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晋察冀边区的统一累进税研究 |
范文 | 刘庆礼 摘要:统一累进税制度既是晋察冀边区财税政策的重大改革,也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实际应用于财政建设的光辉典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推动全民抗战赢得最后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晋察冀边区 统一累进税 制度 政策 抗战时期,统一累进税制度不但是晋察冀边区财税政策的重大改革,而且是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自觉尝试;不但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实际应用于财政建设的光辉典范,而且是根据地财政建设进入历史发展新阶段的显著标志。统一累进税在晋察冀边区的实施,对于促进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保证抗战需要,减轻人民负担,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推动全民抗战赢得最后胜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统一累进税的性质与实施背景 统一累进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为适应抗战需要而实施的一项财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统一,二是累进,三是直接。所谓统一,就是一致而无差别;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统一税种,即把田赋、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所有资产与收入应缴纳的税赋,都统一起来征收;二是统一征税机关,即把各级政府的征收权完全统一于边区。所谓累进,就是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和负税能力成正比,根据贫富等级,以递增百分比征税。所谓直接,就是向财产所有人和收入所有人征税,而中间人不纳税。 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在敌后创建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创建伊始所面临的急迫问题就是财政问题。此时正值抗战初期,边区的财政比较混乱,虽然废除了旧的苛捐杂税,但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尚待时日。在新旧交替之时,正如毛泽东所说:“税收的方法,在我们没有定出新的更适宜的方法以前,不妨利用国民党的老方法而酌量加以改良。”[1]中国共产党暂时实行的合理负担政策,就是沿袭和借鉴阎锡山所采取的临时向农村摊派款项以筹措战争经费的办法,当然对此也有所发展。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政府甫一成立,就根据“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率先制定了《晋察冀边区村合理负担实施办法》,并依此征收救国公粮、公草和公款,以供抗日军需之用。实行合理负担虽然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但在实施过程中渐次显露出税率不规范、征收机关不统一、免征点较高、负担面较小等缺陷,从而导致一些阶层因为利益受到损失而出现不满情绪,进而对抗日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巩固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中国共产党不断汲取根据地乃至国民党政府在财政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为统一累进税的制定与实施奠定了政策基础。鉴于合理负担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晋察冀边区合理负担的政策在1940年底停止执行,而代之以统一累进税。 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的制定与实施,不但与战争时期征税尤须简便易行的客观需要相适应,而且对加强各阶级、各阶层的团结,减轻人民负担,发展农业生产,壮大根据地经济,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抗战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果追溯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统一累进税成为共产党人的具体税种安排并得以实施,决不是偶然的。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累进税的财政税收思想就已经初步形成。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在所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第一次提出了“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的明确主张。[2]1928年6月至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革命现阶段的政纲》,再次郑重宣布,“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3]1937年10月,刘少奇在《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中,提出抗日根据地的十大土地政策,认为各抗日根据地必须“取消过去一切捐税和摊派,重新规定统一累进税”。1938年9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在有钱出钱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4]1940年12月,毛泽东又在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对党内指示《论政策》中,精辟阐述了税收政策问题:“必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应予制止。”[5]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晋察冀边区实施统一累进税有其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从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统一累进税能够适逢其时地在晋察冀边区付诸实施,因而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实施统一累进税这一财税新政,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全民抗战赢得最后胜利。然而,统一累进税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封建势力有所削弱。但由于并未彻底动摇封建势力的经济基础,因此它毕竟还只是一项带有“适合于发展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特点而具有过渡性质的财税政策。[6] 2.统一累进税的内容与实施过程 1940年8月,在彭真主持和聂荣臻参与下,晋察冀边区在全面而系统地对所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简称双十纲领),并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的名义颁布实施。该纲领第八条规定:“实行有免征点和累进最高率的统一累进税(以粮、秣、钱三种形式缴纳),整理出入口税,停止田赋,废除其他一切捐税,非经边区参议会通过,政府不得增加任何捐税。整理财政,建立严格经济制度,肃清贪污浪费。”[7]1940年11月和12月,边区政府又相继制定和发布了《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统一累进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把田赋、营业税、公粮等统一为累进税,改多层多次征税为每年一次统一征税,被征者以粮、秣、款三种形式缴纳;除出入口税和田房契税继续保留外,其他一切捐税一律停止收取。二是统一累进税只针对财产与收入征收。土地税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将土地的地租收入和经营农业者的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对合作社、工业、矿业和土地改良的投入资本,只累进征收所得税,而免征财产税。三是把财产和收入合并且以口计算,征农业累进税。对不同质量和不同产量的土地,先按照常年年产量计算为标准亩,在扣除免征额后,再采取人均富力的办法折算成分数,分级累进计税。四是把资金和收入合并且以口计算,同时以粮价为中心折算成富力,计征工商累进税。五是税等分为十二级,按照每人平均富力的多少,分级累进计征。六是免征点按人口计算,收入和财产一旦超过免征点,须依率纳税。七是纳税人口不得低于总人口的70%,不得高于总人口的90%,税率不得超过本人全年收入的30%。八是为保证边区统一累进税的切实实施,建立由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各级征收委员会同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相结合的科学的民主调查、评审和计算制度。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熟练掌握统一累进税政策,边区政府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动员,并举办了多期税收训练班。同时,为确保开展这项工作的正确方向,边区政府还派出考察团深入农村考察税收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边区行政委员会在1941年3月发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对统一累进税税则作了修改。1942年5月,边区行政委员会又颁布命令,再次修改了统一累进税的相关条款。1943年2月,为使征税工作更符合实际和更便于操作,边区行政委员会将农业与工商业分开、农业税只计算收入不计算资产、工商税只按纯收入计算等条款进一步作了修改,再一次公布了统一累进税税则。税则条款的反复修改,使得统一累进税政策更趋完善,各阶层应纳税赋更加合理。根据此间对冀中区3个县6个代表户的调查,贫农、中农、富农、地主负担的统一累进税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是3.81%、9.67%、29.65%、21.77%,各个阶层纳税后的盈余分别为贫农4.86%、中农12.78%、富农21.86%、地主28.66%。[8]对于晋察冀边区实施统一累进税的受欢迎程度,从1942年到1944年一直在晋察冀工作和生活的国际友人林迈可,在其著作中作了这样的记述:“和我谈过这个税制的所有老百姓,都认为这是一种公平合理和管理得很好的税制”。 3.统一累进税的作用与实施意义 晋察冀边区通过实施统一累进税政策,减轻了人民负担,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对边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3.1统一累进税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应用于财政建设的实践结晶,是“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合理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统一累进税实施后,纳税人口占到整个边区总人口的80%,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它的实施,使统一战线内部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节,减租或低租地主的经济利益得以兼顾,地主、富农、资本家的财产所有权也受到保护,这对于动员各阶级、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抗战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创建晋察冀根据地之初,由于依靠争取中间力量、孤立顽固势力的统一战线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政策也不够完善,致使部分地主逃亡到敌占区;后来在各项土地政策的感召下,尤其是统一累进税政策实施后,那些外逃的地主又纷纷回归故土,并且踊跃缴纳统一累进税。同时,有些顽固分子也因现实的触动而幡然悔悟,转而积极要求参加边区征税训练班,表示愿向政府缴纳统一累进税。 晋察冀边区实施统一累进税的立足点在于减轻人民的税赋负担,同时统一累进税政策也是在对人民群众负担能力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统一累进税实施后,由于苛捐杂税被清除,因而明显减轻了边区人民的税赋负担。一开始,随着统一累进税负担面的扩大,一些贫农也成为纳税人,后来随着纳税人数的逐步增多,包括上述贫农在内的纳税人的实际税赋都在随之减少。另外,统一累进税直接向财产所有人和收入所有人征收,而中间人不纳税,可以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有效杜绝富有的财产所有人和收入所得人将纳税负担转嫁他人的现象发生,从而给予贫困群众以切实保护。要之,边区统一累进税的普遍实施,改变了过去税目繁多、手续芜杂的不良状况,消除了应纳税赋直接转嫁他人的突出问题和明显弊端。由于限定了免征点和最高累进率,兼顾了富有者和贫困农民双方利益,真正体现了“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保证了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军队的供给,而且促进了边区的经济发展,支持了抗日战争和巩固了抗日政权。 3.2统一累进税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推动了边区工商业和农副业的发展进而有利于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 统一累进税的实施,既鼓励了农业生产,又保护了工商业,还合理调节了各阶级、各阶层的负担和收入,从而深受全社会特别是劳动人民的欢迎,有力地激发了广大群众发展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推动了经济建设的长足发展。据史料记载,1941年冀中区藁无县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119万富力的征收任务,而在实施统一累进税之前根本无法想象。从搜集和掌握的资料来看,其他区乃至整个边区也无不如此。 边区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还重视建立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使机械、纺织、采矿、造纸等诸多行业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能力。农副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进步,形成了较强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经济基础。 3.3统一累进税是晋察冀边区对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合理税赋制度的积极扬弃,是自觉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经验载体 在中国黑暗而漫长的封建社会,包括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土地制度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它集中体现着建立于人地关系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特点是,与传统的农业技术相适应,朝代不断更替而制度却始终保持不变。在旧中国,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作为社会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被牢牢地掌握在皇室、官僚和地主手中。辛亥革命尽管推翻了封建王朝,但并没有改变包括封建土地制度在内的封建制度,也没有根本解决中国的农村和农民问题,继之而来的是军阀、官僚、地主、高利贷者和工业资本家争相兼并土地。在国民党统治之下,官府盘剥,税赋严重,关卡林立,民不聊生。“九·一八”事变特别是“七七”事变以后,随着日寇对沦陷区农业经济的掠夺和破坏,中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农民生活困苦不堪。此时,地主阶级通过高利贷、购买、强占等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繁重的地租、税赋、劳役和高利贷,更使广大的农民陷于极度贫困和饥饿之中。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察冀等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以及实行与此密切关联的统一累进税政策,就成为历史和现实的必然。站在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高度,来观照晋察冀边区所实施的这项财税政策,我们深深地懂得: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此时不是要彻底推翻根深蒂固的封建税赋制度,而是要对封建税赋制度采取扬弃的灵活策略,以维护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实际上,在残酷的战争条件下,要想彻底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也是完全不现实甚至根本不可能的。统一累进税的实施,只是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尽量地得到照顾,使他们的生活相对地得到改善。而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完全解放农业生产力,则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新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此,但有一点定而无疑,这就是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的实施,标志着合理而严格的财税制度的建立,同时也积累了为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技术文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