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医疗单位票据管理浅析 |
范文 | 宋骁军 摘要: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新一轮医改的不断深入,规范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已成为医院财务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医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票据管理规定,防范票据控制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医疗单位 票据管理 财务控制 中图分类号: R 197 文献标识码:A 医疗机构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来源于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方面,以及医院开展的其他经济活动,如科研、培训、附属经营等其他项目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本文所指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财政票据是现有各医疗单位使用的主要票据,即医疗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单位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及发放、核销、销毁等工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从印制到销毁的整个流程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各医疗单位也应在票据使用管理中嵌入控制系统,减少人为因素,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一、票据的种类、开具内容及适用范围 1.票据的种类 医疗单位常用财政票据共有五种:(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分为门诊机打和门诊手工两种;(2)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分为住院机打和住院手工两种;(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另外,对于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需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医疗单位其他非财政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营改增”后为国税增值税发票;单位自制的内部往来收据;住院预交金收据等。 2.开具内容及适应范围 门诊、住院收费票据用于医疗单位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察、检查、化验、治疗、手术、卫生材料、药品、床位、护理、药事服务等收取的费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医院与其他各医疗机构、社保、高校、科研院所、行政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只有在医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时才会使用;各医疗单位,特别是大型综合性医院,除开展正常的医疗活动之外,往往还承担着一些科研项目和教学任务,这些非财政拨款的科研费、培训费、实习费,以及病案室收取的复印费、闲置房屋的租赁费等都已纳入“营改增”范围,应使用增值税发票;至于单位自制内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职工交来的款项及医院内部食堂等部门的往来结算款项;住院预交金收据只用于收取住院病号押金使用。 二、票据核发及缴销 1.票据核发 财政票据应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财政部门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单位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 4 个月的需要量。税务发票需凭发票领购簿到税务主管部门领取,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医院的实际业务量核定每月开具限额及申购数量,一般情况下可领购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对于医疗机构的自制内部收据等,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领购和核发,原则上应实行换领制,即持使用完的票据,核销后方可再次领取。 2.票据缴销 票据缴销是指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票据使用单位保管的符合缴销条件的票据进行清缴、审核和销毁的管理活动。 财政票据缴销的范围包括:(1)保管期限已满的财政票据存根;(2)因政策调整必须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后,原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4)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执收单位已使用的相应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的缴销时限: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为 5 年。个别用量大、存放 5 年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财政票据保存期限,但保存期不得少于 2 年。财政票据的缴销方式包括:送达缴销、现场缴销、委托缴销。 财政票据的缴销程序: (1)申报程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缴销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票据缴销申请,填报《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和《财政票据缴销清单》并加盖公章。 (2)审核程序。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票据缴销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核对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财政编码,并对财政票据进行核销。 (3)销毁程序。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财政票据缴销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时间、销毁方式和销毁地点,由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派专人押送,并现场监督销毁财政票据。销毁完毕,由双方经办人在《财政票据缴销清单》上签字盖章,《财政票据缴销清单》应一式两份。 其他非财政票据的缴销原则上也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流程,但必要的手续及记录不得简化。 三、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1.票据使用规定 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的和虚假的医疗票据;虚开、代开、出借、转让和擅自销毁医疗票据都属违法行为;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医院内部自制收据等也不得互相串用。医疗单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有误的,需另行开具,并将原票据作作废处理。对于作废的票据,各联次应加盖作废章,作废的票据应各联次齐全,且不得自行销毁。医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登记、稽核、销毁等工作。医疗单位的各种票据应按各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不得超范围开具票据。 2.票据管理规定 各医疗单位的所有票据应由财务科票据专管人员统一建档管理,包括购入日期、每箱或每本票据起止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字、回收销号日期、核销人员盖章确认等,做到票据的购入、发放、核销都有详细的记录。 另外,对于大型医疗单位,特别是未实现诊疗医卡通的单位,由于票据使用量巨大,还应在收款处、住院处、大病门诊等票据使用部门设有专门的票据管理稽核人员,分别对本部门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汇总上报给财务科票据专管人员。各部门将领取的每箱(本)票据在其部门领用登记本中登记,每位窗口人员领取票据时都应签字确认。每天票据管理人员应对前一天窗口人员使用票据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登记,包括票据使用起止号码、票据的连续性、票据的合规性,以及票据开具金额与上报款项是否相符等。 各部门要特别注意对手工票据加强监管,每日对手工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票据管理人员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进行登记核销,每月编制票据核销表上报财务科,财务科票据专管人员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核销表对已发放票据进行核销和明细抽查。原则上不应有领用三个月以上仍未核销的票据;如有,则需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由财务科票据专管人员做好登记。 财务科出纳使用的票据应及时入账,并将入账凭证号标在票据存根联上,如遇特殊原因需先开具发票后交回款项的,要登记好票据领取人的信息,便于及时催缴,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交回核销后方可领取新票据。每个月,票据专管人员应对各种票据使用及入账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票据抽查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医疗信息系统中配套票据管理程序,对整个流程进行电子监管,加强票据的内部控制,减少人为因素。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审计以及单位内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核销等情况进行定期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落实整改措施,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参考文献: [1] 孙绍赞.医疗单位票据审核与管理研究[J].中国经贸,2012(20):219- 220. [2] 黄爱忠.医院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7):268- 269. [3] 崔静.医院票据精细化管理[J].中国卫生产业,2014(14):46-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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