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诈骗案采取冻结措施的思考 |
范文 | 潘忠勇 摘要: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采用冻结侦查措施。采用冻结措施对查明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电信诈骗案中,实为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一项直接、主要、快捷的方法。然而,对于冻结措施的后续处理,由于法律规定与现实执法不相适应,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有时难以真实有效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成为公安机关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大困扰。本文以未破电信诈骗案为例,对当前冻结措施后续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危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考,值得学习研讨。 关键词:冻结财产 返还被害人 措施 冻结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执法需要,在开展侦查办案时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保护公私财产,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实施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规定存在限制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不能及时,甚至于不能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挽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民意警务”的大背景下,“为民务实”执法主题在有些个案的办理上,成为一句空话和口号,直接严重影响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现笔者结合2014年3月9日发生在贵州省某县的一起诈骗案对冻结措施后续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2014年3月9日10许,被害人余某想把之前存在理财通里的钱取出。由于其理财通所绑定电话不再使用,无法收到短信验证码,于是在网上查找到“客服热线电话”,按照“客服热线”的提示,其在取款机操作将69816元分别打入“客服热线”提供的两个帐号供激活理财通。“客服热线电话”告诉余某69816元会在个工作日内转入其办理的理财通内,到时理财通内的钱可以一并取出。当日11时许,被害人余某再次上网搜索“客服热线电话”,才注意到归属地不对,自己被骗,逐报警。 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规定,迅速对余某将钱转入的两个账户存款进行冻结,顺利将被害人被诈骗钱的进行了保全,有效避免了损失。尽管如此,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还是不能解决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由于案件未破,不能移送起诉,至今未能将被害人的损失追回返还被害人。咨询银行,银行答复只有法院才能划扣,或只须账户本人才能提取账户内存款余额;询问法院,法院答复等公安机关破案移送起诉,判决以后才能划扣。为此,引发被害人多次往返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询问,滋生不满情绪。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 一、公安机关没有权利从冻结的账户中,提出现金返还被害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公安机关冻结侦查办案采取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法条。该条文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也就是说,对于冻结的财物,公安机关只能对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进行处理(即,三日内予以解除冻结)。对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冻结的财物,除移送起诉外,公安机关的其他处理于法无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划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只有冻结、扣押财产的权力,没有划拨财产的权力。所涉及的款项要认定是赃款返还被害人,只有等公安机关破案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才可以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由人民法院将款项划拨在人民法院账户上再返还给被害人。 二、经侦查,余某被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重庆和深圳分别开户。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也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迅速捉拿到案,将案件移送起诉。为此,被害余某被骗现金在犯罪嫌疑人用伪造身份证开户的账户上迟迟不能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不是百分之百,总有部分刑事案件由于各种原因长时间不能破案,甚至永远无法破案,从而成为悬案。特别是象余某被诈骗这类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往往都是异地作案,甚至是境外作案,而且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诈骗,留下的破案线索少之又少,成为久侦不破的死案不是没有可能。对于这类久侦未破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在采取冻结措施,对被害人被骗财产进行保全后,让被害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失而复得,直接,有效、快捷地解决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1.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冻结存款(赃款)属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查明与案件有关,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将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中的“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进行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返还程序。将冻结措施的后续处理融入其中,延伸冻结后续处理内涵,扩展外延,为依法返还提供法律支持。 2.主动与最高院、最高检、人民银行对接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并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诈骗案件被骗资金“原路返还”机制。对属于信息诈骗类案件,被害人已在公安机关完成报案、立案程序,并有案件编号和报警回执,且该案犯罪嫌疑人账户相关涉案资金被冻结时长为半年或以上,犯罪嫌疑人仍未能到案的,冻结的被骗资金流水清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文书,可以“原路返还”。“原路返还”的流水账单应当作为证据归入案件卷宗。 3.商请法院受理被害人以“不当得利”对被冻结的诈骗账户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渠道取回自身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能够提供基本证据。如被害人身份、汇款凭据、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钱款入账记录、冻结法律文书等证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银行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将犯罪嫌疑人账户上的款项划至人民法院账户上,由人民法院返还给受害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当前,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法律规定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存在不适合的问题已经凸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智能化犯罪的增多将会日益频繁。作为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守护神,公安机关必须主动作为,努力解决侦查办案冻结措施后续处理的不适应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以实际行动、实际作为贯彻落实习总讲话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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