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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市治理酒后驾车中的问题与对策
范文 摘 要:最近几年酒后驾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地政府部门也都纷纷加强了对酒后驾车的治理。这其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让人喜悦的成绩,但是在治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目前对酒后驾车的危害及如何治理酒后驾车的研究比较多,而对在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研究还涉及的比较少。本文就合肥市在治理酒后驾车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合肥市 酒后驾车 治理困难 解决对策
随着众多酒后驾车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事件在互联网上的曝光和新闻媒体的报道,酒后驾车的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交管部门也都纷纷采取了措施,开展了一系列的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全国范围内都在积极探索治理酒后驾车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合肥市在专项整治期间对酒后驾车的行为采取零容忍度,一旦被查出就严惩不怠。从2006年至今已采取多次治理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当然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是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交警部门在治理酒后驾车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治理酒后驾车的进程,是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笔者从交警部门的角度去解析治理酒后驾车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合肥市治理酒后驾车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为治理酒后驾车行为也设立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的治理主要还是以行政立法为主导。涉及刑事立法的内容还比较少,力度也比较轻。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2011年年5月1日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之后作为第133条内容之一又附加了以下内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还是相对较轻,而且对酒后驾车行为到底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属于佳通肇事罪目前还是一个很大的争论。司法机关作为行政规制的后盾的力量显然还是没有显示出来。
2、酒后驾车取证困难
酒后驾车的查获难度比较大,取证比较困难是治理酒后驾车的难题之一。酒后驾车行为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查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因为酒后驾车的隐蔽性很强,一般无法利用常规的电子检测技术监测出来,必须有交警进行现场监查。其次是必须使用专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者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程序比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复杂。同时有些交警部门的酒精检测仪的工具数量有限,特别是在合肥市周边地区不像合肥市区中心更加难以查获。最后是有些嫌疑人故意拖延时间,甚至逃避检测等情况。这些都给酒后驾车的查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查获酒后驾车是治理酒后驾车的关键环节。只有保证高查获率,才能对酒后驾车进行严厉的惩罚。否则治理酒后驾车将无从谈起。
3、治理酒后驾车行动无法持久坚持
目前合肥市治理酒后驾车主要还是依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这种“运动战”的形式对治理酒后驾车的成效是立竿见影。但是这也难免让人质疑这种成效持续时间到底有多长。事实上,在笔者访问合肥市蜀山区商务局时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专项整治活动过后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问题就在于这种“运动战”如果无法长期执行下去,治理酒后驾车也不可能收到长期的效果。所以如何长期坚持治理酒后驾车是关键。
4、部分公民不予配合
治理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交警的职责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但是部分公民却不积极配合,甚至是有意阻碍交警的治理。这给交警部门带来很大的麻烦。比如驾驶者狂喝水企图稀释酒精含量,有的则乘在交警抓到之前和车内其他乘客换座,还有的在车里装睡等情况,这些都是交警在检查酒后驾车过程中曾经遇到的情况。公民的无视和纵容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治理酒后驾车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然而人们对不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事情都不愿意参与。
总的来说,合肥市交警部门在治理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问题,这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二、对治理酒后驾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交警部门资源有限
酒后驾车的治理需要交警人员进行现场监查和处罚,而且监查的程序等都较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复杂。因此,要想大规模全面的查获酒后驾车行为必须要保证足够的的警力资源和酒精检测等设备。但是现实情况又不可能把所有的警力都投入到治理酒后驾车中去,即使都投入进去也未必能满足治理酒后驾车的警力需求量。特别是偏远的郊区,这些地方平常就都是依靠电子检测技术进行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查。同时这些郊区地方也缺少检测酒后驾车的设备等。
2、治理酒后驾车的社会参与度不够大
治理酒后驾车现象并非是交警部门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社会大众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需要交警部门的严查严罚,但是更加需要共同参与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酒后驾车这个“顽疾”。但是,笔者在合肥市进行的182份关于酒后驾车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有81%的人认为喝过酒就不能开车,但是却有23%的人却选择了只喝了一点自己能开回去这一项。所以从以上数据中也可以看出虽然社会大众也都意识到了喝酒不能开车,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却仍然选择自己开车回去。这其中的原因是他们权衡了利益的结果。大众不愿意投入精力甚至可能是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做一件跟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
3、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公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是治理酒后驾车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笔者的182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11.5%的人选择不知道或不了解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一方面是驾驶员疏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没有及时的关注国家法律的出台和更新。甚至有些人在被交警部门查获之后才知道有这一法律。另一方面是一些驾驶人员心存侥幸,故意犯法的。这些人较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情节更加严重,是属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自持酒量大、驾驶技术高,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中国酒文化的盛行
一个人的行为习惯等会受到来自内外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文化因素的影响最为持久和重要。喝酒已经成为了建立人们之间感情的桥梁。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的现象深受中国几千年的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亲友团聚、公务接待、商务洽谈等缺少了酒便不能尽兴,更有甚者在商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生意是在酒桌上谈成的”等等。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历史的传承,要想改变这一文化是需要时间的,这就给从源头上阻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治理酒后驾车中问题的应对之策
1、国外解决治理酒后驾车中存在问题的启示
(1)行政处罚方面的启示
虽然存在多种原因使我国目前还不能将酒后驾车完全犯罪化,但是可以借鉴国外对酒后驾车的法律,加强我国对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美国如有醉酒记录则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对于醉酒驾驶的要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而在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的责任。不仅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连酒的提供者都要受到连带责任。
(2)治理方式上的启示
治理酒后驾车不能仅靠处罚,更要注重处罚与教育并重。以新加坡和德国为例。在新加坡自1989年起,每年公共假日之前,警方会集中举办“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防止酒后驾车的电视广告已将目标对准年轻司机。在年终假日到来前向人们提供忠告、信息和视频剪辑,希望借助互联网“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年轻司机,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同时新加坡法律对酒后驾车也有着细致且严格的规定。在德国准司机们从参加驾驶学校的理论课开始,就会被反复告诫酒后驾车的种种恶果。德国民间道路安全组织为学生们提供了一款可以体验酒后驾车感觉的模拟驾驶装置。绝大多数学生的体验之旅都是以一场“车祸”告终。
2、 治理酒后驾车中问题的应对之策
(1)治理酒后驾车需要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单靠交警部门堵、查、管、处是达不到目的的,必须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疏导氛围,形成疏堵相结合的办法。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教育、预防、严管、严治、严惩、严处多措并举,方能凑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这些都不是交警部门开展几次专项整治活动就能达到的效果。治理酒后驾车需要像其他交通违法事件一样需要的是的长期治理和监管。
(2)加大整治酒驾的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工作是社会大众了解交警部门治理酒后驾车的前提。合肥市交管部门应通过发动宣传教育攻势,使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严禁酒驾”的浓厚氛围。一方面要积极商请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播放劝诫酒后驾车的公益广告,同时大力宣传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的监查力度,使市民形成畏惧心理。着力培养驾驶人“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宣传形式。发动家庭、社区、单位及全社会共同倡导拒绝酒后驾车,着力营造驾驶人、乘车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浓厚氛围。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酒后驾车行为的普遍存在折射出的不仅是公民道德素质上缺陷,更体现了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缺乏。法律也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要公民在这一规则范围内行事。因此,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治理酒后驾车法律法规的宣传是让人们了解规则的前提。公民只有了解了这一规则,才有可能在这一规则内行事。在这一点上国外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和开展法制教育的课程。特别是对青少年开设关于交通安全知识课程,让他们从小就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这种意识的培养是需要时间的,同时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强,因此要从小就培养他们这种意识的学习。
(4)加强交管部门的查处力度
道德的提高和意识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依赖于长期的宣传和教育,还要依赖于法律的规范。治理酒后驾车法律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增强风险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法律最终是要依靠执法部门的实施。目前交警部门的查处还是治理酒后驾车的主要形式,所以加强交警部门的查处力度才能保证低酒后驾车率。交警部门要有计划、有策略、经常性和随机性的在不同时段对合肥市的各个路段进行检查,消除人们的侥幸心理。一旦发现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要立即严厉查处绝不手软。交警执法要一律平等,不要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而失去了执法的公平性。◆

(本论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论文,项目名称:合肥市酒后代驾服务发展探析,项目编号:091035727)

参考文献:
[1]毛鹏举,邓波.规制酒后驾车行为的难点及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2).
[2]刘娴.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对策措施【J】.哲学与法学,2009(11).
[3]贾娟,周静静,金琴.合肥市酒后代驾服务发展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5).
[4]何川.浅谈酒后驾车的危害与治理【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报,2010(2).
[5]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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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