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资源税制改革理念的分析和探讨 |
范文 | 谢毅哲 [摘 要]为深化资源税制改革,充分发挥资源税制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从征收范围、计征方式、收费基金、资源税率、优惠政策等层面入手进行改革,对资源行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在分析资源税制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制改革理念的践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改革;计征方式;优惠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071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1 资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1.1 资源税功能定位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一直在对资源税制进行改革,但是却收效甚微,资源税制仍没有充分发挥抑制资源过度消耗、准确反映资源品稀缺程度的功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矿产开采的主要企业,当时的资源税功能定位于调整国有企业间的利润差异,导致资源企业无视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未能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资源浪费现象极为严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行业涵盖了多种所有制企业,加之我国经济发展对资源消耗量的逐步增大,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若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资源税功能定位,则势必会阻碍资源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必须在资源税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1.2 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盐及一些矿产资源等,而未将所有生长周期缓慢的可再生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纳入到征收范围中,难以发挥资源税的作用,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由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较低,造成企业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的现象愈演愈烈,使得自然资源浪费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遏制。另一方面,因资源税征税范围的限制,应税资源品的价格要高于非应税资源品,这就使得企业纷纷投向非应税资源的开采利用,加剧了非应税资源的稀缺程度。 1.3 资源税计征方式欠缺科学性 在《资源税暂行规定》中,纳税人的销售量是应税资源产品的计税依据,移送使用量是自用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长期以来,我国为了方便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将从量计征作为资源税的主要计征方式,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不科学的计征方式导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变动与资源品的价格变动并无联动关系,严重弱化了资源税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只对资源企业销售量和自用部分数量计征资源税,忽视了开采储藏资源量的征税部分,易出现资源企业囤积资源产品的现象,扰乱市场运行秩序,人为操控资源品价格。由此可见,以从量计征为主的计税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计征方式的改革步伐。 1.4 资源税率水平偏低 我国资源税税率一直偏低,严重弱化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人们资源节约意识中的作用。同时,我国资源税税率在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稀缺性、开采回采率、开采效率、不可再生性等因素,导致资源市场价格与资源开采产生的实际社会成本相脱节,阻碍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没有引导资源企业和消费者形成资源节约观念。此外,因资源税税率设计不合理,还造成了资源富集区与资源加工区的收益分配不合理。我国资源分布多集中于西部,而资源利用与消耗却集中于东部,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传导下,东部享受比西部更多的资源开采收益,加剧了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1.5 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微弱 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内容较少,并且优惠力度不足,尚未形成惠及面广的优惠政策体系。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开采效率高、开采难度大的纳税人优惠力度不足,不利于鼓励企业开采难度大的矿区。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而很少关注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制定,难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 2 资源税制改革理念的践行 2.1 资源税功能重新定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稀缺与资源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此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资源税制改革中,重点突出资源税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同时还要兼顾资源税原有的级差调节功能。而在新出台的资源税改革通知中,已经明确将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确立为资源税制的主要目标,并在征收范围、计征方式、资源税率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向,这对于提高资源开发效率、促进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部化有着重要意义。 2.2 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 我国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合理借鉴国外资源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特点,逐步将水、矿产、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全面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有效控制资源过度开采、资源浪费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尤其在水资源征税方面,应将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均列为水资源的征税对象,以维持生活用水、控制生产用水为原则实施差别税额制度。在新出台的资源税改革通知中,已经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并提出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税试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水资源税,同时适当提高耗水量大行业、地下水超采和超计划用水地区的税额标准,这对提高行业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新出台的资源税改革通知中还提出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到征收范围,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这些自然资源的具体征税方案。由此表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在逐步扩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资源税征收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2.3 资源税率体系设计合理化 我國于2014年末要求各省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各省实施政策比政策预定时间推迟了一个月以上。所以,如何制定合理的资源税税率是资源税制改革面临的难题。在新出台的资源税改革通知中,明确要求省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提出适用税率建议。笔者建议,在资源税率制定中要充分考虑环境破坏成本、资源替代成本、资源稀缺程度、资源开采成本、资源开采回采率等因素,同时还应当结合因地区差异产生的资源品质、生产周期、环境影响等因素,设计动态税率形式,增强资源品价格变动与资源税收益的联系,加大资源税的调控力度。 2.4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持续加大 为充分发挥资源税优惠政策在引导资源开采企业开发新技术、提高资源开采效率方面的作用,应制定完善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由国家统一制定优惠政策,杜绝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滥用或寻租现象。在新出台的资源税改革通知中,明确指出了要强化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如,通知中规定,对矿产资源开采符合条件要求的充填开采方式,享受减征5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若开采衰竭期矿山,则享受减征30%资源税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我国国情,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优惠政策进行调节,将税收减免条件予以细化,消除滥用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支柱性矿产贫矿、小矿床、难选矿开采方面,促使矿产企业有效开发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加大对利用低品位矿、尾矿、废水、废气、废渣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必要时可采取免税政策。 3 结 语 我国要持续推进资源税制改革,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调节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反映资源品稀缺程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国当前资源税制的实施情况,以及资源开采利用现状,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确定以从价计征为主的计税方式,合理设置资源税率,制定完善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体系,从而不断深化资源税制改革,推动资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华强,齐卫东,蒲志仲.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分析:问题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6). [2]马蔡琛,李宛姝.我国资源税改革思辩[J].税务研究,2014(10). [3]杨志勇.资源税改革下一步需要注意的问题[J].中国财政,2016(13). [4]曲志学.浅析我国资源税的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J].金融经济,2014(18). [5]郭焦锋,白彦锋.资源税改革轨迹与他国镜鉴:引申一个框架[J].改革,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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