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传统媒体企业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
范文 | 钱炜薇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媒体行业正经历着一场颠覆式的变革。2014年8月,中央提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相继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直接助力传统媒体企业实现媒体融合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传统媒体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求对含有政府补贴财务报告的正确解读提供有效的指引。 关键词:传统媒体企业 政府补贴 会计处理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媒体在新媒体冲击下的经营现状及发展策略 据统计,我国现有近7亿网民、423万家网站;可监测到的微信公众号有311.7万个,日均发布文章42万篇;微博日均发布文章13万篇,视频32万条。新媒体以其便利性、即时性及互动性,打破了传统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传统媒体作为主流媒体的地位岌岌可危。 (一)传统媒体的经营现状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尤其是平面媒体,经营状况不断下滑,并在2015年发生了根本逆转。统计显示,2015年广电报纸等传统媒体行业的广告收入之和为1743.5亿元,其中报纸广告收入只有324.1亿元,同比下跌35.4%,都市类报纸更是下跌近50%;而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2096.7亿元,同比增长36.1%,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广告收入首次超过了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广告收入的锐减使诸多传统媒体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传统媒体终于感受到了寒冬的来临。 (二)媒体行业融合发展之路 新媒體发展日新月异,传统媒体如何进行可持续发展成为如今媒体行业热议的焦点。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由此媒体行业开启了颠覆式的变革,以上海报业集团为例,先后涌现了一批以传统主流媒体为基础的互联网产品,如上海观察、新民邻声和澎湃新闻等。但是资金不足一直是媒体融合发展之路的主要瓶颈,所以政府补贴的及时到位对传统媒体企业可谓是雪中送炭。 二、传统媒体企业对政府补贴会计处理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一)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目前传统媒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属于与损益相关,用于弥补企业经营亏损,所以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在“递延收益”科目暂收;如果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或当期的经营亏损,则在期末转入当期损益,即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弥补经营亏损后仍有结余,则尚未使用的政府补贴会留存在“递延收益”科目中,以期末余额形式来反映结余数。 虽然政府补贴定义为收入,但不同于一般经营性收入,是以弥补相关经营亏损或成本费用的金额来确定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由于享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还处于媒体融合的探索阶段,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运营中常共享一个采编中心和行政团队,所以存在大量需要分摊的成本费用。加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经营形式差异较大,目前还没有统一、合理的分配依据和标准。所以根据成本费用来确定结转收入金额的方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但是在计量上存在人为调节的可能。因为如果经营者抱有彰显个别项目运营业绩的意愿,则会在成本费用的分配中带有主观倾向,这会有悖于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原则,从而导致财务数据失实,这样出具的财务报告将无法真实反映各个项目的经营实绩,甚至会导致管理层对项目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媒体融合发展的进程。 面对上述问题,建议媒体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的文件中,不仅明确用于弥补成本费用的范围,还应将相关成本费用量化细化,并在企业相关财务制度中明确对共享成本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只有事先明确相关的分摊口径,才能避免事后分摊的人为调控,这样出具的财务报告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杜绝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机会。 (二)税务核算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家作为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补助外,都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补助资金可不作为征税收入,可以在预交或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为了更详细明确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例如专项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尚未使用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后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用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且计入应税收入的专项财政性资金所对应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支,即列支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目前地方税务局对传统媒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认定为专项财政性资金,即不作为征税收入,如在5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政府补贴,才并入企业应税收入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务中,传统媒体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没有将当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对应的支出也一并列支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此税务核算方法操作简便,目前地方税务局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但是细究下来该核算方法可能存在税务核算差异。 假设某媒体企业有新媒体产品A和传统媒体产品B,当年获得一次性新媒体项目的政府补贴3000万元,第二年未获得政府补贴。企业每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新媒体产品A成本费用2000万元,传统媒体产品B成本费用3000万元。 ![]() 如果媒体企业采取简便方法核算,将政府补贴当年全额计入应税收入,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列支在申报的成本费用中,则第一年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000万元。但如果企业将政府补贴不作为征税收入而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从申报的成本费用扣除,则第一年应扣除政府补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对应的新媒体产品A的支出2000万元也全额从申报的成本费用中扣除,这样尚有1000万元政府补贴尚未使用,可用于补贴下年项目支出,由此计算可得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1000万元;第二年由于上年留存的政府补贴1000万元可继续弥补新媒体产品A的支出,第二年新媒体产品A实际支出为2000万元,则弥补后新媒体产品A申报的支出应为1000万元,由此计算可得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2000万元。可见,两种核算方法下,累计留抵亏损都是3000万元,但是可供抵扣的期间会有所不同。 在目前形势下,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要在短期内实现项目或者企业整体盈利难度较大,所以将政府补贴作为征税收入的简便做法并不产生实际税收影响,故地方税务局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但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税务规定,而且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5年内不会实现盈利的假设也无任何数据支持。所以面对该问题,建议媒体企业应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将不作为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从申报的成本费用中扣除,不虚增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做到正确反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也保证了财政统计数据的正确、有效。 (三)信息披露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目前传统媒体企业将政府补贴在受益期计入当期损益,因政府补贴一般金额较大,所以会直接对企业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有严格的披露要求,所以上市媒体企业对政府补贴的披露比较完善。 《广州日报》所在粤传媒系深交所上市公司,其下属全资经营公司在2016年12月获得3.5亿元政府补贴用于补偿《广州日报》的印刷、发行支出,粤传媒于2016年12月15日对此事进行公告。因为粤传媒2016年前三季度净亏损2.4亿元,上述3.5亿元政府补贴可能直接影响到粤传媒年度盈亏情况,所以粤传媒也在公告的最后友情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但是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并非都是上市公司,鉴于政府补贴对财务报表的重大影响,为了避免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误读,建议非上市媒体企业可参考上市公司的披露机制,还可以在财务报告中增加补充资料,单独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贴”,以及引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以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政府补贴对财务报告的重大影响,引导其正确解读财务报告。 三、结束语 近年来,各地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传统媒体企业的支持力度,例如上述《广州日报》获得3.5亿政府补贴,同样解放日报社也自2014年起获得政府补贴。但是政府补贴只能缓解燃眉之急,不能成为一种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传统媒体企业应充分发挥其资金补给作用,规范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理智剖析在政府补贴作用下的经营业绩,不悲观不盲从,才能将媒体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到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財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9 . [2]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3] 方瑾.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2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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