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