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改革取向研究 |
范文 | 彭晓刚 摘要:税负相对繁重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基于此,为有效降低税负,我国已正式将金融服务业纳入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实施范畴中。但从实际开展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问题,制约了金融服务业的深入发展。本文就以服务业营改增的开展现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现状,并针对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优化改革取向展开探讨。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 营改增 现状 改革 优化取向 中图分类号:F 832.5 文献标识码:A 几乎大部分企业或个人都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或最终消费者,因此金融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将会带来远比预期更加深远的多方面影响,因此此次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税改应当妥善开展,不但要从行业内部着手,还要将其放置到宏观的财税与经济大局中进行深化审视,并结合行业的发展特点,开展多方面考量,以此充分省思当前营改增的开展现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革与优化。 一、金融服务业概述 金融服务业即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业,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新兴行业,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最近几年,增速放缓,甚至有下降趋势。以信托业为例,2016年行业出现了整体的业绩下滑[1]。据国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国内前50强信托公司的平均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了近20%的下降,且利润增加的信托公司仅有20家,其余包括一些行业巨头的30家信托公司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业绩下降,由此不难看出,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服务业在今年出现了明显疲软。而营改增的全面落实,一方面是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对金融服务业来说,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改革优化,也将是助力信托机构走出发展瓶颈的一个契機。 二、营改增税收改革的特征及对金融服务业的作用 (一)实现金融服务业的税负降低 营改增的实行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消除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这些同样是企业实行营改增重要目的之一[2]。在当前增速放缓的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了较大的经济压力与市场竞争压力,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投资,拉动需求。就企业自身而言,企业自身盈利能力获得明显提升,则可以进一步加快转型脚步。个体企业的成功转型对于产业甚至我国整体经济体实现结构性转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研究对此保持怀疑态度,认为金融服务机构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出现了增加。金融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但是实行“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前后,税率增长了1个百分点。所以金融服务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税负要想实现降低,依然需要建设完善的制度,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从而在客户和公司购置金融服务二者之间找出税负平衡。 (二)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税收公平 营改增实行之后,产生最为显著的变化为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进项税抵扣困难、无法退税的问题,切实为企业降低了税收负担。最为关键的是,营改增实行之后,有效促使市场经济交往价格体系发生显著变化,将之前的营业税“价内税”转化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而进项税则可进行抵扣,这对于产业结构以及企业自身结构的改变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企业需要对这次税改政策进行全面、深入剖析,掌握新规定中的各项内容,进而更好地执行新政策规定。但是,营改增实行之后,是否可以实现消除重复征税以及税收公平的目标,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3]。其一,关于重复征税的消除,部分专家认为,如果采取免税,金融服务业依旧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阻碍了服务外包活动的进行;如果实行零税率法可以使重复纳税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金融服务出口获得了很大的支持和鼓舞,但是与之前相比,金融服务业税收收入下滑严重,财政压力加大。其二,对金融服务业务来说,能否负担起和自身经济实力相符的税负,税负公平与否。此外,金融服务业有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所以需要对此进行详细的确认。金融服务业纳税人中含有金融机构,同时还涉及经营类似业务、进行金融交易的企业等。必须区别对待处在不同交易链条的各个主体,结合各个主体的属性使用合适的税率,所以关于重复征税弊端的消除有待予以进一步的细化。 (三)实现金融服务业的金融创新 鼓励金融创新应是金融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功能。现行税制则更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而忽略了其对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保护和监督功能。由于如果营业税的税负偏高不利于金融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金融创新,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和国际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且缺乏对新兴金融服务业务的税收优惠与扶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对金融服务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金融服务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企业可以整合业务资源、拓展业务空间推动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同时也有利于激励企业研发和持续创新积极性,为产业结构升级和生产效率持续改进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金融服务业也可以借助营改增加大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增强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进而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大有裨益。而产业结构的长期优化调整必将促进金融服务业的持续发展。 如此看来,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将有助于税收效率的提高,实现金融创新的目的。但是也应注意金融创新与税收促进金融服务业服务于实体目的的实现,需要与金融相关的整体税制的完善而非某个税种的改变。为此,为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既要尽快制定与金融创新产品相匹配的税收规则,实现金融交易的税负公平,又要利用税收手段扶持金融服务业的业务创新,以引导金融服务业做好金融服务。对经营风险大、国家支持鼓励的金融创新业务执行优惠税率,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对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支农贷款等项目实行零税率,以期通过全方位的金融税制的完善来实现金融创新。 三、金融服务业开展营改增的现状思考 (一)金融服务的增值税额难以确定 金融企业收取的服务价格不仅包括金融服务创造的增加值,而且还包括金融企业承担和管理风险而收取的风险酬金,如对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因而不能将金融服务价格简单地等同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增值额。一些学者指出,对金融领域所使用的实际资源征税,而且对中介服务收到的风险酬金征税,会产生过度征税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把金融服务的价格视为增值税上的增值额,但在征收管理上不具有可行性。不妨以存贷业务为例,假设银行以3%的利息吸收一笔存款并以7%的利息贷出,这笔 7%的利息收入对应的进项构成主要包括支付给存款人 3%的利息费用,以及人工成本等其他费用。在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下,银行向自然人支付利息费用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银行存款结构上看,自然人储蓄存款为主体部分,2005年~2012年各年度占比均达到40%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利息费用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此外,假设银行向某存款人就其存入银行的 5万元以3%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银行不一定会按同样的期限、同样的金额、以一定的年利率(如7%)借给贷款人。因此这 4%的利差不可能划分为逐笔交易的增值额。 (二)增加金融服务业发票管理难度 在整个增值税征管制度中,发票管理制度占据最主要的位置。它不仅是确保增值税链条顺利运行的主要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增值税原理的重要措施[4]。但是,在金融服务行业应用“营改增”政策时,会给金融服务业发票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的过程中,我国通常采用的方式是金税系统方式,其主要是在金税系统的作用下,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运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此外,如果一项交易出现撤资或者交易出现变更而导致项目成本发生改变时,必须要由操作人员通过出具“红字”发票对已经存在效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变更。随着我国金融消費市场的飞速发展,在进行金融服务交易时,所需的发票需求量也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会给发票系统的运营提供难度。第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来看,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时,存在最高管理限额。而所谓的最高限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不能超过上限额度。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需要县级税务机关进行批准,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需要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批准。交易限额越大,就会增加金融服务业发票审批难度。 (三)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主要存在财权上移和事权下放的特点,导致出现财权和事权相违背的现象。自从执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增值税在共享税的范畴内,中央和地方的配比是3:1;而营业税属于地方政府绝对的税种,并且金融服务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于营业税收。结合2014年6月我国财政收支统计情况来看,金融服务营业税收入和全国营业税收入进行对比,比重为21%。在金融服务业中应用营改增政策,必将会把地方税收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归纳到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入范畴中,从而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来看,对于上述现象,提出了过渡性制度规划:在营改增试点阶段,要保证现行财政体制的平稳性,将试点地区缴纳的营业税收更改成增值税收,并将税款分别入库。对此,过渡性政策的本质主要是把营改增政策试点范畴中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增值税后规划到地方政府,在形式上,将原始的行业划分税种归属问题进行遗留。随着服务业发展步伐日益加快,行业间的界限也日益模糊,如果一味地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税收收入的划分,就会导致中央和地方出现税源争夺的现象。一旦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那么就会导致过渡性政策无法继续使用制度空间。所以,执行营改增政策不但不能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得到缓和,反而会给金融服务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改革取向及建议 (一)公平定额定税 税率是税制优化改革的核心,税率制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税率制定应该以不加重金融企业负税为最低程度标准;遵循税收的中和性和公平性作为最高标准,实现公平公正的收税理念。要实现公平定额定税,增值税理论上应该采用单一税率,多档税率存在的税率差异会造成税率损失。然而,单一税率仅仅在理论上是增值税的最优选择,在现实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档税率,为的是减轻增值税的累退性。例如,英国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为标准税率19.8%、低税率为5.7%和3.0%、零税率为30%。《试点方案》规定了16%、10%、7%和零税率几档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设定受其他行业增值税的影响很大,增值税征收后的税负与该行业的增值率值成正比,也就是说,增值率高,其承受的税负也相应的高。金融服务行业相比其他服务行业的增值率较高,因此应使用低税率。 (二)发票管理制度的改进 实现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优化是非常重要的手段,改纸质发票为电子发票,有效实现增值税管理制度的优化。通过电子发票进行税控,实现由严格的“以票控税”向全方位的“以信息控税”转变。电子发票在很多国家流行起来,在电子商务和跨境交易的流转税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使用,减少了欧盟大概三分之一的增值税申报成本,预防了许多税收欺诈行为。不过,我国的电子发票制度还尚未发展成熟,金融服务业将在数据安全的维护方面投入巨大精力,作为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改革的突破点。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 营改增制度不断向金融服务业延伸,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显著影响,其中财政收入缺口扩大成为改革的必然现象。为此,要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主要分配关系进行梳理,实现税收公平,真正体现财税分配价值,这也是本次营改增扩围示范改革过程中需要正视的问题。实际上,地方税收体制改革不仅是财税改革的重点和核心,也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其实施难度比较大。一旦营改增试点改革完成后,地方财政会出现骤减现象,因此要对增值税共享比例进行不断调整。地方政府完成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会显著增加增值税收入,若维持之前的共享比例(75:25),即使地方政府成功完成主体税种调整,仍然无法完全保证财政收入。根据实践经验,在共享比例不断向中央政府靠拢的今天,要改变“分成专享”现象,并使其逐渐向“共同共享”方向转变。实际工作中,要对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结合本地区人口、消费结构、公共服务能力、财政收入现状,对中央、地方增值税共享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四)增设过渡时期财政补贴 与此同时,在地区金融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制度,除出现上述问题外,还有可能导致很多行业税负上升现象,这种不降反升的情况,势必对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显著影响。例如,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其营业税缴纳方式主要按照差额方式进行,推行新计税方式后,很有可能对其税负产生显著影响。为帮助金融服务业顺利完成过渡时期困难,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支出,进一步对金融企业进行政策扶持[5]。从长远角度来看,营改增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减税权利的突出体现。为此,金融服务业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总体税负略微下降现象,是中央主要事权范围。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仍然要对这些事权范围的主要责任进行负责,为有效促进税收体制改革顺利、平稳过渡,中央应承担部分责任。尤其对于金融服务业而言,其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中央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财政补贴,以帮助企业对抗风险,实现税制改革工作的平稳过渡。 五、结束语 从营改增的制定初衷来看,此次向金融服务业的扩围改革有着积极意义。但在实际开展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制约了金融服务业的深入发展。综上所述,本文就以服务业营改增的开展现状作为研究对象,省思当前现状,并针对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优化改革取向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本次研究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济勇.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方案构想——基于国际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方法的借鉴[J]. 地方财政研究,2015(04):7- 12. [2] 中國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 金融发展评论,2015(02):126- 141. [3] 魏志华,夏永哲. 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 经济学动态,2015(08):71- 83. [4] 陈远燕,罗怡霏,周大鹏. 金融业“营改增”制度设计: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 金融与经济,2016(01):47-50+46. [5] 刘建徽,周志波. 营改增的政策演进、现实困境及政策建议[J]. 经济体制改革,2016(02):160- 165. 技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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