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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资本PPP再谈判的策略研究
范文

    张德硕

    [摘要]我国自2013年以来大力推动PPP项目的发展。国外经验表明,PPP项目再谈判随着PPP项目的发展而增加。社会资本在处理PPP再谈判风险的策略仍不清楚。本研究从公共部门、外部环境和初始合同的角度确定了社会资本PPP项目再谈判的关键风险。基于已识别的风险,提出了社会资本处理再谈判风险的有效策略。主要包括:规定PPP再谈判过程和相关监督制度、增强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和公共部门风险的能力、通过诉讼保护社会资本的效益等。

    [关键词]PPP;再谈判;风险因素;策略

    0引言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而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已被广泛应用,第一个PPP项目是英国政府在1982年推出的。英国的PPP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教育等。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拉丁美洲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广泛采用PPP模式。根据1985年至2011年全球PPP项目数量的統计分析:欧洲位居第一,亚洲和澳大利亚是第二位,墨西哥和拉丁美洲是第三位,美国和加拿大是第四位。我国自2013年起开始广泛推广PPP模式,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

    然而,根据国外PPP项目实施的经验来看,随着项目的不断开发,由于各种原因,PPP项目再谈判已经不可避免,PPP项目再谈判的几率不断增加。虽然再谈判是PPP实施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缺少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再谈判中的战略问题的研究。因此,本文基于确定的再谈判关键风险因素的研究,为社会资本提出有效的再谈判战略,以应对PPP再谈判风险。

    1社会资本PPP再谈判的关键风险

    基于文献综述,本研究确定了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再谈判关键的风险,主要来自公共部门、外部环境和初始合同三个方面。

    公共部门存在三个关键风险因素,包括政府领导的变化、政府的信用风险以及政府的腐败风险。在我国的PPP项目,特别是一些大型PPP项目中,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官员引进的项目,如果领导离任,在支持和优惠政策上可能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PPP项目的预期收益就会降低,导致社会资本发起再谈判。此外,信用风险也很重要。例如,如果政府认为社会资本收益过高,也会发起再谈判,以减少公共财政负担或提高社会福利。这种做法也会损害社会资本的利益。另外,在PPP项目中,政府的腐败将增加社会资本在建设和运营的成本。但是,由于我国一直在执行大规模的反腐行动,如果反腐可以进一步制度化,腐败风险将不断减少。

    外部环境存在三个关键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宏观经济变化以及替代产品的出现。我国PPP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太完善、宏观经济不太稳定。因此,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的变化对PPP项目的实施会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政府正积极推动PPP项目,地方政府通常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然而,如果相关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社会资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便会发起再谈判。同时,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出现也是影响再谈判的另一个关键的风险因素。现有的PPP合同通常强调PPP项目的唯一性,以保护其长期利益。但是,如果市场和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替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因此也会发起再谈判。

    初始合同亦存在三个关键的风险因素,包括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相关者条款规范不足以及缺乏再谈判的相应规范。不完全合同是PPP项目再谈判的根本原因。由于PPP项目实施时间长,初始合同不可能对各种条款详细说明,因此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在遇到不利情况时会发起再谈判。然而,如果合同缺少弹性,再谈判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有限性,难以预测未来发生的所有不确定性的情况。另外,由于社会资本具有趋利性而公共部门需要保证公共福利最大化,所以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也极大地促进了PPP项目的再谈判。

    2社会资本对PPP再谈判风险的策略

    根据确定的PPP再谈判关键风险,提出了社会资本在我国PPP项目中处理再谈判风险的战略体系。社会资本再谈判有效的战略主要是在初始合同中规定再谈判过程和相关监督制度。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发生再谈判时,增强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和公共部门产生风险的能力。

    PPP项目再谈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PPP再谈判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现有研究认为,在合同中规定再谈判程序、再谈判的触发事件、再谈判判断的标准等内容对再谈判的成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为了减少不合理风险共担的风险,应设计一个适应动态条件的模型来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适的风险分担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再谈判将大大减少,从而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的可能。此外,合同中还应规定再谈判监督制度。由于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自我监督实现困难,因此,应邀请第三方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督PPP项目的运营和社会资本的履约情况等。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机构收集的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判断是否启动了不必要的再谈判,以及如果发起再谈判将如何补偿损失。监督的相关内容、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及如何解决监督过程中的争议应在初始合同中加以确认。

    优化再谈判的过程,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通过借鉴国外PPP项目再谈判的过程,其关键步骤是确定再谈判目标,例如特许期长度、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等。并且,通过初始合同中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来自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的数据来确定再谈判目标的相关标准。最后社会资本和公共部门进行再谈判,直到双方达到最终一致的结果。再谈判的原则是双赢,这种策略对于处理来自外部环境和公共部门的风险,包括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府领导变化的再谈判是非常有效的。

    然而,如果再谈判不能解决政府的信用风险和政府的腐败风险等,应当通过诉讼的途径规避风险,以确保社会资本自身的效益。第三方独立的监管机构和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进行诉讼的关键证据。由于诉讼耗时长且花费巨大,因此应被视为处理PPP再谈判风险的最终战略。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因此社会资本需要进行自我能力的强化,如提高自身管理效率、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等以应对这些风险。PPP项目投资时间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并非所有风险都能提前确定和解决。然而,如果外部环境风险是由公共部门造成的,如隐藏关键信息、故意引入替代产品等,则社会资本需要进行再谈判甚至诉讼,以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3结语

    PPP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以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我国自2013年以来大力推动PPP项目的发展。国外经验表明,PPP项目再谈判比率的增长通常随着PPP项目的发展而增加。然而,社会资本在我国项目中处理PPP再谈判风险的策略仍不清楚。本研究从公共部门、外部环境和初始合同的角度确定了我国PPP项目再谈判的关键风险。基于已识别的风险,提出了社会资本处理这些再谈判风险的有效策略。战略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规定PPP再谈判过程和相关监督制度、增强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和公共部门风险的能力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保护社会资本的效益。

    这项研究可以促进社会资本更好地了解我国PPP项目中再谈判风险因素。所提供的策略也为解决这些风险因素提供了相应的方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策略是一般的理论建议,应进行未来相关的研究以验证这些战略在PPP项目再谈判中的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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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