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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范文

    陈美华

    【摘 要】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与IFAS 13内容相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准则的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降低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制定的难度与实施阻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一些缺憾或不足引入我国,如退出价格与实际应用中的进入价格存在矛盾,公允价值获取和应用缺乏核心评价标准,以及准则结构逻辑性较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退出价格; 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17-03

    一、引言

    2006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在此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发布了同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3),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这一新准则的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降低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难度与实施阻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一些缺陷或不足带入我国,在降低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可操作性的同时,也使我国失去了为建立高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贡献的机会。本文试图对这些缺陷或不足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退出价格与公允价值实际应用的逻辑矛盾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给公允价值下了一个与IFAS 13几乎相同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能收到的或者转让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显然,这一定义将公允价值定义为退出价格(Exit Price),如果仅从公允价值的主要用途——对企业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估价的角度讲,这一定义无可厚非,甚至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在公允价值的实际运用中,退出价格的定义与实际应用中广泛使用的进入价格(Entry Price)或现值(Present Value)有明显的逻辑矛盾。

    (一)退出价格与初始计量中大量使用的进入价格的矛盾

    在我国已发布的39项具体准则中,大部分准则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允价值计量,但在后续计量中,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股份支付等少数几项资产、负债外,其他大多数资产、负债项目公允价值的使用都受到严格限制。也就是说,所谓公允价值概念的广泛使用一般仅限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初始计量,而初始计量中使用的公允价值实际上都是进入价格,而非退出价格。IASB在其发布的征求意见稿(2009)中解释为什么进入价格可以用退出价格来表达时认为:“相同资产或负债在相同日期的相同市场上,当前退出价格和当前进入价格是相等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退出价格与进入价格并不相同,如在股票交易中,股票进入价格往往是股票市场上同种股票出售方的最低出价,而股票退出价格则是购入方的最高出价;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主动收购一家企业时往往会导致被并企业抬高价格,而主动售出一家企业时则会导致购买企业压低价格,两种价格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对一项负债而言,形成一项负债的价格与在现实条件下将该项负债转让给愿意接受的第三方的价格会有明显的不同。IASB在其征求意见稿(2009)中曾提出这样的顾虑:“理事会考虑了IFRSs与GAAP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差异,IFRSs的‘交换金额通常可理解为进入价格,而GAAP则将其界定为退出价格,由于在合并交易中大量涉及的是非金融资产或负债,因此,二者之间的差异将造成重大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关系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增加需求会导致价格上升,而增加供给则会导致价格下降,因此,在购入一项资产时,将自己扮演成一个出售者进而进行价格估计是不合理的,因为任何一项交易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完成的,如果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将会造成重要估计错误。因此,用退出价格估计初始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将现实中广泛使用的进入价格用退出价格来描述在逻辑上也是相悖的。

    (二)退出价格与估值技术中成本法的矛盾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第六章估值技术中,明确说明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即所要确定的是计量单元以退出价格表现的公允价值,具体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并特别指明,成本法是反映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无论是成本法还是重置成本法,都是从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交易价格的,也就是说,所确定的价格都是进入价格。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一方面宣称公允价值是一种退出价格,并且认为修订后的定义弥补了原有定义中并未明确主体是购买还是出售资产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允许采用典型的进入价格——重置成本确定计量单元的公允价值,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中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在对一项在用固定资产估价时,其重置成本与其处置价格会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会给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三)退出价格与非金融资产最佳用途判断的矛盾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一般而言,一项非金融资产用途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继续使用,二是对外售出。其中前者确定的是计量单元的在用价值,而后者确定的则是计量单元的退出价格,当二者皆可时,最佳用途就是两种方式中能带来最大经济利益的方式。在正常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都是对现有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进行重新估计,也就是说,所确定的公允价值通常都是在用价值,而非退出价格,所使用的估值方法主要是计算计量单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事实上,计量单元所创造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其退出价格之间同样存在着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往往是重大的,如一项无形资产的最佳用途是继续使用,且其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对较高,但若将其转让则会因市场有限等原因而致使其退出价格相对较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最佳用途的要求,其公允价值应选前者,而非退出价格,因此,单纯强调公允价值是一种退出价格是不恰当的。

    三、回避可靠性概念使公允价值计量失去核心价值标准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其相关章节中,界定了“主要市场”、“市场参与者”、“最佳用途”、“有序交易”等概念,并提出了“可观察输入值”和“公允价值级次”等重要术语,这些概念和术语直接或间接地表明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但却对在其他准则中广泛使用的核心概念——可靠性只字未提,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契合了国际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以“如实反映”代替“可靠性”的国际趋势,但却无助于人们把握隐藏于这些概念和术语之后的精神实质,从而影响了会计职业判断的效果。

    可靠性是衡量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可靠性主要表现在客观性和主观性两方面。客观性是指会计信息应与其意欲反映的经济事实尽可能相符,主要表现为如实反映、可验证、中立性和完整性等具体要求;主观性则是决策者根据决策的性质和重要性对会计信息提出的程度要求,主要表现为对不同计量对象计量误差有不同的可容忍程度。一般而言,“如实反映”只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方面,内容相对单薄,而可靠性则全方面考虑了会计信息本身所应具备的全部特征。具体来说,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强调可靠性意义如下:

    (一)可靠性是能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前提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虽然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应用等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特别说明“本准则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但并未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在我国现有具体准则中,在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后续计量时,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少数几个资产、负债项目能够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因是只有这几个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获得。也就是说,可靠性是能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事实上的评价标准和基本前提,只有计量单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获得时,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不对此前提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公允价值的实际应用带来困扰。

    (二)可靠性是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概念的核心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所提出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主要市场”、“市场参与者”和“有序交易”等,实际上是可靠性要求的具体应用,如“主要市场”概念的提出,表明公允价值一定是来自于活跃市场上的可验证数据;对“市场参与者”的定义表明,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对“有序交易”的界定,则使公允价值排除了关联方交易等有可能导致所确定的价格不公允的情况,这些规定都是确保公允价值可靠获取的基本要求。此外,在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可靠性是会计确认的前提,也就是说,任何一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都必须以可靠性为前提。因此,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明确提及可靠性要求,有助于保持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其他各项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

    (三)对公允价值级次的规定是可靠性要求的直接体现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明确规定,第一层次输入值是直接来自于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该输入值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应当优先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是相关或类似资产、负债的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为保证该输入值的可靠性,必须依据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对可观察或可验证的输入值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层次输入值,即在使用不可观测的输入值时,必须以可靠性为前提,并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不可观察输入值时,应当使用在当前情况下可以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即所有市场参与者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中的最佳信息。可见,可靠性是公允价值级次的直接体现,若能在相关条文里直接提及可靠性要求,则会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从而极大地提高会计人员进行相关职业判断的能力。

    (四)可靠性是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详尽程度的判断标准

    为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程度,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必须根据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及获取级次对其进行恰当披露。对不同级次的公允价值披露详尽程度的要求亦各不相同,如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只需披露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而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除需披露估值技术和输入值外,还需披露估值流程,以及一些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获取情况、量化过程及其合理性。这些规定虽然隐含了可靠性要求的实质,但却由于没有明确将其作为确定披露范围和披露程度的判别标准,而降低了会计人员进行相应职业判断的能力及效果。

    四、承继了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缺乏系统性的缺点

    系统性是指会计准则应具有的完整性、层次性、连续性和有序性等结构特征。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结构上较之IFRS 13虽有所改进,但在总体布局上却没有大的改观。具体表现在:(1)以总则代替了IFRS 13的目标和范围;(2)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以及市场参与者等章节代替了IFRS 13基本概念的界定;(3)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等章节代替了IFRS 13第三部分“计量”中相应条款;(4)以估值技术将IFRS 13中的估值技术与估值技术输入值予以合并;(5)公允价值级次和披露则与IFRS 13相应条款几乎完全相同。这一结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章节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

    按照一般的思维习惯,会计准则应按以下顺序展开:(1)目标及适用范围;(2)术语界定及要求;(3)估值技术;(4)估值技术的具体应用,包括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的应用,以及特殊项目公允价值计量应注意的问题,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价值计量等;(5)披露。然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未遵循这一逻辑顺序,而是把方法如估值技术、公允价值级次等内容与具体应用如初始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等交叉混杂在一起,从而使各章节之间失去了应有的逻辑联系。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完整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特别强调了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而未提及对于公允价值来说更为重要的内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提到了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却未提及更为重要的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应用。这些未提及的内容虽然在其他会计准则中有所体现,但却未在这样一个框架性准则中提出一个应用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展开模式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展开模式,一般为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和计量及披露五个部分。作为一项具体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理应按照这一模式展开,即第一部分确认,主要介绍公允价值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规定公允价值的获取方法或估值技术;第三部分规定初始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应用;第四部分介绍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应用,最后对公允价值披露问题作出规定。显然,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展开方式并不符合这一基本模式。

    五、结论及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及建议:

    1.将公允价值的定义明确界定为“交易价格”而非“退出价格”,以消除公允价值定义与其实际应用之间的逻辑矛盾,即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交换资产或负债的价格。这一定义与我国原有的公允价值定义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2月颁布的第7号概念公告中的定义不谋而合,即公允价值是当前的非强迫交易或非清算交易中,双方之间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既然原有定义在之前并未给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带来困扰,在之后同样也不会给实际应用带来不便。

    2.将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调整为“基本要求”,并明确将“可靠性”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即通过专门条款明确说明:(1)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是可靠性,如果计量单元的公允价值获取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则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2)可靠性是判别估值技术是否可用,以及不可观察的输入值是否可用的判别标准,如果某项技术不能保证所获得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或不能保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可靠性则不予采用。(3)可靠性是决定公允价值披露程度的重要依据,可靠程度不高的公允价值只能通过表外披露的形式对外报告;符合确认条件但可靠性略有不足的公允价值信息必须通过充分披露予以补充。

    3.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结构按照目的与范围、概念及要求、获取方法、具体应用及披露的逻辑顺序来展开,即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准则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基本要求,明确提出公允价值获取、使用和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三章,概念界定,对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一些主要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第四章,估值技术,主要规范估值方法及输入值级次;第五章,初始计量,主要规范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中的应用问题;第六章,后续计量,主要规范公允价值在后续计量中的应用问题;第七章,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内容包括金融资产、负债,及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八章,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九章,披露;第十章,附则。这样的公允价值体系既保持了各章节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又可以使该准则成为一个内容完整,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准则。

    【参考文献】

    [1] FASB.SFAS NO.157:Fair Value Measurements[S].2006.

    [2] IASB.Fair Value Measurement(Exposure Draft)[EB/OL].http://www.iasb.org/,2009-05-28.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S].2014.

    [4] 汪祥耀,胡旭锋.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 13的比较及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2(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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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