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从“无为而治”谈和谐社会中的法治
范文 黄河涛
摘 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与现代宪政理念下的“法治”在内涵上有一定的联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提倡“无为而治”,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有限政府”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无为而治 和谐社会 法治
一、和谐社会中的法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而在这些修饰语中居首位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等"都与法治息息相关,由此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有良好的法律,并能很好地去执行。" 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促使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视角省察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赋予法治新的定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依靠传统文化资源尤其是东方社会道德资源可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但在经济发展速度空前而法制发展滞后的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政治转制、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传统文化、道德资源在维护和谐社会关系的方面功能受限,社会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基本途径。
二、"无为之治"与法治
法治主义起源于西方,我国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尊尊,亲亲"是与现代的民主、自由等法律精神相背离的。五千年的悠远历史未曾为中国缔造过"法治",至多不过有"法制"而已。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能够借鉴西方的理论制度。毕竟,我们没有经历过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法治,也未曾受过文艺复兴的深刻冲击洗礼,更没有近代宪政国家的经验。东西方政治文化隔阂的深刻超出了我们以为的程度。因而,回首过去,我们也未必就无法从先秦哲人那里寻得"法治"的精神,我们完全可以探讨中国古代典籍中丰富的"法治"思想。
首先需要仔细揣摩的,便是老子。《老子》17章中提到,国君可以分为四等,而第一等便是"太上,下之有之"。即最好的统治者是下面的老百姓仅仅知道有他存在。而要实现这样的稳定的政治状态,其现代性的解读只能是法治。由此,老子进一步提出"治大国若烹小鲜",意为管理国家如同烹煎小鱼,翻动太勤反而会将小鱼弄的支离破碎。所以,为了避免出现"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的状况,统治者要实行的便是"无为而治"。
那么,老子在春秋诸侯混战、民不聊生的背景下提出的"无为而治",与在提倡民主自由的现代宪政理念下的"法治"又有怎样的联系呢?
首先要明晰的是两者的内涵。"无为而治",并非一般人所以为的"什么都不作"、"什么都不管",而是一种辩证的否定。老子真正要否定的,不是"作为",而是"妄为"。是对统治者的专断独行和过度干涉的否定。而"法治",在1959年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将其概括为三条原则,其中之一便是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民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在这一点上,"无为而治"和"法治"便有了某种程度上的交集:即两者都主张地对无处不在的公权力进行限制。
众所周知,二战后各国的行政权持续地强化,集中化,公权力的强势地位使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权力支配生命,个人面对权力无助的情况随处可见。而法治,便是利用树立法律在社会国家中的至上性,从而将国家的公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洛克所说:"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此即所谓"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官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毁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而政府部门凭主观推断和个人喜好肆意作为的情况则更是普遍。中国的许多地方政府不是不"作为",而是很"妄为"了。由此可见,针对减缩独
裁政治的为祸而言,提倡"无为而治",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有限政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 从"无为而治"到和谐社会的法治
老子的"无为而治",是要求统治者"惟道是从";今天所说的"法治",则相应的要作到"惟法是从"。而类比老子"取天下常以无事,以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的思想,实行"法治"所期待达到的效果,也不正是国家政治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吗?所以,重新解读老子的"无为而治",从中寻找带能承载得住良知与秩序、科学与环境、传统与未来的新伦理精神是十分必要的,这涉及到中国法律文化的重建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同时也是中国社会政治渐入法治的过程。
如老子所言"常有司杀者杀,夫代有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即意为国家有法,不可乱坏,更不可凭喜、怒杀人。皋陶执法,舜不能取而代之。此即无为而治。而在法治社会中,通过"良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使国家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之间,中央、地方、基层之间按法定的职能和权限来及时、全面、准确地接受、传递、处理和反馈政治信息,从而确保政治运行的规则、秩序和高效率。在这个层面上,"无为而治"即是国家机关不逾法,不逾规,各司其职,达到"我无为而民自化"的状态。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14: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