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合作建构研究 |
范文 | 林孝武 [摘 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已于近期在国内普遍推行开来,特别在2014年,国家专门下发了有关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市政基本设施构建中,可见PPP模式受到国家高度关注。基于此,在文中主要探究了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的合作的建构,简要介绍了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的涵义,指出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在合作建构中遇到的问题,并给出了新时期我国PPP的合作建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 社会资本;PPP;合作;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42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088- 02 0 前 言 伴随我国内部基本设备建立的日益普遍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也在持续更新,该形式有了更加广阔的进展空间,于国内基本设备建立中的作用越发关键,不管是凭借着PPP来完成金额供应的私营企业,还是完全涉足于PPP模式中当局政府机关,都需准确认识到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形式的内涵,综合把握PPP形式下筹集资金含有的风险类型,选取最适合有效的办法承担风险。故探究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合作的建构问题意义重大。 1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概述 1.1 PPP的内涵 所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英文表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取每个单词的首字母便是PPP,指的是于基本设备和公关服务行业构建的长时间的合作关联。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本身也属于基本设备投资和运输的形式之一,是机制上的创意化,形式不一,且PPP模式在多数情况下,会由社会资本担当设置、建立、营运、保护基本设备等事项,并经过“投资者付出的资金”与必须的“政府投资”等取得一定的资金报酬,政府当局机关主管基本设备和公关服务的价值与质量上的监督管理,进而确保收获到最多的利润。 1.2 PPP的主体 PPP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即政府和社会资本。 1.2.1 政府 政府方在项目引导上,通过发改委文件和财政文件对PPP中的项目进行规定。当然,既然政府参与其中,自然也对政府方进行了规定。政府方是必须具备有相应的行政能力或者有相关授权的实施机构。规定中指出,由发改委批示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运营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相关机构来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方。而财政部却指出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的相应级别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来作为PPP项目内容中的实施方案,财政部的这一规划,并没有明确划定政府的授权范围。 1.2.2 社会资本 在PPP项目上发改委所规定的社会资本有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涵盖了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但在财政部的项目规划下,将社会资本划为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更颁布规定,限制本级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上司公司除外)作为社会资本进行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参与。 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发改委的文件对于PPP项目来说其社会资本的涵盖范围比财政部要大。但其文件内未有对本级政府下属公司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资格进行相应规定。 2 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合作建构中遇到的问题 2.1 未清楚意识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的重要性 新时期我国并未在投资机制革新的角度上意识到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构建的首要性,对于PPP合作建构的展开欠缺职责性与急迫性。单纯地将PPP合作的建构目的解释成便于增加投资,以减轻区域的资金压力,未从根本上意识到PPP合作的建构对于促进国内投资机制革新和经济增长、完善投资要素、促使政府机关转变职责等方面有着不可缺少的价值。有的机构觉得PPP工作已推行了很多年,能完成的工作都已完成,无需创新,缺乏工作主动性。 2.2 未精准掌握好怎样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 新时期国内很多机构未精确明白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的内在涵义,对于怎样施行PPP合作建构缺少全面认知,没有把握住施行PPP形式的过程与需求,就无从知晓该怎样去预备、选取与正式开展PPP形式,若是预备工作做得不足,便会使整个PPP工作缺乏一定的质量,甚至有的PPP形式仅仅是规划构思,根本未曾正式运行。当前有些人会把PPP合作建构看成是之前的部门投资监管事项,于现实运作中仅仅有着单纯的投资思想,缺乏创意和改进,令整个工作的运转速度更加缓慢。 2.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的建构欠缺协调有序的统筹 当前国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部门中的多数对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机制文件没有统一的学习和全面的理解,在现实工作时,互相间未进行交流合作、明确分工,欠缺协调有序的统筹。因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合作的建构属于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牵扯到很多的律法规则、且步骤繁杂,但国内各机构间缺乏协调统一性,独自工作,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PPP合作建构的开展。 3 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策略与建议 3.1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有关机构对PPP合作建构认识 要加大对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的学习力度,精准掌握国家出台文件的精神,协调认知,深化了解,增强有关机构对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PPP)合作建构价值的认识。强化有关PPP工作的培训力度,拟写经典事例,归纳出PPP合作建构的最有效实施步骤,并将结果传授给有关机构,努力提升政府机关展开PPP合作建构的实力。此外,还要强化对此的宣传度,将可PPP合作建构的有关常识放置于宣传媒介中公示开来,增强大家对该建构形式的认知,减少社会资本取得有关消息的开支,同时也会令更多人意识到政府与社會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实施的重要性,利于此工作的顺利推行。 3.2 设立有关律法维护机制,增强PPP合作建构的可持续性 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诚信评估与黑名单机制,创建国家领域内的市政公共事务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诚信平台,遵循特定时间将所有PPP事项参与者的诚信状况公开化,并将此放置于评估系统中进行考究。设立律法维护和纠纷处理机制,合作建构时要事先约定好,若是有纷争,需到高级法院处理,规定好推行不同地方纷争的处理方法,尽量避免本地机关干涉纷争的力度。此外,可拟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或《特许经营条例》等带有律法性质的条例,来增强PPP合作建构的可持续性。 3.3 改进与健全有关匹配政策,推动PPP合作建构工作开展 新时期国家可改进与健全有关匹配政策,推动PPP合作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降低程序的开支:健全金融策略,增强各大金融部门对于PPP合作建构工作的扶持度,减少集资成本;改进税收策略,经减少或除去参与市政公共设备的社会资本的部分税务来减轻税务的负担;健全土地策略,颁布和PPP合作构建形式匹配的土地策略,减少使用田地的资金费用。此外,还需改进费价策略,政府财务部应适时补充PPP合作建构中的资金短缺,以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建构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宗婢.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PPP模式)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28):19-20. [2]何斌.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议[J].广西经济,2015(9):44-45. [3]程芸.关于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探讨[J].金融经济,2015(16):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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