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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合成分析法在我同会计实践中的应用
范文

    刘 瑛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25)和国际会计准则(1AS39),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相关问题进行会计处理本文系统阐述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优势,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在我国会计实践中的应用及前景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金融资产转移

    随着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资产转移已成为会计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我国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体现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运用。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优势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25号财务会计准则里提出的,这一方法认为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每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它是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对于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业务,应严格区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再确认、终止确认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对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交易合同所面临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的处理,应取决于金融资产的转出方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会计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交易的销售处理是依据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已由转出方转移给转八方,而不是以交易形式为准。当转出方在交易中收到转让资产的对价而不是获利权时,转出方因放弃一项金融资产控制权的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是由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同时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能组合与分割。因而,它区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终止确认问题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各组成部分的资产(决定了经济利益)和负债(将来有可能牺牲经济利益的义务)来分析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中的每一个实体都确认转让后由它控制的资产和负债并且不再确认在转让中已放弃和解除的资产与负债。金融合成分析法有充分的优势:其一,使会计确认更符合资产定义。每项资产都属于特定的会计主体,一项资产不可以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会计主体。当企业获得一项资产时,就必须能控制该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并且明确该企业拥有资产的获益。金融合成分析法使会计确认超越了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标准。而依据该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否转移,即对资产带来的未来收益是否具有控制权。这种以“可控制”作为确认的标准,体现了资产的实质,更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二,提升了会计方法的应用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27段)对于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只有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紧接着第28段又写道:“根据第27段的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一标准明确地指出了,只要企业成为台同条款的一方时,就应将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必去辨认难以确定的“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种显著的趋势。即分割基本金融工具上所包含的风险和权利与义务,形成不同的变量或标的,如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不同期限的期货价格、各种价格指数、各种利率和汇率等,使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多品种的衍生金融工具。若按照风险和报酬分析,终止确认某一部分金融资产,必须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同时按比例转移。此外,任何资产都要被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会计在确认金融资产转移交易中的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时,由于没有风险和报酬的分析测试而无法进行。因此,金融资产会计确认时放弃对于与资产相关风险和报酬的依赖,将会计判断立足于资产的控制权,提升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在确认金融资产销售交易时可以依据转出方的销售意图,分析转出方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转移给转入方,从而解决了风险和报酬不可分割的问题。其三,控制权转移的确认标准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透视企业资金运动,我们可以认识到其内含的价值关系、价值权利。以“权属责任”的观点深入认识会计对象,提供相关会计信息更可靠。金融合成分析法把会计确认的标准定位在控制权转移上,合乎认知的规律,从而较好地满足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

    二、我国会计实践中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规则

    2005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对于发起机构仍然保留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担保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因担保所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它运用了“金融台成分析法”的核心思想。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1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使用了资产控制权。第十条是关于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的条件:转八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并在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又提出了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实质的重要性。包括附有回购协议、保留优先回购权利、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时,转出方只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时的处理原则。

    新会计准则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难以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对资产转移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高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的描述更多地考虑了实务的多样性与变化因素,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目前由以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为主逐步向金融合成分析法过渡的特点。

    三、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实践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式,与负债相比它的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金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

    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被拖欠或债务人无力清偿,则让售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让售企业追索,只能自行追索或承担损失。让售的交易方式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让售行为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会计上处理应收账款让售时,必须满足:第一。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第二,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企业都无约束的权力。第三,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八或赎回账款权力。

    应收账款让售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用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在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被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在金融机构通知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与让售方企业进行最终结算。以华益公司为例。华益公司将一定数额的一组应收账款转移给银行以交换急需的现金。但华益公司仍要承担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损失。双方为此签订了转移交易合同,并为华益公司承担的损失额规定了一个上限。这笔交易中华益公司放弃了对这组应收账款的控制权,而由银行来接管催收。同时,华益公司根据转移合同承担了一定坏账损失的风险,相应地银行也拥有了一项由华益公司提供的赔偿损失担保的合同权利。

    依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要求,华益公司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把它们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按照转移合同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的担保责任。银行则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因而要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项资产,同时将由华益公司提供坏账损失赔偿的担保合同权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资产转移作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这样,可以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加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金融合成分析法也存有局限性:在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金融合成分析法应用的前景

    据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3103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收账款净额7844亿元,并且应收账款的总量及其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随着赊销业务的进展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应收账款质融资业务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部分行业发展会形成了大量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需求。以电网业为例,电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资产规模巨大,负债比例高,承担着较大的还本付息财务压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需求也在快速增长,电网输配电建设工程任务艰巨。仅靠电网企业经营积累,即企业的盈利和折旧等资金投资建设电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目前电力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是银行的各种借款和少量的电网债券等,融资结构简单,且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高、融资成本离。电力作为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商品,电量销售长期以来一直是采用赊销的方式。即先用电、后付款。因此。应收账款一直是电网企业管理的重点。尽管近年来电网企业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强化了应收电费余额的考核,但由于售电量的增长,每个会计期末整个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应收电费余额仍达几百亿元。同时,电网企业还要支付上游发电企业的应付电费。两者合计的会计数据将更大。面对金额巨大的债权债务,电网企业一方面仍需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政策,可以用应收电费款资源进行融资,开辟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大量的融资业务需求必然形成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量增长。继而,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会计确认将在规则下广泛的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因此,无论是对《规定》还是对会计准则第23号,都应加深认识,要更为清晰、明确的理解准则的方法,指导和监督业务。

    综上所述,金融合成分析法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已渐行规则化、应用化。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运用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确认标准的冲击,发展、丰富了会计理论;同时,促进了我国会计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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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