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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现状的实证研究
范文 高美琪+刘哲
摘要:建筑行业就业人口多,工资管理与发放模式也不同于其他行业,该行业的工资纠纷往往具有普遍性、敏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本课题不仅探究长期被广泛关注的建筑领域的工资拖欠问题,还按照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和消灭的顺序对建筑领域可能存在的其他工资纠纷分阶段进行探讨,试图系统完整地理清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的现状,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建筑领域 ?工资纠纷 ?劳动报酬权
1.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由于建筑行业是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以容纳的就业人口数量巨大,而且对于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相对较低,吸收了大量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同时,建筑行业的工资管理与发放模式不同于其他行业,存在着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导致该行业的工资纠纷往往具有普遍性、敏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通过对媒体信息的收集,不难见到由于工资纠纷发生的恶性事件:比如2014年3月,广州市的宏成劳务公司上百名建筑工人由于尚未解决的工资结算问题围堵楼盘;[1]2014年8月在宜昌务工的重庆云阳籍建筑工人未拿到结算工资欲跳楼轻生。[2]所以建筑领域劳动者的工资纠纷的问题值得我们不断进行深入探究。
2.研究现状
现阶段同类项目主要关注的工资问题是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的拖欠问题,而忽略了劳动者工资纠纷中可能存在的如工资数额确定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等其他问题。如刘萍在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之我见一文中提出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3]如刘宝坤在我国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治理一文中指出建筑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了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详细阐述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拖欠;[4]如邓军提出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重点。[5]这些都是大都是围绕建筑领域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并未涉及到除工资拖欠以外其他的工资纠纷问题。
3.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的现状
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的情况繁多,我们按照劳动关系的建立、存续以及消灭的顺序,分阶段进行探讨,系统完整地理清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的现状
3.1劳动关系建立前
3.1.1工资数额确定时产生的工资纠纷
(1)工资数额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
工资数额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是劳动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的主要纠纷。通过对建筑领域劳动者的问卷调查的分析,约有87%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薪金,完全没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工资的机会和能力,在确定工资数额的问题上,双方地位极度不平等。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建筑领域只有5%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足额缴纳,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正是因为这样,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数额时,企业是否承担社会保险的费用,承担多大比重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工资纠纷的又一矛盾和焦点。
3.1.2劳动合同的签订
(1)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然而根据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看到接受调查的劳动者中只有13%的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87%的劳动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一方是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对签订劳动合同持积极态度。所以,建筑领域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烈意愿与用人单位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形成了矛盾,进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的一大问题,引发了不少纠纷。
(2)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在深度访谈中,我们发现,即使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挥其作用。如有些用人单位并非按照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资数额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报酬,而是将劳动合同束之高阁,另外通过口头协议与劳动者商定了较低数额的工资,对劳动者产生了不利影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3.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3.2.1同工不同酬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然而我们通过对不同户籍(外地户籍和当地户籍、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劳动者进行座谈,我们发现建筑领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户籍情况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影响很大。
3.2.2拖欠工资
拖欠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历来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问题仍然突出。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500名劳动者中,有87%的劳动者被拖欠过工资,其中有73%的劳动者经常被拖欠的工资占全部工资总额的50%以上,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情况依然十分严峻,拖欠工资仍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的核心纠纷。
3.3劳动关系消灭后
劳动关系消灭后仍然可能存在一定的工资纠纷,而这一纠纷主要是劳资双方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纠纷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而遗留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解决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在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后,该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亟待解决。在受访的劳动者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拖欠的工资纠纷,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中有38%的劳动者选择了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只有4%的劳动者选择通过合法途径(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索取被拖欠的工资。由于该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特殊,加上部分劳动者选择索取被拖欠工资方式的错误,加深了双方在这一阶段的矛盾,使得在该阶段工资纠纷的解决时间更不确定、解决难度也更大。
4.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纠纷问题的解决对策
建筑领域劳动者要自觉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抛弃熟人关系,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用人单位要认识到诚信资本的重要性,完善本企业的薪酬制度,利用工资、津贴或者福利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劳资关系。
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其他相关的行政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形成良好的秩序和氛围。
工会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组织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行业监督,发挥工会的作用,帮助劳动者协调和解决工资纠纷。
媒体在解决劳资双方工资纠纷方面作用也不容小觑,媒体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时,要主动曝光,警示其他企业。
参考文献:
[1]莫晓东,工资结算起纠纷,建筑工围堵楼盘[N],南方都市报,2014-3-3(DA10).
[2]宜昌市公安局,一建筑工人欲跳楼讨薪 民警助其拿回1.9万元工资,平安宜昌网,http://yc.hbgat.gov.cn/ztzl/mzpyzfhf/bmlm/97990.htm.
[3]刘萍,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之我见[J],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3月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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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