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的道德责任 |
范文 | 王毅 摘要: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管理的主体进行宏观调控,如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也必须遵守规则。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昭示,政府行为除了法律、规章制度约束之外,还必须具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理念,遵守道德规则,增强自律意识,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规范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政府经济职能 宏观调控 道德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迅速提高,尤其是面对我国加入WTO之后所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究竟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和怎样发挥其应有作用这一问题出现了很多的新学派、新观点。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规则问题,以及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调节也存在一些有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调节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之外(即使是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离不开道德的作用)。还必须强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调节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这就说明政府行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约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场必须是依法办事,以保证政府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性力量。 一、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政府干预经济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必须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凭借“拍脑袋”、不计后果的决策,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要从无端“管制”转向更好地“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经济伦理理念。目前决策体制有三点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责任意识淡漠,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 二、以弥补市场缺陷作为政府的伦理责任 政府的弥补职能,同时又是一种伦理责任。当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中国目前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作还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就相对多一些,甚至原本就应该由市场去他的事,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来暂时承担,待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转交市场去承担。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还不得不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应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一是利用财政货币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三是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四是利用赋税、补贴等办法,消除市场的外部经济负效果,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五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我国而言,政府还承担有搞好国有企业、壮大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还负有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有效地发挥,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这些客观上要求的职能,都要承担职能的人去认识它,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它,并使之不断完善。从目前看,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或说服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消费者。如果政府职能和伦理责任“缺位”,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问题、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市场秩序问题等,尽管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已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市场运作中仍有一些本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驾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所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科学的政府来规导和调控,需要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意识的政府来引导。 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作为权力的主体,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一些政府职能出现了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混乱,也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或矛盾。地方保护主义、由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就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但并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一些行政机关靠行政性垄断,谋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人民福利的最大化。这正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三乱”首先造成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加重,成本提高,效益下降。有的企业设法再转嫁给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扭曲经济关系。其次,导致执法不严、秩序混乱、经济杠杆失灵、信用意识下降。为了“创收”不该管的乱管,该管的却有意不管,其结果是合格新产品可能销售不畅,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则横行无阻,行业不正之风难以克服。这种群体腐败,正是官员腐败的土壤,致使政府职能严重扭曲,不仅难以履行其职责,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构建社会信用伦理体系为政府工作的着力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但目前的情况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刚刚出现,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挑战,信用问题已日益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瓶颈”,成为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信用是一种经济关系。信用,是借贷活动的总称。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以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的形式所体现的一种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之中,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国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加之政府、企业、个人行为方面存在着的一定程度上的信用缺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信用伦理危机。由于经济活动主体缺乏这一伦理理念和心理保证,缺乏经济活动的“自律”,因此,直接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从目前来看,影响我国政府形象和信用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中的少部分人利用其职能,搞经济腐败,致使社会各阶层腐败之风滋长蔓延,政令不通,社会信用体系发生危机。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权钱交易,这就使得腐败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滋长蔓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由腐败带来的损失,不只表现在经济信用上,而且影响了政治状况、党的形象和政府信用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矫正、规范政府职能,必须下决心剔除这一毒瘤。 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正确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驾驭好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更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际经济规则,转换、规范政府职能;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信用意识、服务意识,从根本上转变陈旧观念。对于政府各级干部的教育必须经常化、制度化。一方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新形势下,要结合新矛盾、新问题来探索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有效路径,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业务学习,懂法守法,熟悉政策和规则,正确把握界限,提高办事能力和效益,使政府的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要求,在建立国民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伦理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信用。 参考文献: [1] 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M].管理经济学. [2] 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 管理者革命[M].吕卫青译东方出版社. [4] 赵东荣,乔均.政府与企业关系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5] 刘红伍,陈小武.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双向互动的必要性新探——立足于道德层面上的理性思考[M].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6] 梁燕.协调政府与市场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基于市场经济正义因素和非正义因素对立统一的视角[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 [7] 刘建民,毛军.基于空间计量的中国省域能源效率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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