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机制管理的研究 |
范文 | 罗春彬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大,老年人群体也日渐备受关注。本文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老年人监护制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与建议,旨在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 关键词:老年人 ?监护 ?制度机制 On Improving and Consolidating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of the Senior Guardianship Chunbin LUO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Province 650091) Abstract: As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ncreasingly deepens in China,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ged have been highlighted among citizen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nationwide. Proposals and suggestions ar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newly updat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 in supervision mechanisms concerning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in order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seniors. Keywords: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迅速增加,关于老年人监护的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妥善解决好老年人的生存生活问题,不仅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之路。从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入手,加强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等,已成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细化探望老年人规定,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 根据我国客观现实,要解决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尤其是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提供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中老年人居住在一起,履行赡养监护职责,既可发展本地区经济,又可兼顾老年人,可谓一举两得。同时,鉴于我国当前法律对探望老年人的法律还显粗陋,可借鉴国外经验,探亲时间采取量化,具体以日或月来计算,否则给予相对应的惩罚。再者,探望要讲究质量,具体以老年人自我感觉与评价来衡量。 2.建立老年人监护机制,加强国家权力的监督与社会监督 监护本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对于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尤其是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薄弱,以及人们对老年人监护意识的淡薄,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老年人监护制度得到确实地贯彻实施。并且多数发达国家也开始以监护职务为国家之公务,专责机构执行监护工作,使得监护更具公法和私法双层色彩[1]。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察监护局以专门处理监护案件,对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或是老年人自我决定的监护人(监护人有能力且已同意)中违背监护本应履行的义务或责任,应由国家强制力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惩戒与制止,必要时更换监护人,或者经举报人举报有损害被监护人的法定事,也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再者,完善监护制度,扩大老年人监护范围,从老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扩展至丧失部分行为能力以及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甚至对于“五保”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纳入到国家政策规定的监护范围,不仅做到一对一负责,甚至有条件多对一照管。 3.明确监护人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 保证监护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2]。家中有老年人需要赡养的,国家应该按老年人人数为赡养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扶助,以减轻赡养人尤其是农村赡养人的经济负担;作为监护人有权利在照料老年人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来源可以一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一部分由老年人自身财产或者亲属财产支付。 保护监护人的辞职权与拒任权。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拒任或者辞职的,有关部门应该批准[3]。笔者认为,法律应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或者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监护期限。监护人有自主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并且应该在重新为被监护人确定好监护人后才可请辞。当然,监护监督机构对不称职的监护人有权给予开除处分。 保护监护人休息休假权。监护人可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监护机构或者法人可为被监护人安排轮班监护,以保障监护人的休息休假权利。 4.完善老年人监护机构及场所,保障监护人老有所依 除了国家设定的养老院、敬老院等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老年人监护场所,应更加重视社会团体及组织对老年人监护的投入力度,设置专业的老年人监护场所,根据老年人不同文化层次以及身体状况,为其安排不同的监护项目,农村老人在基本生活保障这方面欠缺有力支撑,城市老人在精神心理方面需要更多的关爱,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处理好老年人的财产照管问题,更着重强调的是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其心理健康,身体健康,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与人交流。 5.拓宽老年人监护人的范围 不仅自然人可作为监护人,法人也可担任监护人,只要法人具备充足的资金、法人社团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社团成员经过了严格的培训,社团团体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等;需要强调的是,具体承担照管事务的应该是法人社团中的具体工作人员,对老年人具体照护能够做到细致化有针对性。很多需要进行监护的老年人绝大部分都是空巢老人,在他们身边基本没有多少符合监护人法定条件的。因此,拓宽监护人范围,可有效避免有些老年人身边无自然人监护的尴尬,对老年人做到切切实实的照护。 总之,对于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老年人的权益,体现法律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权意识张扬的现实情况下,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让法律更全面地介入老年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老年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老年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既是历史潮流使然,也是和谐社会所需。 参考文献: [1]陈惠馨.亲属法诸问题研究[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293. [2]吴国平.婚姻家庭立法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315-316. [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00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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