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博弈分析的第四方物流分包信任保障机制研究 |
范文 | 何嘉巍++冯成江 [摘 要] 本文以博弈论为基础,建立了信任保障机制模型,研究了在信任不对称情况下第四方物流提供者和分包商的信任关系。结果表明各方主动采取措施建立信任保障机制,发送信任信号是必要的。同时表明抵押是第四方物流企业动态合同的自我履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关键词] 信任博弈;第四方物流;保障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44 [中图分类号] F2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096- 03 0 引 言 在物流和供应链的实施热潮中,第四方物流(4PL)已成为当前管理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第四方物流作业分包在运作上是一种协同商务活动,也是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管理问题。如果第四方物流作业分包的信任度很低,则第四方物流提供者和分包商合作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要付出很高的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因而第四方物流在分包运作过程中必须建立和保持第四方物流提供者与分包商相互间的高度信任关系。 1 基本信任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设博弈双方为第四方物流(4PL)提供者f和第四方物流(4PL)分包商i(主要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如果4PL提供者f将物流作业分包给4PL分包商i,4PL分包商i也积极合作按要求完成作业,4PL提供者f按要求及时付款,则能使4PL提供者f和4PL分包商i分别获得利益π1、π2。在4PL提供者f给予4PL分包商i信任的情况下,受信方4PL分包商i可能会受到背信的好处(t2>π2>θ2)的诱惑而使信任方仅得到s1(π1>θ2>s1),因此信任方4PL提供者f可能决定不信任4PL分包商i,从而导致了劣解(θ1,θ2)。即缺乏相互信任的博弈结果是(θ1,θ2),相互信任的结果导致了帕累托最优解(π1,π2),如图1所示。 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很好地描述了参与人信任与不信任的概念、信任的得益及其带来的风险。在这个框架下信任就可很简单地定义为“相信某人做某事”,其可置信的信任源就是可理性计算的利益。博弈的参与人在利益关系上具有相互依存性,博弈中的一个理性决策者必定建立在预测其他参与人的反应之上的。一个参与人将自己置身于其他参与人的位置并为他着想从而预测其他参与人将选择的行动,在这个基础上该参与人决定自己最理想的行动。对上述第四方物流提供者选择分包商的信任博弈过程,我们可将其表示为战略形式,如图2所示。 图2所表示的一般化信任博弈模型中存在关系式:s1<θ1<π1,θ2<π2 在理性假设下,(π1,π2)是双方相互充分信任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解,但这个解却不是Nash均衡解,是不稳定的解。而(θ1,θ2)是双方都不置信任的一个劣解,但这个解却是Nash均衡解。因而,基本信任博弈模型无法建立相互信任的一次性博弈,双方都陷入了囚徒的困境。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保障机制的信任关系的结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建立各种可实施的信任保障机制。 在图2中,如果改变博弈矩阵的支付结构为θ1<π1且t2<π2,那么双方就达到了基本的守信条件。要使上面两个不等式成立,可采取下面的方法: (1)有条件的重复博弈。 (2)要求受信方先进行抵押,如果失信则以抵押补偿授信方可能的损失。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办法。 (3)建立制度约束,给予背信者处罚,以此减少其得益直到让其感到背信不合算。这是一种事后控制办法。 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重复博弈会导致声誉的形成,声誉的形成将带来新的商业价值。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当估计采取背信行为的一方看到守信可获得长期的收益时,也就是说在存在某个折现系数可使未来守信得益做出折现后,其实际盈利增加到π2并有t2<π2,当然会采取守信行为。 3 基于抵押的信任保障机制 前面提到,在一次性交易中建立和维持信任必须要有外部力量或道德约束等保障机制。而外部力量的约束是需要成本的,在一定的成本收益条件下,一次性交易有可能注定以背信结束,交易双方都无法改变这个结果。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力量作为信任关系保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第四方物流企业在实践中并不排除一次性交易存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抵押合同保障机制。 解决信任博弈中的机会主义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改变博弈的决策结构和支付结构。在存在机会主义的基本信任博弈模型中,如果重复交易时4PL分包商i采取守信策略所获得的收益的现值大于其采取背信策略所得到的得益时,4PL分包商i会有可能守信。这说明重复交易就是一种改变博弈支付结构的途径。除此之外,改变博弈矩阵支付结构的直接手段就是抵押。 抵押型信任博弈实际上是基本信任博弈模型的一个扩展。引入抵押后不仅改变了博弈矩阵的支付结构,而且还改变了博弈的激励决策结构。第一,受信方4PL分包商i先行动,决定是否进行抵押,这样4PL分包商i就成了被观察者,抵押物及其价值成为一种显示4PL分包商i将来是否滥用信任的信号。第二,在得益支付结构上,如果4PL分包商i在得到4PL提供者f的信任时滥用信任,则4PL提供者f将得到h1来补偿其损失。当h1+s1>θ1时,4PL提供者f将有信心给予4PL分包商i以信任,其损失获得了充分的补偿。此时,h1起到了一种诱致4PL提供者f授以信任的作用,我们可称之为诱致型抵押;对4PL分包商i而言,如果h2+π2>t2时,有理由相信4PL分包商i将无背信的动力。此时,h2起到了一种约束4PL分包商i滥用信任的作用,我们在此称之为约束型抵押,它可以减少理性受信人滥用信任的倾向。但如果受信方4PL分包商i拒绝抵押,则相应的子博弈又退化为原来的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在完全和完美信息下,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和无抵押信任博弈是同样的。很显然抵押是建立并维持博弈双方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可行机制。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发现4PL分包商i为了进入第四方物流,4PL提供者f将有意进行专项性投资h2以显示或加强其现有的核心能力。除此之外,还有的企业本身拥有较高的声誉,我们也假设其拥有抵押价值h2。对企业的声誉,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而形成的,所有的这种投资已经沉淀为声誉。声誉本身是一种极佳的抵押品。所以,声誉较高的物流企业在合作中往往会更守信,声誉作为一种易碎的抵押品,虽然另一个合作方不能直接得到它,但它却很好地约束了参与者自身。不管是专项性投资还是声誉,从博弈论角度看都可认为是可置信的,都可作为一种抵押品自我实施其协议,确实成为了一种信任建立和维持的机制,并可使双方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韩立清.外包、供应链集成与第四方物流[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7):154-157. [2]邓安平,吴继飞,赵康.基于非对称信息理论的团购网站盈利模式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2(3):67-69. [3]王重鸣,邓靖松.虚拟团队中的信任机制[J].心理科学,2004,27(5):1264-1265. [4]贺盛瑜.物流联盟企业间的信任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4(10):18-21. [5]田宇.第三方物流服务分包管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6]邓安平,吴继飞,冯成江,等.时间价值下第四方物流多期分包激励机制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9):4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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