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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进口天然能源质量安全分析及建议
范文 陈焕斌+黄忠族
摘要:本文对我国2015年进口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三大进口天然能源的结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经济和环境安全面临的新要求,结合检验监管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我国进口能源的质量安全水平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进口天然能源 能源结构 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F416.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和进口国,进口能源的品种、数量、来源、渠道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三大进口天然能源依存度分别达到60.6%、8.1%和32.7%。而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进口天然能源检验监管中,屡次出现安全、卫生、环保和欺诈等问题,甚至个别进口能源产品质量低劣,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和环境安全。为此,本文通过对2015年我国进口天然能源情况及质量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加强对进口天然能源科学、有效检验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一、2015年我国进口天然能源的情况
(一)结构和数量分析
进口天然能源的品种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三类。总进口量达5.68亿吨,货值高达1635.41亿美元。其中原油3.14亿吨,货值1330.25亿美元,同比重量增长6.46%,货值下降39.41%;煤炭2.12亿吨,货值128.50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6.01%、51.57%;天然气4189.86万吨、货值176.66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和27.9%。
(二)进口来源和品种分析
原油的品种主要以产地名称命名,2015年共进口160个品种[1]。从进口来源来看,分别从沙特、俄罗斯、伊拉克、委内瑞拉、巴西、科威特等4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全年进口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原产国有9个,分别是沙特、俄罗斯、安哥拉、阿曼、伊拉克、伊朗、委内瑞拉、巴西、科威特,从这9个国家进口的原油占全国进口总量的76.7%。其中沙特、俄罗斯、安哥拉分别以4964万吨、3953万吨、3876万吨位列前三位。按进口地区分析,中东地区、非洲地区、俄罗斯及周边地区分别进口原油1.56亿吨、6471万吨、4566万吨,分别占进口总量的49.74%、20.60%和14.53%,其中中东地区占近一半,依然占主导地位。从进口口岸分析,全国共有15个省、直辖市从事进口原油的工作,数量超过2000万吨的口岸有山东、宁波、广东、辽宁、浙江、福建等沿海口岸;从运输方式分析,进口原油主要采用海运、管输、汽车三种运输方式。海运原油主要分布在沿海沿江口岸,管输原油主要分布在新疆阿拉山口和黑龙江漠河口岸,汽车油罐车运输原油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嘎达布其口岸。
煤炭以热值、黏结指数和透光率等技术指标相结合进行品种分类,进口煤炭包括无烟煤、炼焦煤、其他烟煤、其他煤、褐煤等五个品种。从进口来源来看,主要从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朝鲜、俄罗斯、蒙古国、加拿大、菲律宾、越南等8个国家进口。从进口口岸来看,主要从沿海口岸进口。广东、广西、福建、河北的进口量均在两千万吨以上,江苏、山东、浙江、辽宁、内蒙古,进口量均在1000万吨以上;上海、海南进口量均在500万吨以上。从运输方式来看,除了从内蒙古进口的煤炭采用铁路和汽车运输外,大部分进口煤炭采用海上运输。
天然气的成分为甲烷,一般以运输方式划分,分为高压天然气、非压缩天然气、冷冻天然气三个品种。从进口来源来看,主要有土库曼斯坦、委内瑞拉、文莱、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西班牙、阿尔及利亚、阿曼、澳大利亚、赤道几内亚、德国、俄罗斯、韩国、卡塔尔、科威特、马来西亚、缅甸、尼日利亚、也门、伊朗、印度尼西亚等21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量最大的为土库曼斯坦,达到2116.14万吨,进口量超过100万吨的列第2—5位(进口量超过100万吨以上)的为澳大利亚475.20万吨、卡塔尔392.78万吨、马来西亚295.55万吨、乌兹别克斯坦140.08万吨。从进口口岸来看,主要从新疆、广西、广东、福建、天津和宁波等口岸进口,其中从新疆进口的占全国进口量的50%以上,而新疆进口的天然气九成来自土库曼斯坦,其余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从运输方式来看,除广东、福建沿海口岸采取海上轮船运输外,大部分的天然气从中亚A线、B线、C线和中缅、中俄等5条天然气管道运输进口。
二、2015年我国进口天然能源质量安全分析
(一)原油
2015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出不合格139批、重量15.78万吨、货值0.61亿美元。与2014年相比,不合格重量增加26.21%,不合格批次、货值分别下降2.11%和35.10%。其中,138批次短重不合格,短少重量共计11.62万吨,均为来自中东、南美和西非的海洋运输原油;品质不合格1批次,重量4.17万吨、货值0.17亿美元,来自哈萨克斯坦,主要是因为盐含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此外,有些不合格是因为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随货物运输附中文安全数据单。主要存在问题:一是中东原油硫含量偏高,明水较多,密度小。特别是沙特、伊朗、科威特、伊拉克等国家产的原油硫含量一般在2%以上,如伊朗产的索鲁士原油硫含量可达到4%左右。进口自中东地区的原油密度(15℃)均未超过0.9g/cm3,属于轻质或中质原油。二是美洲地区和非洲地区原油酸值高、密度大。例如委内瑞拉的MEREY原油、巴西的MARLIM原油、安哥拉的DALIA原油、苏丹的DAR BLEND原油等。伊拉克的巴士拉原油、阿曼原油等明水较多。美洲和非洲地区原油密度大于0.9 g/cm3较多,例如委内瑞拉的MEREY原油、巴西的MARLIM原油、巴拿马的VASCONIA原油、阿根廷的ESCALANTE原油以及安哥拉的DALIA原油、苏丹的DAR BLEND原油等。三是来料加工中高硫原油比例大,不利于国内耗能、污染的控制。据检验检疫部门监测,天津、茂名和宁波分别有4批53.0万吨、6批59.24万吨和49批564.4万吨来料加工原油为硫含量大于2%的高硫原油,分别占到其来料加工进口总重量的34%、30%和75%[2]。
不合格的原因分析:一是装货港重量短少。一些国家使用一些过期的标准,影响了计算数值的真实性。此外,也有可能受装货港天气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计量数据存在较大的误差。二是密度差异大。有些原油由于长时间静置致使水分析出等原因,使得到港检测密度比装货港密度明显偏小。三是在两港或多港分卸的情况下,出现一港多卸、下一港卸货量短少的情况。四是明水问题。原油开采出来后,一般会经过简单的脱水处理,但受到油品特性、明水含量和沉降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水杂不可避免地伴油一起被输送到装货船上,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原油中的水经过长时间沉淀,就会形成大量的明水。同时也存在装货港时发货人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原油脱水的现象。五是卸货不净。苏丹的尼罗原油、印度尼西亚的维杜里原油、越南的苏图丹原油等因为含蜡高、倾点较高,在卸货过程中由于加温系统、卸油设备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常常造成船舱挂壁、扫舱不净等现象,从而造成所卸油量短少。六是盐含量问题。在中哈原油管道接受清管器时,产品本身夹带有一些管道内的沉渣,造成产品不合格,也有的是因为原油本身盐含量偏高。
(二)煤炭
2015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出不合格煤炭3620批次、重量5559.61万吨、金额36.15亿美元,不合格率分别为17.48%、26.19%和28.13%,不合格批次、重量同比分别下降56.83%和35.81%,进口煤炭质量呈现普遍提高态势。其中按2015年1月1日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进口煤炭实施批批放射性检测,外来杂物检验和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8个环保项目的检测与管控。经过检验,发现共有253批不符合《办法》对限量指标的规定,货重达94.39万吨,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汞、氟、砷、磷和硫四个指标上。其中汞含量不合格187批,比例高达73.9%;氟含量不合格63批,比例达24.9%,磷、砷、硫含量不合格各1批。从全国检验情况来看,从蒙古国进口的煤炭具有低灰、低硫、强粘结和易洗选等优点,质量比较稳定;从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进口煤炭质量次之;从印尼、朝鲜、越南、菲律宾进口的煤炭质量最差,其中主要品质指标如:煤炭全水分含量较高,收到基发热量较低等波动较大[3]。
不合格原因分析:一是装港采样方法不规范。例如朝鲜基础设施落后,港口和交通条件较差,人员能力水平有限,不能完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采样,造成采样偏差;另外,国外煤炭大多采取小船装运,然后在锚地过驳装载的方式,势必造成取样代表性降低,配货准确度和均匀性相对较差。二是贸易结算方式不利于保证进口煤炭品质。国际煤炭贸易普遍存在先付款、后发货的现象,国内买方对进口煤炭质量缺乏制约手段,且索赔困难,造成进口煤炭品质易偏离合同要求。三是装运过程中的气候和天气对煤炭含水率影响较大,如遇雨天将加大水含量。另外,出于环保、货物自燃而灭火等要求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采取喷水措施,导致煤炭水分增大、发热量降低。四是部分供货商受利益驱动,为增加重量而故意注水或以次充好,有些不诚信的发货人检测报告中甚至存在虚假现象,导致装运前检验报告数据与到货后的实际检验结果相差较大。五是部分进口煤炭为配煤,品质波动较大。朝鲜、印尼等国家煤炭开采行业集中度不高,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企业生产工艺不先进,出口煤炭多为配煤;国外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的指标,进行配煤发货,但配煤时措施过于简单,缺少合理的均化措施,造成煤炭质量波动大,不合格率偏高。六是环保项目不合格的绝大部分来自经济、技术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由于自身科技水平的局限性,对于本国的煤炭出口环保项目检测能力不足,出口煤炭管理水平混乱,煤炭出口的质量参差不齐。如:朝鲜夹杂物不合格高达96.95%。主要是由于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相对落后,开采过程中支撑巷道用的道木等容易引入夹杂物。
(三)天然气
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国际贸易一般以其组份含量进行热值计算后进行计价结算。总体质量较好。2015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出1批、0.02吨、0.57万美元的进口天然气安全标签不合格;1批、6.31万吨、0.32亿美元的进口天然气品质不合格;查出14批、88.64万吨、5.29亿美元进口天然气重量短少。经分析,不合格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装货港原装数量短少引起;二是由于运输途中使用的货物作为能源燃烧引起的货物短重[4]。
三、加强能源质量安全的意见及建议
(一)完善进口能源质量安全评价体系
通过构建完善的能源质量安全评价体系,依法有效地对进口能源进行合格判定和处置,可以杜绝不法商人以次充好、虚报谎报、货证不符等欺诈手段,将低品质、低档次、高污染的产品拒之门外,为口岸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一要完善检验标准体系,以适应新时期进口原油、煤炭等快速通关的要求;二要大力推行口岸安装自动化取样,同时进一步完善码头的制样室、监控系统、值班室等检验监管设施,提高散装货物取样的代表性。三是针对进口能源具有货值高、技术要求多、品种多、检验指标多、贸易纠纷多、检验工作量大等特点,要加强能源产品的执法把关力度,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二)构建进口能源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和防欺诈,开展进口能源的动态监测研究,全面收集、汇总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进口能源的风险信息并进行分析,及时向公众发布进口能源安全、危险特性和预警信息。二是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安全、环保等方面,开展进口能源的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为国家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政策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展进口原油运输油轮硫化氢监测工作、保证运输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等。
(三)构建能源质量安全信息库
随着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调整,我国各口岸进口能源的渠道和地区越来越丰富,进境能源的品种更趋多样化,新的品种也日渐增多。而不同能源的品质特性和风险差异较大,从而对检验监管、卸货、存储、出运、使用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为此,建议通过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全系统建立进口能源安全信息数据库平台,对可能影响到进口检验和安全生产的重大信息实现共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避免高风险性能源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损失,有效维护贸易安全和国家安全。
(四)提高口岸检验监管水平
一是规范保税原油检验监管。在国际原油价格低位运行的情况下,我国逐步加大石油战略储备力度,大量商储和国储原油以保税形式入境后存储于各保税库区,经过较长时间的存储后再转为进口,因此保税入境时的监管缺乏将会给后续检验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保税原油监督管理规程,以便指导各地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以提高进境保税原油检验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国家的战略原油储备工作。二是加强对来料加工进口原油的监管研究。2016年以来,原油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比例呈增长趋势。部分来料加工原油亦存在高硫、高盐、高酸及硫化氢含量高现象,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形成资源性产品“高耗能、高污染”事实,并将污染及其他风险留在国内。因此,应加强对来料加工原油的监管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规定原油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原油品种的范围和质量要求。三是建立各口岸互联互通的检验监管信息系统。随着进口原油贸易的日益增多,两港分卸的模式已广泛存在, 多港分卸问题一直是进口贸易中的一个监管难题。为此,建议建立进口检验监管信息平台系统,每个港口对来往的船只的相关数据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船舶检验监管数据,实现前后港检验检疫局之间第一时间的数据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解决多港分卸中各港口沟通不畅问题,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四是加强政府监管部门间合作。原油、天然气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涉及到很多其他政府部门,如检验检疫、海关、海事、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等。建议建立危险品监管共享平台,口岸各机构对货物进行共同审核把关,并对货物信息进行及时通报情况,对单一部门在监管环节发现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危险品监管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提高监管效率,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五)规避贸易风险
一是加强国际能源市场规则研究,防止一些国家滥用经济壁垒阻碍国际正常贸易的行为,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收货人在进口前应向国外生产商索要相关产品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和检测报告,确认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签订合同时应制定具体的品质条款,约定检验检测标准,明确性能指标,如目前我国无相关产品标准,建议约定产品符合最新的国际标准及出口国强制标准要求,切实防范产品技术风险,避免盲目迷信国际品牌、进口高价低质产品造成经济损失;三是进口企业应主动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到货情况及用途,尽可能在贸易合同中争取以到货港检测结果作为计价调整依据,以便在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短少等问题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涛.中国进口原油研究与分析[J].当代石油石化,2008,16(12):13- 18.
[2] 李东,亓秉哲,周波.山东口岸进口原油质量分析与评价[J].中国石油化工标准与质量,2010(2):20- 23.
[3] 冯立群,彭秀芬.中国煤炭进口来源分析[D].内蒙古大学,2012.
[4] 王旻昊,张淑英.我国天然气进口安全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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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