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公安机关实行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
范文 | 狄克春 书记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都实行了书记员制度,同样承担着刑事诉讼职责的公安机关却从未启用过书记员。 限于警力紧缺,诸如文书的电脑打印、案卷整理装订等书记领域已逐步开放,由内勤性辅助人员替代。然而,这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审讯工作的笔录才是警察办案的重中之重,这部分工作量相当大,普通案件平均记录时间要占制作笔录整体时间的近一半,而制作笔录又占据了警察办案的大部分时间。正是记录审讯笔录这一书记工作,耗费了大量宝贵的警力资源。 一、公安机关实行书记员制度的效益性 如果公安机关实行书记员制度,记录笔录工作由专职书记员行使,上述问题即迎刃而解,由此带来的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一)书记员制度可以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现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社会都需要大量的警力,然而我国的警力配置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的经济发达城市警力更是严重短缺。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书记员制度就是一种利用民力弥补警力不足的尝试,只要地方财力允许,就可以按需要随时增加书记人员,从而有效地缓解警力不足现象。 (二)书记员制度可以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成本 行政运行成本是现代行政理念的重要概念,以笔者所在城市的人均收入测算,一个警察的财政支出费用可以支撑三至四个专职书记员的正常运作,因此实行书记员制度以后,公安机关每启用一个书记员来替代警察从事执法辅助工作,就降低六至七成财政运行成本,可见书记员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成本。 (三)书记员制度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效率 书记员经过专业训练以后,一方面笔录记载速度可以大幅度提高,甚至可以“速录”,有效提高审讯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民警讯问与记录笔录相互独立,在同时办理多起案件时大大缩短了审讯笔录时间,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四)书记员制度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 通过有效的单独序列管理和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在笔录记载、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方面可以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其法律文书制作的速度和质量,将超过普通的办案民警,有效提高办案笔录和法律文书的执法质量。 (五)书记员制度可以深化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机制 由于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因此书记员虽由办案民警调度,但人事、待遇、解聘等关系均不受办案民警支配,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办案民警的现场监督,减少民警在审讯时的刑讯逼供和通风报信等现象,形成一种办案民警和书记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新机制,有效减少各类违纪违法现象,进一步提高公安审讯笔录的可信度。 二、公安机关聘用办案书记员的合法性 建立办案书记员制度能带来如此巨大的效益,公安机关却始终未实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实行书记员制度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理由如下: (一)书记员制度的合法性争议主要集中在书记员能否替代办案警察记载笔录方面,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强调的只是双人审讯制度和讯问人员资格制度,没有规定记录人员必须由侦查人员担任。人民检察院、法院的刑事书记员均不属于检察官或法官,一样可以担任记录人员,因此公安机关启用刑事书记员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样,办理行政案件也是如此。 (二)书记员承担的笔录记载、文书打印、案卷整理工作,尽管都属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事项,但这些辅助性、技术性、劳务性的事务工作并不是独立的执法办案行为,更多的是属于帮助办案人员执法的附属行为,因此并不需要法定的执法资格。 (三)书记员的启用可能会增加案件内容保密的难度,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启用书记员的屏障。首先,当前我国的保密法规并没有将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案件内容列为国家秘密,并且也允许律师及助理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案件内容,因此,书记员是可以在工作中接触案件内容的;其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泄露案件内容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再者,任何经手案件的人员都有泄秘可能,但显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多研究、制订加以防范、管理、制约的制度和措施,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几十年的书记员运用实践也说明了这点。 三、公安机关聘用办案书记员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实行执法办案书记员制度,但相比人民检察院、法院的书记员制度,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安机关聘用办案书记员应实行雇员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书记员制度应该属于公安机关聘用非行政编制的文职雇员制度的一个部分,这部分从事书记工作的文职人员实行的是合同管理的劳动聘用制度,与当前公安机关管理的联防、辅警等治安辅助人员都属于雇员性质,只不过从事工作的特点不同而已。 二、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书记员的职责。由于公安机关书记员制度的规范性依据制订滞后,公安机关的书记员身份和职责尚在探索过程中,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书记员应该仅限于从事笔录的记载,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送达,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特定的辅助性事务工作,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之前,公安机关不宜扩大书记员的工作范围。 三、公安机关聘用办案书记员应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从事的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其工作内容不同于公安机关聘用的其他文职人员,工作方式也有别于治安辅助人员。书记员既要有专业的笔录记载、文书制作水平,又要有保守秘密、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可以说书记员的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单独序列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甚至统一调度。书记员的培训应该着重于岗位职业道德和从业技能培训,不必追求过高的办案技巧和法律水平,关键是在“书记”这单一领域要具备专业水准;书记员的考核管理应重视劳动合同的运用,并实行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同时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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