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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范文

    陈骐+李江源

    摘要: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处于起步期,制度尚不健全,农业经营科技水平较低,亟需获取相应的科技服务,以提升其生产效率。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农场高优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农业信息化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探索循环农业,保障农业食品安全。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在管理体制、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有待通过机制、机构、法律以及多元化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完善得以实现革新。

    关键词:农业科技;家庭农场;推广服务

    科技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点,而家庭农场作为新时期的农业微观创新主体,能够有效承接新技术的发展,将提升农业的科技水平。本文将主要阐述家庭农场背景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完善。

    一、 农业科技服务的概念

    1. 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1867年英国曼切斯特大学首先倡导推广农科技术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这一提议很快在全英国范围内得到响应。20世纪初叶,美国受到英国的影响,于1914年颁布《农业合作推广法》,利用法律的手段,规范了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发展至21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各国普遍推广农业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这一概念地提出始于改革开放初,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业技术和农业技术推广局限于农业生产。随着我国“三农”的发展,科技对农业改革、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都亟需技术引领。狭义的农业技术推广概念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科学知识、政策法规、产业信息等方面内容将不断丰富农业科技的内涵。

    为此,在新形势下,胡雷(2013)将农业科技服务定义为面向三农的社会性活动,其将凭借多渠道、多技术、多手段传播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技术、新观念、新信息,以惠及三农,达到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民小康生活、转变农业生产模式的目的。高启杰(2008)将农业科技推广定义为由推广服务系统和技术应用系统组成的联合系统,其中必须注意两大子系统的效率、沟通、互动,以及相关外部、法律环境的健全。综上,现代的农业科技推广应该涵盖“三农”,形成为综合了农村教育、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以及社会服务的系统。

    2.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对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定义而言,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郭霞(2005)指出其狭义定义是为“三农”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包括相应的公共服务、教育研究、企业个人以及合作组织,而广义的定义则包括除组织外的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吴德进(2009)认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包括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和农业科技推广三块。陈俊红等(2010)认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为农业提供生产全程服务的机构和系统。

    当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科技将在农业科技服务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从而在原有农业科技服务系统基础上形成拥有信息化功能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以改变原有体系体制僵化、服务单一、人力不足等问题。

    与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相比,新体系具有众多特点。其一,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信息知识的可复制性,以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农业组织方式的需求。其二,新体系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公益性服务,包括无偿的科技成果,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转型。其三,新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产学研一体的组织架构,该体系依托产学研的架构能够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服务,以此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进农业生产模式。

    2002年后,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出现多元化趋势。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度加深,这使得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加快。截止2012年,我国农业科技特派员人数超24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达13.3万个。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由公益组织、农业科研院校、农民基础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引导服务体系等四部分构成,其中政府主导的公益组织,是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科技协会、公益性推广服务机构组成的体系,是我国目前农业科技服务的主要力量,而农业科研院校、农民基础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分别发挥着科技转化、技术咨询以及供销服务等作用。

    二、 农业科技服务促进家庭农场现代化经营

    1. 促进家庭农场高优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家庭农场的发展亟需农业生产的优质化、品牌化和精量化,这就要求农场探索高优农业的发展。农业科技服务能够利用现代的先进技术,着力培育、研发、引进优质农业品种,促进种苗技术的发展,最终通过改良优质种苗,增强农产品的抗逆性,为家庭农场发展高优农业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

    家庭农场在确保农业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而农业科技服务也能为农产品加工提供核心技术。各地家庭农场在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时,应因地制宜,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加强高附加值、区域特色产品的研发创新。这就需要农业科技服务提供诸如针对经济作用、粮食作物以及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实现以科技带动家庭农场产品创新,加快其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2.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信息化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应大力发展“数字农业”、“精准农业”,这就要求农业科技服务站为家庭农场提供核心技术,实现生产流程管理的精细化,以提升农业生产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此农业科技服务可以提供计算机技术、卫星遥感技术以及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环境的监测系统,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电子化、信息化、机械化的操作。同时为促进家庭农场的信息交流,农业科技服务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农业信息平台,为农业专业技术的交流提供平台的保障。

    家庭农场在实现信息化作业的基础上,可以探索设施农业这一现代农业的另一生产模式,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信息化作业为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提供了基本的科技监测保障。若农业科技服务为家庭农场进一步提供设施农业所需的技术、设计农业生产基本规划,则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农业产品的反季节生产和高效化生产,实现现代农业的技术、资金密集型的生产方式转型。为此,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大棚工厂作业技术、智能温室建设技术等现代设施农业所需的高科技支持。

    3. 鼓励家庭农场探索循环农业,保障农业食品安全。家庭农场规模经营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必须高效且可持续利用农业资源。农业科技服务能够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技术,构建资源再生型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型生态经济、内部资源循环利用经济等模式,以此提高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而在循环农业的基础之上,农业科技服务可以进一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支持,改变其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以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等,生产出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具有较高保障的农业食品,从而构建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的品牌。为此农业科技服务需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环境保护、生态养殖、标准生产、生物肥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以求保障农业食品安全,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链条的健康发展。

    三、 当前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落后,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协同效益。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所属各专业服务机构自成体系,分工过细,力量分散,配套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生产所需,更难以提供综合性的具有协同效应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落后而又分散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且政出多门的管理体系使得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人员承担非农科技服务职能,直接影响体系的运营效率。

    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现有的服务机构既受同级农业部门领导,又自上而下地服从上级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双重领导的制约使得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所有项目和环节都由政府决定,而农民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容易导致所提供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与农民实际需求相脱节。

    现有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用人机制陈旧。目前该体系尚未建立现代化的奖惩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与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而与之对应的人才选拔机制也无从谈起,这直接影响了基础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2. 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在2002年后开始了多元化的改革尝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处于市场程度较低的水平,尚无法对接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带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色彩,缺乏针对市场需求的设计。其二,农业科技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的技术咨询、服务监督、收入激励、客户反馈和风险评估制度,这使得农业科技服务市场具有一定盲目性、季节性,有待进一步地完善。其三,缺乏市场竞争,目前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是仍然依托于政府主导的机构开展服务,这使得政府大包大揽,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或者供给不足。其四,缺乏农户需求的反馈机制,目前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过于注重单项的灌输,而农民在遇到需求或者对新技术产生疑问时,缺乏有效通畅的反馈机制,导致新技术的服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推广和运用效果。反馈机制的缺乏,农民无法正确的快速地反映对新技术、新服务的认知和意见,可能导致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评价产生偏误,直接影响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弥补了政府主导机构的不足,但是非政府主导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目前规模较小,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能力较弱,且由于经济实力的限制,缺乏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科技服务。其次该体系目前尚不规范,组织架构不健全,为形成网络化、立体式的服务网络,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紧密的指导,难以在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3. 资金投入不足。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首先,自从乡镇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改为事业单位后,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事业的投资具有较强的既定性,加上本身投资数量较低,使得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在发放完基本工资后,从而缺乏资金开展有效的服务工作或者组织内部的经验交流。再者,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自身创收能力缺乏。目前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依托于政府主导的体系,即使是多元化的服务主体,也多以公益性的机构为主,不能通过农业科技转化贡献获取应有的货币回报,更缺乏自负盈亏和利用市场原则做大做强的能力。

    4. 人力资源匮乏。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低,人力资源匮乏。我国相关从业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如美国县一级的农业推广人员有1 300多人,且基本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反观我国,基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单一,仅接受过专业技术方面的教育,而缺乏立体式、全方位的农业科技教育,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所需。再者,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对市场信息的变化不够敏感,难以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进行整体统一指导,往往导致从业人员个人仅凭自身经验或者上级部门的指示,粗略估计市场形势,容易直接造成农产品滞销等问题。

    四、 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完善

    1. 加强法律保障。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制度完善应该法律先行。我国首部关于农业科技推广的法律是出台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该法的出台距今已经20多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可操作性和处罚措施方面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为此应该从国家层面,通过人大从新修订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我国各级政府也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所需出台相应的规范条例,以便于在实操层面弥补《推广法》的不足。

    2. 完善体系机制。政府应该完善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聘用、责任和考评机制。在聘用机制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考试制度,竞争上岗,择优录取。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考试、面试、审核、述职等程序,严格甄别优秀农业科技人才,杜绝关系人员的进入。在农业科技推广责任制方面,为明确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服务区域、对象、职责等,直接建立专业人员与服务农户之间的联系,实行责任包干,包田、包户、包人专项服务。在从业人员考评方面,可以建立“四位一体”的考评机制,即政府部门、推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农户四方共同考核,同时细化定量考核标准,并实行末尾淘汰制度,淘汰末尾机构负责人和末尾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人员。

    3. 优化体系结构。为优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结构,需简化机构设置,缩短服务流程。从短期来看,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仍将是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力量,而为更好的服务农民生产所需,提高这一体系的效率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改变目前机构臃肿的弊端,简化设置,缩短服务流程。就当前状况而言,应首先根据市场所需整合资源,简化部门设置,建议可以裁撤多部门的上级指导部门,而成立新的综合性的农业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发展,为农民提供有效的、适应市场信息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避免政出多门,减少重复无效服务的可能。

    4. 探索多元服务模式。为优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结构,需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由于其自身性质所限,不能涵盖农民全部所需,为此应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各大专院校仍需提供产、学、研一体式农业科技服务,同时部分中专院校可以培养复合式的农业人才,不仅充实科技服务体系,更培养专职农民,以改变农业微观生产主体。对于企业主导和农民自发组成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这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市场翘板,对此政府应该出台政府,鼓励这些机构为农民提供科研、推广、生产、销售、深加工等立体式服务。在创新服务模式方面,可以探索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模式。该模式通过“专家+农业科技+企业+农民”的形式,将最为直观的农业科技成果展现在农民面前。各地在探索这一模式时,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适度流转土地和选择发展类型,选择合适的专家、企业给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技术和资金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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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骐(1990-),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李江源(1989-),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地区金融、地方政府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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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