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美国大额现金管理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范文 | 郭宇 美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和反洗钱工作密切关联。在法律法规方面,通过《银行保密法》对大额现金交易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同时,通过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以下称FinCEN),即美国金融情报中心,对大额现金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收集、分析和处理,从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本论文对美国大额现金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出对我国大额现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美国《银行保密法》中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内容 1970年“货币和外国交易报告法” (立法中通常被称为“银行保密法”或“美国保密法”)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协助美国政府机构查明和防止洗钱。具体来说,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保存可转让票据的现金支付记录,对超过10,000美元(当日总量)的现金交易提交报告,并报告可能意味着洗钱,逃税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可疑活动。该法于197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银行保密法有时被称为“反洗钱”法(“反洗钱”)或称为“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法”。包括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第三卷规定在内的数个反洗钱法案已被通过,以修改银行保密法(见美国5311-5330法案第31卷和联邦法规第31卷第十章)。以下是银行保密法相关内容。 本法规设立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作为财政部内部部门,确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职责和权力: 1.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信息维护政府数据访问服务; 2.分析和传播信息,以支持联邦,州,地方和国际层面的执法调查专业人员; 3.确定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的新趋势和方法; 4.担任美国金融情报机构; 5.执行其他赋予它的监管责任; 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在《银行保密法》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金融犯罪执法网中提供的报告类型 美国保密法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交五种类型的报告。外国账户和金融账户也有个人申请要求,具体如下: 1. FinCEN表格 112 (以前的104表格) ——货币交易报告(CTR):必须为每笔存款,提款,兑换货币或其他付款或转让,通过金融机构提交点击,其中涉及交易金额超过10,000美元。如果金融机构知悉:(a)由或由同一人执行,多重货币交易应视为单一交易;及(b)导致金融机构收取或支付的现金超过10,000美元。 2.FinCEN表格105——货币或货币工具国际运输报告(CMIR):物理运输,邮寄或造成实际运输,邮寄,运送或接收每个人(包括银行)的货币、旅行支票,总共超过10,000美元的某些其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必须提交CMIR。 3.FinCEN表格114(以前的财政部表格90-22.1)——外国银行和财务会计报告(FBAR):受美国管辖的每个人(包括银行)与其有利害关系,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的任何时间点的这些账户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在外国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证券或其他财务账户,必须提交FBAR。 4.财政部90-22.47号表格和美国货币监理署(8010-9,8010-1)——可疑交易报告(SAR):银行必须提交与可能违法违规的交易的相关报告。 5.FinCEN表格110——免除人员:银行必须提交此表格以指定豁免客户,以达到美国保密法下的要求。此外,银行每两年使用此表格,以更新对合格的非上市业务和薪酬客户的豁免。 它还要求任何收到一个或多个超过10,000美元相关现金支付的企业提交美国国税局/FinCEN表格8300。 (二)受影响的交易 1.货币交易报告(CTR):必须在同一工作日内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超过10,000美元的金额可以是一笔交易或现金交易的组合。它是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电子提交的。 2.货币单据(MIL):必须提交表明现金购买货币单据,例如汇票,出纳支票和旅行支票,总价值为3,000至10,000美元。该表格必须在金融机构备案,并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审核以验证其合规性。金融机构必须保存五年的货币单据。 3.可疑行为报告(SAR):必须报告任何客户疑似试图通过不提交货币交易报告或货币单据来避免美国保密法报告要求的行为。如果客户的行为表明他正在洗钱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邦刑法并进行电信诈骗,也必须提起报告。银行应不让客户知道其在提交可疑行为报告。这些报告是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的。 (三)制裁措施 个人和机构未按规定提交货币交易报告、货币单据、可疑行为报告的,将面临一定制裁。向客户披露提交相关可疑行为报告的银行也会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监禁。IRC法案第6038条D款要求所有美国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机构及时提供有关其外国账户的信息,否则将受到每月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 (四)对美国公民的影响 货币交易报告中包括个人的银行帐号,姓名,地址和社会保障号码。为客户帐户提交的单一货币交易报告通常不会引起当局关注,而来自不同机构或可疑行为报告的多个货币交易报告表明该活动可能是可疑的。金融机构不得向企业或消费者通报正在提交的交易报告情况,美国保密法规定所有报告均根据“信息自由法”得以免除披露。主要以现金形式交易的商业机构,如酒吧和餐馆,可以免除存款和取款方面的货币交易报告,虽然这种豁免很少被授予。相反,大多数银行都有计算机系统来保留货币交易报告中的信息,并允许原封不动的复制货币交易报告。 (五)个人申报要求 美国公民和居民如果在一年中任何时间对外国银行账户或“外国金融账户”具有总值为10,000美元的經济利益,则必须提交外国金融账户报告。另外,他们必须报告1040表格中B列表中的账户信息。该报告应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分别向美国财政部提交。 (六)其他信息 整个行业都围绕提供软件来分析交易,试图识别称为结构化提交可疑行为报告的交易或交易模式。金融机构因未能正确提交货币交易报告和可疑行为报告将面临处罚,例如大额罚款和撤销许可在内的监管限制。这些软件应用程序每天有效地监控客户交易,并使用客户的过往交易和账户配置文件,向银行管理层提供客户交易的“全景视图”。交易监控可以包括现金存取款,电汇和自动交换活动。 三、我国现金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大额现金交易控制存在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缺少个人结算账户存取现金限制。二是缺少对公账户向关联个人账户转账限制。三是缺少对个人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限制。四是缺少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相配套衔接的制度规定。 (二)银行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能弱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压力下,各开户银行为争取客户,稳定存款,对开户单位缴存大额现金来源不闻不问,甚至刻意隐瞒非法现金来源,对不合规的现金支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开户单位和个人不理解开户银行对大额现金监督而提出无理要求时,不是积极做好说服和宣传,而是违反规定先提现后补办审批手续。 (三)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执法检查有待加强。当前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面临执法检查依据不完备、相关制度规定可操作性差等困难,很难按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开户银行现金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稽查。这种现状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权威性,也严重削弱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四)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部分社会公众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继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更是难以理解和认同,认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悖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由于认识的问题银行机构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缺乏充分的社会基础。 四、加强现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对大额交易可行条件做出规定。对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和现金存取进行大额交易起点金额界定,并对大额交易可行条件做出规定。对单位账户在一定时间内累计向个人账户转账一定金额的行为,应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预警提示,由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通过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承包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结算功能进行限制。 (二)建立大额或可疑现金存取报告制度。对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单笔或累计超过5万元人民币方式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详细报告交易双方的姓名、住址和交易类型和现金支付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大额或可疑现金存取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情况进行稽查,防止利用大额现金交易方式偷逃税款。 (三)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应加大对银行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和對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账户审批管理,超限额、超范围支付现金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银行卡管理,现金管理“三级”审批制度、非基本账户提现以及公款私存等问题。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银行机构及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不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有关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提高金融工作透明度和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氛围,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为银行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增加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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