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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范文 潘 立
摘要:文章剖析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总结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一般特征;据此设计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提出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该研究有助于规范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市场的操作程序。
关键词:仓单质押;物流金融;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inherent mechanism and general character of the 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financing, designs the general flow of the 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financing, and proposes the main transaction rish of the 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This research is helpful in standardizeing the operation process of the 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Key words: warehouse receipt pledge; logistics finance; financing
1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活动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需要全局考量,精细安排,方能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博弈各方心理容忍度的底线之上。鉴于标准仓单的风险控制技巧的成熟性,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采取类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主要目标是做成类标准仓单的模型[3]。
第一步,由出质人评价非标准仓单的标准化可行性。具体包括以下分步骤:
一是确定该仓单资产是否适合做成权利质押。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2]:
(1)资产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资产抵押物变现能力足够高。
(3)资产持有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即违约率低。
(4)资产的相关价格、信用评估数据易于获得。
(5)资产本身品质稳定,在质押期内品质波动在风险可容忍限度内。
具备以上要素的货物方可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二是由出质人计量仓单的现金流折现价值。
第二步,引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主要作用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持有货物,避免货物被出质人滥用,起“风险隔离墙”的作用。对物流中心的要求如下:
(1)独立性。要求物流中心是一家在所有权、控制权上都独立于出质人、质权人的机构。
(2)无违约动机。要求物流中心有一定规模、实力,从而削弱其监守自盗的动机。
(3)监管。质押人可以在物流中心设置独立董事,以确保当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以货物质权来弥补质押款的损失。
物流中心持有质押货物是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核心。物流中心的具体权利设置的工作重心就是最大限度降低出质人违约风险条件下,质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三步,货物的真实出售。货物的所有权从原始权益人(卖方)转移到出质人(买方),货物的物质实体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物流中心。真实出售行为完成后,方可实现货物资产同出质人违约风险的真实隔离。出质人违约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质人主观违约,则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来弥补损失。二是出质人因不可抗力违约,如破产,则质押人可以确保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没有权利对已质押货物的追索权。
第四步,征信。质权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资料,有权调查出质人同信用水平相关的各项资料,从中获取出质人的信用状态信息。出质人的信用水平评价有两大作用:一是确定质押合同能否成立的标志,二是作为确定质押货物的质押率的指标之一。
第五步,评级定价。质押契约是风险契约。在质权人视角下,其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内生风险,其风险来自货物品质的不确定性;二是出质人风险,该风险水平可由征信评估获取;三是物流中心违约风险,该风险的控制可在物流中心遴选环节实现。综合上述三项内容给出质押货物的评级数值,并将该评级值同质押率挂钩。即评级值与质押率正相关。
第六步,质押款拨转。评级定价后,出质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中心,获取物流中心开具的仓单,该仓单具有标准仓单的一般特征,可称为类标准仓单。出质人将类标准仓单转交质权人,质权人同物流中心做信息确认后,持有仓单,并将质押款拨付出质人。
第七步,货品监管与风险分散。质权人有权在必要时候派遣人员查验质押货物,有权在威胁质押契约的可能情形出现时要求物流中心、出质人做出保全行为。质权人还可引入保险公司来分散质押契约风险。
第八步,质押款转回。当合同到期时,出质人可将质押款项并利息转回质权人。质权人收回款项,返还仓单,并同物流中心通信以确认该信息。出质人身份解除,重新享有仓单内涵全部权利。
3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
3.1质押货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货物的品质需要满足质权人控制风险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品质稳定,二是质押货物的价格稳定,三是质押货物的处置方便,即变现能力强。一般性的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钢材铸件、大型设备等。
(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依据质押契约是否正常终止,对货物的处置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契约非正常终止。由于货物真实价格低于质押款金额,质权人可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格不低于质押款金额。若出质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契约继续执行。若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的,质权人可对质押货物行权,以确保己方利益。二是契约正常终止。若监管账户内存款不足偿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并收回质押款本息。处置货物后,若有余额,应归还出质人;若不足以抵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对出质人的追索权。若监管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质押款本息的,在质权人划转质押款本息后,归还仓单质权。
上述货物处置中,质权人有权按比照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处置货物。
3.2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历史价格及折扣率来确定质押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来确定,二者为负相关关系。这类质押价格确定没有考虑不同质押品质量波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自行建立征信制度,也可使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来确定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出质人信用水平同质押率、质押额两项指标同时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水平对应不同的质押率、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划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额。对于出质人提出高于质押限额的质押要求,质权人可通过是否给其额外质押额的方式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信用水平对出质人划定双限额,对于控制出质人的违约风险的具体功效有待进一步研究。
3.3质权人、出质人、物流中心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讨论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关系。质押期内质权人对仓储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点。物流中心对质权人无利益上的依赖性,若不能有效规范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阻碍质权人有效行权。为确保质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须以出质人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货物入仓后,物流中心应开具质押专用仓单,并在该单上注明质权人,以示区别常规仓单。该单赋予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监督、检查货物状态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行为,质权人可要求物流中心与之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以确立物流中心与质权人之间的明确法律关系。协议需涉及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保管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权;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需对质押货物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质权人审计。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应当通过签订《质押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性权利义务条款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内容[6]: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等价于质权人应收款的足额保证金,以确保质权人可以按期行权。二是强制平仓线[5]。质权人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一般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二者比的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无毁约动机。若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小于质押款时,且当出质人认为这一趋势不可逆时,出质人有强烈动机毁约,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质押款。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低于质押款时,质权人可以提出行权要求,或要求出质人退还部分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值大于质押款。当然,由于非标准仓单的产品无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因此质权人可同出质人商议确定价格。由于大宗货物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大,因此可将同类货物所在区域市场价格默认为货物真实市场价格。
为调控质押风险值,质权人或出质人会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人、业务中间人等市场中介组织参与质押活动。对于这些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及其同质押活动三方关键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不详细探讨。
4结束语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难点在于仓单非标准化的内涵风险大,影响质权人的资本流动性,因而不被金融界业内接纳。本文通过剖析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内在机理,提出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并指明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本文引入物流中心而非传统的SPV作为风险缓冲组织,是基于非标仓单的自身特性做出的一个特色安排,使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避免繁琐手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对质权人而言,依据实力与信誉并重原则选择优秀的物流中心作为质押融资第三方机构,是维系整个融资过程安全性的关键决策点。该研究有助于规范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推动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谢圣涛,汤银英. 物流金融问题研究与进展[J]. 生产力研究,2007(18):149-150.
[2] 陈峥. 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化解之道[J]. 现代商业银行,2007(9):58-60.
[3] 陈燕. 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J]. 江汉论坛,2007(10):36-39.
[4] 吴小东,张建斌,王文君. 物流金融的几种金融服务探讨[J]. 中国储运,2007(11):99-101.
[5] 徐雅丽.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判断指标探析[J]. 中国储运,2004(2):27-28.
[6] 孙宁.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J]. 农村金融研究,2002(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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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9: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