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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健全反腐败机制研究
范文 许利峰
摘要:制度反腐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为使人们不愿腐、不敢腐、不能腐必须靠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来预防、防范腐败。本文为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预防机制、惩戒机制和防范机制入手进行了制度设计,以期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权力制约 监督 防范机制
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喜人、成绩显著,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取得治理腐败由“治标”向治本根本转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使人们不愿腐、不敢腐、不能腐。
1.强化教育形成不愿腐的预防机制
1.1 强化思想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思想教育是做好工作的先导。实践证明,任何腐败都始于思想腐化。必须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接受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加强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加强模范教育和开展警示教育。
1.2 培育廉政文化,营造廉洁的社会氛围
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思想教育是个长期的工程,是个必须“从娃娃抓起”的工程。
1.3 树立民主法治价值观念,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
以公正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观念,法治理念是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基本法则。
2.加大惩罚力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2.1 强化和完善腐败罪刑相适应的惩戒制度
设置腐败死刑具体数额。当年刘青山和张子善腐败的款额按今天的购买力也就是200多万元人民币,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今天应加大腐败成本,可设置某个具体的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且考虑因腐败造成的犯罪不能实施缓刑和减刑,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腐败成本。
制定反腐指标加大查处力度。根据总部在柏林的NGO透明国际公布的2013年腐败指数,中国处于中等腐败,按照国际惯例,中等腐败国家贪污腐败的金额为GDP的3%,所以各地的GDP×3%就是当地的腐败金额,以此作为指标来考量反腐成绩。
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成为贪官们逃脱或减轻法律制裁的“免死牌”。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认定系贪污或受贿所得,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受贿行为,拒不讲明巨额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达到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5年有期徒刑。所以不能说明与其收入不相符的来源不明的“多余”财产被视为贪污,以贪污罪、受贿罪或挪用公款罪论处或数罪合并论处。
2.2 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制度
建立和完善贪官外逃的预防和引渡机制。具体措施包括:构建预防贪官外逃预警机制,建立重点岗位人员透明账户制度,强化反洗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加大追缉外逃贪官的力度;加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立法,争取与更多的发达国家签署引渡协议等等。
建立和实施民法追缴赃款机制。鉴于各国意识形态不同,我们要跳出刑法追缴赃款的固定思维,实施民法追缴赃款机制,从建立民法追缴外逃赃款机制入手,利用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打击外逃贪官。
细化、固化国际追逃追赃制度。把这一做法、经验提升为更加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程序性制度和长效化制度。
2.3 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度。首先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反腐败法》。其次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再次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
2.4 强化监督问责的倒查和连带责任制度
十八大以来有近60多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如果把落马的央企高管和在市、县、镇等各级党政部门担任重要职务的官员计算在内,人数之多难以想象,其人数之多,已经足以暴露了当前吏治的严峻局面。
这些落马官员不是被随机挑选出来的,而是按照一系列堪称严格而繁复的组织程序产生出来的。为彻底解决选人用人问题和“带病提拔”问题,必须采取务实管用的办法,追查相关责任人。
实施拨任用干部纪实制度和倒查机制。对应工作链条,明确各方面责任清单,把重要环节、重要情况记录在案,保证可追溯、可追责,一旦干部出了问题,就要启动倒查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行实名制推荐、考察干部制度。谁推荐、谁考察,谁就签名负责,将来干部一旦出现问题,推荐者考察者必须负责任。
制定严格落实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必须有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签字,一旦拟推选的干部将来出现问题,就要追究相关签字人的责任。
匡清吏治,就是要在清除贪腐官员的同时,让那些负责推荐、考察、提拔贪腐官员的官员负起连带责任。
3.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3.1 健全和落实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针当前一些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比例仍然偏高,监督机制完善和构建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手段。
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和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完善新闻舆论的监督,强调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3.2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简政放权和权力清单制度
完善、推进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切实把政务公开特别是“三公”消费公开落到实处,使政务公开制度化和常态化;要建立和完善简政放权和权力清单制度。通过简政放权、权力下放,按照权力清单阳光操作,以此减少官员以权谋私的机会,这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3.3 建立和完善司法独立的垂直监管制度
我国现在担负反腐倡廉职能的机构有三家:一是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机构,三是隶属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监督局。这三个机构有优势也有弊端,要消除这种弊端,最好合并或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廉政机构。当今世界各个廉政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廉政机构设置均是这一模式(如瑞典的监察员机构;新加坡的肃贪局;香港的廉政公署等)。所以笔者建议:
第一,要整合反腐部门或成立反腐新机构。这个反腐机构直属中央政治局或中央纪委,不再隶属于各级党委政府,从各级党委政府中剥离出来,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专门负责中国的腐败问题。第二,将审计部门纳入反腐新机构。加强审计部门的权威性、高效性、发现线索、处置线索的及时性。第三,制订追究主体责任的制度。为强化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但需更进一步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3.4 建立干部核心数据信息全国联网公开制度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
建立核心数据信息联网制度。纪检部门应建立起廉政风险数据库,针对官员多个户口甚至多个国籍、多处房产及资产核心数据信息,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私人财产、户口、干部三代直系亲属家庭背景(祖父母辈、父母辈、子女等核心数据)登记平台;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身份证和指纹一致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每人终生一号,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部门,包括公安、社保、金融、交通等,都采用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作为管理号码。“证纹一致”制度要求公务员出境时,护照、身份证上的“电子指纹”必须与持证人的指纹一致。实行全国管理部门计算机联网,有利于遏制贪官外逃。
3.5 建立家庭财产定期申报制度及金融实名制
从源头上构建反腐防腐机制,逐步完成领导干部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过渡;制定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完善“权力余热”的跟踪制约制度。包括对领导干部退休进行严格审计、对退休领导干部进行长期跟踪检查等。
3.6 建立单位党政一把手及班子成员不能直接分管人财物制度
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要明确分工,保持制衡,“一把手”要处于总揽全局的地位,一般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各级班子成员也不要直接分管“人、财、物”。应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负责“人、财、物”事宜;凡涉及财物的工作(招投标)应有理财小组负责且公开,凡涉及人事的工作由人才小组工作负责且公开。
显然,预防、惩治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通过制度设计,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就一定能够遏制腐败的势头,并迎来廉洁政治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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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5: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