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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背景下公民社会求助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
范文 唐朝
摘要:随着新媒体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体发起的网上社会求助行为如何有效规范,成为困扰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而政府规制是破除该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从政府规制理论研究视角,进行个案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公民社会求助的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披露机制,搭建统一、公开、透明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平台等建议,为强化政府在公民社会求助过程中的规制作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媒体 公民社会求助 社会救助 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ocial assistance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Tang Chao(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gzhou 310023,China)
Abstract:With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new-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online social help-seeking is a perplexing problem,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article fi nd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social help-seeking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case study, and then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containing improv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 of social help-seeking, building a unifi ed, open and transpar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social help-seeking, which help government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Key words: New-media Social help-seeking Social aswsistance Government Regulation;
1 引言
随着新媒体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体发起的网上社会求助行为越来越频繁。2013年8月广州女孩为中暑清洁工撑伞事件,2014年6月广西南宁杨六斤事件、2015年3月浙江温州“公益少年”事件,2015年8月南京柯江诈捐事件,2016年3月广东肇庆白血病女孩被假公益组织诈骗事件,2016年11月四川大凉山伪公益直播事件,2016年12月广东深圳罗尔事件等等。一系列因为公民通过社会求助而进行欺诈的事件产生,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政府在针对类似事件中如何进行规制,公民又如何合理地进行社会求助等问题日益严峻。
本文基于公民社会求助中困境的个案分析,在政府立法以完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披露机制,搭建统一、公开、透明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平台,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以及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求助权等方面做了突破。
2 公民社會求助概念界定与类型
2.1 公民社会求助的内涵
2.1.1 公民社会求助的概念
公民社会求助也称公民社会求援。在我国,公民社会求助是指公民向社会发出寻求帮助、解决困难、疑难咨询等的过程。它包含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求助者遇到了一些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二,存在求助者和救助者两个主体;第三,求助者主动采取行动来解决困难。
一些中外学者对公民社会求助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中国词典中将“求助”定义为“请求帮助”;英国学者将其定义为:公民社会求助是指因各种原因在生活上有特殊或紧急需求的公民,提出从社会获得求助以满足自身需求的请求。德国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求助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能力为其提供生活费用或在特殊生活状况下需要帮助的人,提出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以使他有能力应对困境。
各国对公民社会求助概念的理解各有不同,虽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或概念界定存在偏颇或范围过小的问题,难以涵盖社会求助的内涵。本文作者认为,公民社会求助即是指年老、疾病、伤残、自然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职业等各种原因造成困境的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相关媒介,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达到解除或缓解自身所处困境的目标。
2.1.2 公民社会求助的主要特征
公民社会求助与社会救助紧密相连,前者为公民向社会提出请求,后者为政府、社会满足公民所提出的请求。通过对比,得出社会求助具有以下特征:
1) 公民社会求助对象的广泛性
进行社会求助的对象为全体社会公民;而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选择性,要求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全体社会公民在生活各个方面如有困难,如身患重病、遭遇意外,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出请求,以此解除或缓解自身困境。这种广泛性是社会求助最为突出的特点。
2) 公民社会求助的条件性
公民遇到某个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其向社会进行求助的前提,也是必要条件。公民自身及家庭的财产不够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困境时,到亲朋好友邻居处借钱,到银行寻求贷款,最后不得已向社会求助。
3 公民社会求助理论研究现状
3.1国外研究现状
鉴于西方学者最先对公民社会求助进行政府规制开展系统化的研究,本文基于西方学者理论对政府规制进行定义。对公民社会求助进行规制的主体为政府;受到规制的对象为进行社会求助的公民或组织;进行规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民社会求助方式,完善公民社会求助机制。20世纪后半叶,美国学者斯蒂格勒提出政府俘虏思想,认为政府对于紧急情况下公民社会求助进行规制,往往导致效率低下,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政策无法落实,从而产生负面影响[1]。同一时期的美国学者佩兹曼发展了斯蒂格勒的规制俘获思想,他认为鉴于公民社会求助的不确定性,政府规制后的结果并非总有利于被规制者。后来法国的让·雅克·拉丰,让·梯若尔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政府规制理论,对政府规制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和政府对于公民社会求助措施等展开系统研究。
3.2 我国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于政府规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学者敖向姣认为,政府行政机构是我国微公益事业发展的主体,也是间接参与者,参与微公益事业的主要方式为政策辅助、经济拨款和文化宣传,她同时强调微公益发展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政府引导[2]。另一个学者,覃青作区分了网络公民社会求助与伪求助,从完善法律条文、审核、公益余款的管理机制、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政府对公民社会求助进行合理规制的对策[3]。
4 公民社会求助个案分析
2016年9月8日,深圳市儿童医院,罗一笑确诊为白血病。其父罗尔在微信公众号“罗尔”上推送文章,例如《笑笑爸的机会》、《笑笑一吻谢亲人》等,记录父女一同抗病立历程。据罗尔本人描述,《笑笑爸的机会》、《小萌娃笑傲白血病》等文章共收到微信打赏3.28万元。罗尔试图将3万元捐出,后却被劝阻,只捐了1.2万元。
两个月后,罗一笑病情转危,持续高烧厌食,住进深圳市儿童医院ICU。与此同时,《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在三日内赏金超过微信规定5万元/日上限。在此期间,他与好友小铜人公司的刘侠风商讨多余的医疗费用问题。最终,他们达成共识,打算在小铜人公司名下的“p2p观察”里发布以罗尔为署名的文章,读者每转发一次小铜人捐款一元,赏金全部作为罗一笑的医疗费。
次日,“P2P观察”便推送了罗尔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描述了作为一个父亲,罗尔在得知女儿患白血病后的痛楚和无助,并在文末附上《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推送刚发出5小时,赏金即超过当天5万元上限。随后几天《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再度刷屏。
29日,罗尔发文,在《我承认,我被钱砸晕了头》一文中承认:“我彻底被钱砸晕了头,有些微信红包我都来不及收取,沉底了。许多的留言我看不了,许多的恩情我感谢不了,许多的钱我数不清了。”发文后不久,公众质疑声开始出现:一是罗尔财产情况是否属实(罗尔是否拥有三套房产、一辆别克车);二是女儿罗一笑的医疗费用和医保报销比例是否真正需要社会资助;三是小铜人公司是否借势营销和炒作。随后媒体报道大量出现:一家媒体发布《罗一笑事件的后果,可能要由其他白血病患儿来承担》,通过对罗尔和刘侠风的采访,对部分流言进行证实。
同时,深圳市儿童医院官方微博发文,对罗一笑的病情和费用做了说明:从9月起,罗一笑共住院三次。前两次分别为28天、29天。此次住院费用结算截至29日。三次住院合计总费用为20万元,医保报销17万元,自付项目为3.6万元,平均的自付费比例17.72%。
同日,小铜人推文《好事做到底,不怕风凉话》回应公众质疑,公布整个活动募集具体金额270余万元,包括刘侠风接受的个人捐款2万余元,“P2P观察”公众号打赏10万余元,“小铜人”公司根据转发量捐款30余万元和罗尔收到微信打赏207万元。
12月1日,微信官方发布《关于“罗某笑事件”赏金资金的说明》声明,决定将罗尔事件的赏金在三日原路退回。两日后,罗尔表示已将25万余元的赏金委托相关单位返还,并回应媒体:深圳房子留给儿子,东莞房子一套属于现任妻子,另一套留作自己养老。在《罗尔说“罗尔事件”》一文中再次详述罗尔自身的三套房子不能变卖的原因——留给儿子的一套房子早已与前妻有协议,无法变卖;另外准备为自己退休养老的房子尚未拿到房产证,无法交易变现。罗一笑最后没能熬过疾病,罗尔夫妻希望捐献其遗体和器官,自此整个事件告一段落。
4.2案例困境分析
本案中,社会公众对于罗尔事件有三个困惑:
一是对于罗尔的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在广东拥有三套房产、一辆别克车);既然家庭经济背景可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况且罗一笑有医保,且自付差不多4万,平均的自付费比例为17.72%。为何还要进行社会求助。本文认为,罗尔受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影响,三套房屋没有一套打算留给女儿。但作为父亲,却又急于希望女儿的病情好转,同时担心医疗费会越来越多,因为罗尔的工作变动,每个月只有4000多元的工资,且女儿的大病医保报销有封顶金额等因素,從而希望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发文章的形式筹款。但罗尔也没想到所赢得的关注度和获得的金钱帮助超乎预料,便陷入了是否应该让公众知道自己经济背景的困境。
二是关于小铜人公司借势营销和炒作;作为公益平台,盈利几乎为零,因此希望借助公益事件,扩大自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或是发布造谣伪公益事件,来获得社会的同情和关注,以此盈利。新媒体的“注意力经济”致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总在看不见的地方”,沉默者仍然“沉没”,而花样翻新的求助方式却滚出巨大的雪球,甚至超出了当事者的控制和意料。
三是罗尔在已经得到足够的社会救助后,为什么不告知公众,反而隐瞒真相。本文认为,此类现象在当下社会十分普遍,受助者基于自身考虑,对社会公众隐瞒家庭经济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以夸大自身的困境,希望因此博得社会同情,获得社会更多的资助,在社会帮其摆脱困境后,受助者基于自身的状况,往往会借口自身仍然身处困境,把剩余的资助占为己有,不返还给社会公众,造成社会公众的“爱心浪费”,使得其他需要帮助的公民没有资源可享。
5 原因分析
5.1公民社会求助信息披露机制的法律不健全
公民社会求助目前没法通过法律来规范。它既不在《慈善法》的规制范围里,也不在《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制范围内。公民社会求助的政府规制目前主要依据我国的《慈善法》和《网络安全法》。然而,我国的慈善和网络立法体系尚未健全,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现有法律多是宏观、原则性指导,可操作性不强,真正应用到公民实际的社会求助中少之又少。因此,政府如何出台一套合理地针对公民社会求助的法律,对于解决类似问题至关重要。
5.2公民社会求助界限不清晰
哪些人可以求助,哪些人可以救助,什么时候求助,如何在完全陌生人化的新媒体空间表达爱心,如何防止爱心变伤心,如何把握求助与骗捐的界限等,这些都是对“公民社会求助”与“政府规制”的双重检验,都需要形成一定标准。
5.3公民社会求助信息平台不统一
现在中国有很多家公益组织在参与儿童大病救助,但并没有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比如判断进行社会求助个人的家庭贫困的程度,是否购买了医疗保险,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是否为其进行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社会求助者是否已经摆脱了困境等等信息,都需要一次次反复核实。没有一个统一的公民社会求助平台,导致信息重复,沟通不畅。
5.4对传播媒介的监管不到位
监督管理没有做到有的放矢,没有适合我国的国情制度和需对我国的传播媒介进行适度规制,缺乏第三方监督管理。在“罗尔事件”中,微信打赏功能成了募捐、捐赠的“灰色地带”,但微信平台并没有发挥对信息审核、核实、对公众进行信息反馈等功能。在这个事件中,互联网平台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来完善,来规避可能出现的行为风险。
6 公民社会求助的优化途径
6.1以立法为先导,完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披露机制
加快公民社会求助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政府要发挥社区的优势,因为相比于广大社会公众,社区对于受捐者的家庭经济背景更了解,可以通过以社区为单位的方式,开展针对公民社会求助的活动,使得政府、社会公众和公民的信息对称。
6.2搭建统一、公开、透明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平台,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社会求助的公民的家庭经济信息公开和资助款项用途的透明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作为管理者,政府需要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公民社会求助信息平台,实现求助者信息与社会共享,面对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则要加大收集和公开的力度,这样不仅方便求助者,更能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避免“爱心浪费”现象发生。同时,新媒体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掌握求助者的家庭信息,更好地向社会披露。
6.3加强对传播媒介的规制
中国的舆论媒体受“杨六斤事件”和“罗尔事件”影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作为公民社会求助与政府规制中的中心环节,政府加强对传播媒介的规制至关重要。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对传播媒介的监管做到有的放矢,健全传播媒介的信息审核制度,建立规范公开的公民社会求助公示制度和第三方监督管理制度,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求助者的家庭信息,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7 结束语
解决公民社会求助存在的困境需要以政府为主导,辅之以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协调监督的规制,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规制公民社会求助的方式和所提供的家庭经济信息,另一方面,要及时保持社会公众保持信息的对称性,使捐助者了解实情,受助者及时摆脱困境,同时又要避免“爱心浪费”和类似“罗尔事件”的产生。为此,在公民社会求助的問题上,最本质也最漫长的方式是健全社会保障网络,需要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的磨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息网络。而在这一信息网络健全之前,公民社会求助的困境还将长期存在。
参考文献:
[1] George J.Stigler.T he T heory of Economic R egulation[J].T 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3- 21.
[2] 敖向姣.“微公益”成长中的政府引导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3] 覃青作.网络公益行为的政府管理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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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6: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