相对较为复杂。交换业务发生时,对于纳税义务的认定,过渡时期采用了较为灵活的办法。分别基于纳税人的类别及不动产取得发生的时间的差别及不动产类型,分别采用了简易计征与一般计征的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到固定资产(不动产)交换业务,基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因涉及到的主体复杂,交换对象有许多正处在过渡时期内,会计处理业务相对较为复杂。对于换出方涉及到固定资产不动产的交换业务时,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增值税计征方法、税率、计税依据都是计算销项税的依据。但计征方法与计税依据存在差别。而对于换入不动产的交易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分阶段抵扣,增值税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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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