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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沿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初探
范文 张芷源+朱晓武
摘要:土地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本属性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是由个体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的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而城乡统筹格局下的土地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双向流动”的必然选择。桐乡地处东南沿海,境内河流密布且大都连通京杭大运河,土地肥沃,农业非常发达。本文通过剖析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提出在当前农村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流转
1.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的背景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本属性日益明显。在“三农”加快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是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农村土地流转是由个体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的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而城乡统筹格局下的土地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双向流动”的必然选择。
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农村土地改革,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大规模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不仅仅在于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还在于一定程度上将年轻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准备了劳动力和人才。
桐乡地处东南沿海,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腹地,居沪、杭、苏金三角之中;全境皆为平地,无一山丘;境内河网密布且大都连通京杭大运河,气候四季分明,土地肥沃,农业非常发达,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百花地面、文化之邦”之美誉。
近十年来,随着农业的转型发展,市、镇(街道)两级政府的重视,不断加大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力度,特别是2006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土地流转补助政策后,当年,桐乡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6317亩。200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富民美村、固本强基”的工作思想,“两新”建设水平提升,对新流转土地发展效益农业,集中成方50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等项目,再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直至2012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连续5年在1万亩以上。截止2013年底,桐乡市已实现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6.43万亩,占2012年农经年报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47.57万亩的35%。
2.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我市农业经营模式由传统农业迈向现代农业步伐。随着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激发广大种养大户租赁土地扩大生产规模,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涌现出投资热情,纷纷建立生产基地,推动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效益不断提高,形势喜人。但纵观之下,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2.1农户生产资金不足和“贷款难”
尽管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已开展贷款授信,且比重逐年提高。但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远超传统经营户,涉农贷款卡脖子,融资难的问题日渐突出,贷款需求强烈。同时土地抵押的法律效力也不完全,给银行贷款保全带来一定问题。
2.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现象突出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审计和实际调查发现,由于农村干部和农民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识浅薄,对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有一部分权证的填写不规范或合同条款不完善,矛盾纠纷突出,留下了很多隐患。在土地流转中,农民还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3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物权法》以及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应规则并未厘清相应法理,给目前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土地流转的面越来越大,流转的形式、方法也多种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贯彻落实,直接影响了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尽快完善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和制度势在必行。
3.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3.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在大力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创新思路,以规模经营主体流入的土地为依托,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土地承包权、不转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为达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保证贷款安全,确保流转的土地合法取得并符合流转土地的用途,保证流转土地的有效性和申请抵押贷款的唯一性,建议制定《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确认其在流转土地上的经营权力。
组建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抵押价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制定地方相关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确认其在流转土地上的经营权力。
3.2正确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加强对《土地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树立依法订立土地流转合同的意识。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村级内部管理有章可按、有章必按,促进土地流转管理的复杂工作程序化、程序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经常化。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创新管理办法。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为主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对县、乡、村、户资料进行统一更正和补订。对于已经存在的转包、转租、口头协议、私下流转的问题要彻底变更为规范的、合法的文字合同,敦促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的土地流转活动,在一定的时间规定内及时签订,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村组织或者村干部越俎代庖,以村集体的名义流转土地。个别混乱的地方,补签合同,权证换发,完善相关手续,实行网络化管理。
3.3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确权是实现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前提。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宪法原则所规定的。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户承包权上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需要明确的是农户流转出去的是经营权,而经营者用于抵押、担保的也是经营权,承包权始终仍然在农户手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前提是确权。只有在确权的基础上,赋权才能达到目的。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核实农户承包土地信息,确定地界坐标和位置,建立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4.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在沿海地区以及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的面积逐步扩大,流转形式不断丰富,它有效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
参考文献:
[1]沈应仙.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J].时代经贸,2010(11):28-29.
[2]江云怀.土地承包问题观察[J].农村经营管理,2013(7):26-27.
[3]钱克明,彭延军.关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问题,2013(6)
[4]潘显政.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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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4: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