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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
范文 刘欣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的不断交流,一些国际性的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境外追逃追赃成为困扰各国的重要问题,这不仅关乎本国的各项利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和整个国际正常秩序的维持。各国只有不断尊重彼此间的差异,加强司法合作,才能有效地对犯罪分子进行追捕并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境外 追逃 追赃 国际司法 合作
境外追逃和追赃是我国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在本国犯罪潜逃出境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资金、工具等重要财产进行跨境追回的简称,而在具体的追逃追赃过程中必须要与潜逃国的司法机关进行联系合作,最终经过一系列国际法律手段完成追捕任务,挽回因犯罪人员潜逃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1.境外追逃追赃的必要性
境外追逃和追赃并不是容易的任务,首先是两国之间的社会背景、文化氛围、经济水平、语言沟通以及具体的合作政策都有所不同,这无形中给追捕工作埋下了重重困难,而在追捕过程中,势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些犯罪人员和犯罪案件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抓捕战线会更长,抓捕的过程中又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如果两国的司法合作协调不一致,那么抓捕的成功率微乎其微。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可以给我国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便利条件,两国都应该配备优秀的司法人员进行抓捕,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克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情况下更大程度地配合他国工作,这样在挽回外国经济损失、国家名誉的同时也提高了本国的声誉,而且为之后的司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终达到互利共赢。
2.开展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
2.1制定国内相关法律规范
要想开展正常有秩序的国际司法合作工作,就需要本国有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在目前的追逃追赃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有《宪法》、《行政法》和《引渡法》,这些法律文件中对追逃追赃的具体内容、国际合作条件、合作形式、合作范围、追捕期限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犯罪案件的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条文明显不适用于现有的追逃追赃工作,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定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修正现有法律,尤其对于国际司法合作的具体事宜实行严格的法律规范。
追逃追赃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国际司法机关的帮助、相关人员和费用的承担和预算、抓捕证据和情报的搜集以及法律文书的传送等具体分工内容,这些都得有细致的法律规范。在与国际司法部门的合作上,不仅要自我完善法律,还应该与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匹配,不断调整原有法律,借鉴有益的法律条文,摒弃不适应时代要求、人道主义精神和两国利益的规范,争取实现两国利益最大化。
2.2完善追逃追赃机制
国际司法机关协助追逃追赃是有系统的程序,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完善,例如申请文书如何送达,以何种形式通报,追捕证据的方式条件以及抓捕的后续工作等都应该有完善的配套机制。
加强与国际司法组织合作。在处理国际案件尤其是困难重重的追逃追赃案件中,我国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国际司法机关的合作,在国内,要有固定的合作联络点,方便国外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也为国内工作人员出境办案提供便利的条件;在国外,要以国外的司法机关为主体开展工作,一旦确定嫌疑人,我国办案人员应该最为辅助大力配合国外人员办案,这样就避免因为不熟悉地理情况、语言情况等出现耗费人力财力的状况。犯罪人员被抓获之后就由我国公安人员负责引渡回国,保障犯罪人员的安全顺利引渡,只有通过两国之间的密切合作才能提高抓捕的效率和成功的几率。
对于传统的国际司法合作原则中有很多硬性而不合乎规范的指标,比如在追逃中政治犯是不能引渡回国的,而且有些犯罪分子如果犯有死刑罪的话也不能被引渡回国,这就给犯罪者提供了投机的机会。但是,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各国间的文化在不断碰撞交流,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实现别国利益,所以,这些不合时宜的硬性指标也随着合作的加深而被逐步淘汰。
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现在国际上普遍实行的追逃追赃机制有将犯罪分子驱逐出境的机制,这种办法也是一种司法合作的手段,罪犯潜入国直接简化跨国办案的程序,避免中途出现的各种差异和壁垒,直接将犯罪分子驱逐出境,将其交由罪犯所在国籍国处理。驱逐和移交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移交的犯罪人员一般在潜入国就已经被判了自由罪,然后再交由国籍国处理,移交必须是在国籍国已经认可潜入国的判决结果之后才能进行的,这种机制充分地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精神,因为犯罪人员可以避免在国外这种陌生的环境中服刑,在国外,他的人身自由不仅受到了限制,而且语言不同,见不了亲人的痛苦和文化的深层差异都给他心理上造成了创伤。
对于一些社会关注潜逃人员,对他实施成功抓捕可以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可以树立一个成功的榜样,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境外追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犯罪人员携带出境的赃款和赃物一般都是数额巨大或者关键的工具设备等,所以,追赃的难度会比追逃的难度还要大,因为这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利益。境外追赃有直接要求罪犯潜入国将抓捕犯罪人员的赃款退回国内的,大多数情况是一种间接的追赃,因为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的纠葛,由于涉及具体的钱财,资金流入国会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协助处理情况来收取一定的合作费用,遇到此种情况我国就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充分考虑国际环境、资金财产追回的可能性以及资金数量、工具的作用来评估具体的协助费用,在履行国际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取舍,这样就能够为今后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3建立国际司法合作互信体系
跨境追逃追赃肯定离不开他国的支持和合作,单靠孤军奋战是达不到具体的目的的,所以要加强与他国的互信合作,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积极主动与友好国家的合作,最终实现长久互信的合作。
每个国家都应该在主权独立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各国之间没有主权、高低贵贱的差异,在处理国际事务中都是平等独立的个体,国际司法部门在处理跨境问题时,只有战略上的主体和客体,没有等级上的差异,一方处于办案的主导地位,另一方也要积极配合,两国才能进行长久有效的合作。通过两国之间的不断合作,彼此之间可以吸收对方有效的工作策略,从而提高本国的刑事办案能力。
在国际司法合作的过程中,国家利益的获得不能以损害他国利益为前提,不能强制性地将本国意愿强加于他国之上,尤其不能采取战争等有违和平的手段来逼迫他国顺从自己,应该站在平等友善的角度来进行合作,真心实意地为他国追捕逃犯的损失的财务,不能因为政治上的敌视或者对蝇头小利的垂涎而放弃本国的尊严,做伤害国家之间的感情,损害本国形象的勾当。
3.结语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由于国家之间的交流障碍越来越少,所以,国内的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本国的法律制裁而潜逃出境,他们的外逃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还影响了国家的尊严,因此,我国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相关法律建设,完善国际司法合作体系,建立互信的合作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与国外的司法机关合作,成功实现境外追逃追赃,保护国家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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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