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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代保险服务业视角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路径
范文 李蔓婷+张宇通+王智孝
摘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并将其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的功能,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重要作用。本文以“新国十条”为基准,从经济、行业发展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角度出发分析现代保险业服务得以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因,并就政府、保险业层面分别提出建议,以期推动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升级民生福利。
关键词:保险服务业 社会保障体系 现代化路径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指出:“现代保险服务业应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使其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力争使中国的保险业发挥“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并在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指导意见是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对保险业的全新定位,探索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现代化路径,以期促进保险与保障的衔接,升级民生福利,从而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的功效。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财力支撑发生巨大变化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和个人,辅之以政府的财政补贴。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率全球排名第一(企业为29.8%,个人为11%,合计超过工资的40%)①,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2%,远低于西方国家的30%-50%②。政府逐步认识到在社会保障领域责任的缺失,为了加强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统筹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重点,并出台各类相关政策,鼓励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公共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福利水平。我国虽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总体水平偏低,国际竞争力不高,2015年第一季度经济学家信心指数仅为4.42%(取值范围在1-9),经济学家对当前形势满意程度的即期景气指数为3.56③,步入新常态经济的发展阶段。联合国贸易与发展联合会表示,一国经济发展健康与否,关键就看其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④。发展实践表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断上升。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反映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2013年保险深度为3.03%,2014为3.18%⑤,呈逐步增长的态势。此外,现代保险业在吸纳就业方面有重要作用。金融保险业就业吸纳弹性系数在服务业中排名第三(0.248)⑥。美国约有240万保险从业者;欧洲直接雇佣约100万保险从业者;英国保险业约有30多万名雇员⑦。我国2012年保险从业人员共260.2万,占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的0.94%;占金融业从业人员的49.3%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强化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融汇资金,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现代保险业可以通过扩宽保险产品,创新资金利用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国家重大民生工程及战略性新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恢复保险业务,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为2.02万亿,增长17.49%,世界排名第三位。但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仅为1300元/人,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SwissRE的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的保险规模为1603亿美元,仅居世界第七位,资产运用余额为9.3万亿元,盈利能力较差。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业距离现代保险业的保障水平仍有很大差距。
(三)完善多层级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的制度,旨在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生活安全感,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长足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虽较之西方起步晚,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及时修正,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近年来,“高龄少子化”及“核心家庭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2015年,我国的老龄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程度为14.9%,老年抚养比为2.97:1⑨,养老问题日益严重。这样的人口年龄结构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般为DB型)的收支失衡,甚至导致基金枯竭,引入市场、强调个人责任(DC)是减缓风险的一种可行措施。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则构成第二层次,商业保险可被视为第三层次。与高福利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微弱。2001~2007年我国个人养老金保费占寿险保费的平均值为7.48%,2011年全国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密度为80.1元/人,最高的上海市也仅有357.8元/人⑩。2012年我国年金给付(包括个人和团体)仅占人身险赔付的13.9%,其中个人年金给付占12.1%1 1。在老龄化趋势下,维护基本养老金公共性的同时,调低公共养老金替代率,使第三支柱发挥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做法。因此,现代保险业应发展多种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实现商业保险和养老的有机融合,分散资金风险,提高公众的基本养老待遇。
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在其大会宣言—《阿拉木图宣言》中倡导,“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方式和渠道以促进其健康是国家、社会的重要职责。我国的医疗保障现阶段分为三种:一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是城乡医疗救助。三者仅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为此,2009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意见强调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重点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数据统计显示:中国健康保险市场保费为1587.18亿元1 2,远低于德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KV)预估的1700亿元以上。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占比为12%左右,而寿险占比为84%1 3。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均保费为116元,德国2013年的数据3071元。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都在10%以上,美国更是高达37%1 4。我国的商业保险虽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市场潜力巨大,复合增长率为24%1 5。因此,现代保险业应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开发相关产品,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衔接,提升保障水平。
二、现代保险服务业视角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路径
(一)现代保险业层面
1.深化行业改革,提升专业化水平
“新国十条”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一方面是政府转型时期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这样的政府购买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市场失灵诱发的一系列问题,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外部性风险,为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鉴于此,现代保险业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实现增速发展。首先,保险公司需组建高端智库,并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互联网+的概念分析公众偏好及销售服务模式的创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数据库,瞄准市场开拓重点;其次,对于行业中效益差、经营不善的企业可以并购重组,实现行业的资源整合。对于行业中的领头羊企业,积极实行“走出去”与“引进来”战略,提升开放水平;再次,建立健全保险业的行业结构,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强化对我国在外企业的保障;最后,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降低行业风险,提供保值增值服务。
2.创新保险产品,满足多样需求
创新是行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相较于美国已有承保拔牙的商业保险,我国的保险仍处在粗放阶段,相差甚远。为此,“新国十条”明确指出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将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1 6,将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同时,保险业应依据“新国十条”的要求,针对独生子女将开展家庭保障计划及探索失独老人保障的模式。此外,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在健康保险方面,2014年,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份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覆盖城乡居民近4亿。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对医疗保障的补充作用,保险业应遵循“新国十条”的政策,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以及在日本等国被视为第六险种的长期护理保险。此外,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
(二)政府层面
1.加强顶层设计,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政府作为现代保险业的培育和支持主体,应加强顶层设计,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一,明确商业保险对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对养老、医疗等领域的补充作用,使其成为差异化保障服务的提供者、多层次保障的参与者、市场化运作的经办者;第二,从战略角度出发,设计现代保险业的产业链。政府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考虑到民众需求,设计以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房养老、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个性化服务的产业链;第三,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在我国,民众普遍存在“4321”的投资心理,保险业在民众投资的选择上居于最后。为此,首先,政府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作用,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推进保险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保险机构的失心惩戒制度,树立保险业的形象;最后,在社会开展风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促进保险文化的转型与升级。
2.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规范化经营
当前,我国的保险业处于法制缺乏、监管不力的环境中,亟待解决。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行业发展细则。对于保险机构的创新产品,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严厉打击“搭便车”的行为。对于行业中的恶性竞争,予以法律惩戒,让违规、违法者增加违法成本,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红利。第一,减免税收可以降低保险机构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开发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第二,税收优惠将减少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刺激保险消费/第三,利于其他企业对保险机构的投资,促进保险机构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最后,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保监会应组织专业团队,针对市场准入、运营等方面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相关部门的甄别能力。
参考文献:
[1] 徐晶.“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升级保驾护航[J].上海国贸,2014(9).
[2] 卓志,孙正成.现代保险服务业:地位、功能与定位[J].保险研究,2014(11).
[3] 张录辰.浅析新常态下保险业的发展机遇[J].现代商业,2015(1).
[4] 刘慧君,洪泳.养老服务业发展与保险公司业务机会[J].中国保险,2013(11).
[5] 崔文炜.中国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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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0: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