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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产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范文

    林凯琳 王静 胡志远 陈青峰 周凤珍

    摘要:2016年“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其减税效应推动经济增长,给第三产业注入了新活力,但同时也存在着税率设置不合理、抵扣范围狭窄、优惠政策落实难等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的问题。基于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助力第三产业稳健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关键词:“营改增”;第三产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2.059

    1第三产业“营改增”现状

    2016年5月1日,为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在此之前,我国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除建筑业外其余八项均为第三产业。由此可见,第三产业受“营改增”的影响最为直接。以孙正(2017)为代表的学者经过实证分析表示:“营改增”提高了第三產业占GDP的比重,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此外,“营改增”给第三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减税红利,减税幅度最大的是商业性服务业,实现税负下降8.71%;其次是娱乐行业,税负下降6.05%(马万里、李雪等,2018)。

    然而,伴随税收体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福利效应,第三产业“营改增”也出现了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其中租赁业税负上升4.16%、铁路运输业税负上升3.27%、管道运输业税负上升1.81%、公共交通业税负上升1.28%(马万里、李雪等,2018)。在理论研究上,范子英、彭飞(2017)采用三重差分法估计“营改增”对行业的税负影响,认为金融业等产业互联度低的行业不适合“营改增”。

    可见,“营改增”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凸显。而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面对“营改增”对第三产业产生的威胁,探讨有力的应对措施、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刻不容缓。基于此,本文将针对第三产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以更好地推动第三产业发展,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第三产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2.1税率设置不合理

    2.1.1适用税率较高

    第三产业具有附加值高、流通环节少的特点,极具减税效应的“营改增”直接作用于第三产业本应降低企业税负,却造成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金融业等行业税负提高(许晖、岳树民,2018),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营改增”中设置的部分行业税率过高。相比之前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提高带来的增税效应大于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减税效应,导致第三产业部分行业税负加重,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

    2.1.2税率档级较多

    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对鼓励专业化分工、提高企业运行绩效具有重大作用。只有尽可能地采用单一增值税税率制度,才有利于保持增值税中性特征,简化税率档级是全球增值税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采用四档增值税税率较为复杂,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更是加大了不同行业及纳税主体间税负差距。

    “营改增”后我国第三产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级次较多,目前主要涵盖了10%、6%两档税率及5%、3%两档征收率。纳税主体的划分及多档税率并存造成了第三产业行业间的税率差异,即使是相同行业也存在税率不一的情况。例如,租赁业中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6%的税率,而不动产租赁适用10%的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0%的税率,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税率不统一不仅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完全,加剧了下游企业税收负担,还造成了行业间及行业内部税负不均,与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对第三产业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的扭曲。

    2.2抵扣范围狭窄

    对于第三产业而言,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够全面。我国现有的增值税制度主要是针对第二产业设计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工业型”特征明显。“营改增”直接作用于第三产业,却没有为其设置符合产业特征的增值税抵扣制度。第三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人工成本却无法抵扣。除此之外,难以判断购进的劳务是直接作用于企业经营活动还是用于个人消费也是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的一大难点,并导致部分第三产业的购进项目,例如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对于第二产业而言,“营改增”扩大了进项税抵扣范围;但对于第三产业而言增值税抵扣链条仍不够完整。

    人力资本无法抵扣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近年来,随着需求量的扩大,不论是传统服务业还是新兴服务业都存在一味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服务质量的问题,导致第三产业服务质量水平普遍低下。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人工成本无法抵扣,使得企业税收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个现象。企业为获取短期的经济效益可能减少人力资本的投入,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违背了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发展模式从规模经济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的要求。

    此外,人力资本无法抵扣还可能阻碍第三产业产业内部结构的升级。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美国的第三产业内部演进趋势从以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为主导的传统服务业,向金融和房地产等行业主导的新兴服务业转变(郭树华、包伟杰,2018),其他国家也基本如此。然而,新兴服务业对智力投入的需求要高于传统服务业,在我国增值税制度下可抵扣的进项税比例也就更低,税收成本相对更高。因此,人力成本无法抵扣可能不利于传统服务业向新兴服务体系演进。

    2.3优惠政策落实难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效果不理想,刺激经济活力的作用不明显,并非实质性利好政策。为了防止“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企业税负加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文件中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以当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分母,而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服务采用差额计税方式,仅就扣除相应成本后的余额部分计算并缴纳税款,实际税负很难达到文件所规定的3%,纳税人难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另外,免税产品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加重下游企业税收负担,拉大企业间税负差距。

    3“营改增”税制的改革建议

    相比于世界上实行现代增值税模式的国家,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尚不成熟。这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水平紧密相关,更直接的原因是政府对增值税的目标设定与增值税特征相矛盾,使增值税失去“中性”优势。鉴于此,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增值税制度。

    3.1优化税率结构

    规范税率设置,加快增值税立法。增值税税率的设置不仅要与增值税制度(如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搭配,还要求与整个税收制度相协调;不仅要考虑纳税主体的同质性及异质性,还要考虑征管水平导致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加快增值税立法,既可以促使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更加严谨规范,还可以提高我国增值税国际竞争力,吸引外国资本的投入,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走向成熟的必要措施。

    逐步减少税率级次,调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档级较多,再加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体的划分,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单一税率可以使增值税发挥“中性”特点,减少增值税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的干扰。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政策需要,可以搭配其他税种的改革取消一至两级增值税低税率;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数量,降低因其存在而造成的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和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3.2扩大抵扣范围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整,与第三产业相关的抵扣范围过窄,阻碍了第三产业专业化分工。外购的旅客运输、餐饮、娱乐等服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主要是受到我国当前增值税征管水平的约束。税收征管部门无法认定此类经济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消费还是出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导致此类经济活动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因此,优化税收征管体系,建立一套能够区分经济活动属性的认定机制,用以革除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完整的制度弊端,显得尤为重要。

    除旅客运输等部分服务无法抵扣外,人力资本的投入也不在抵扣范围内。人力成本无法抵扣增加了新兴服务业的税收成本,抑制了服务质量的提升,不利于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升级。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和学术界将人力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呼声越来越大。将人力成本纳入抵扣范围,有助于降低“高智力行业”的税收成本,助力产业升级。同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可以给各行业设置合理的人工成本抵扣率作为缓冲。

    3.3完善优惠政策体系

    部分优惠政策落实难,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应从整个优惠政策体系入手,进行相应的调整规划,增加实质性利好政策,清理实际效果不理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租赁企业实际税负达不到3%,即征即退政策无法贯彻落实,可以适当修改优惠政策,将文件中“增值税实际税负”修改为与现实相统一的测算标准,即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当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应成本后的比例。对于在“营改增”中税负增加的行业,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多征收的税款,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扩大行业建设支出、增加财政补贴、拨款专用资金等措施,适当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减小政策调整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大量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存在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大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使行业间税负走向公平,可以适当缩减免税优惠,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缩小行业间税负水平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孙正.流转税改革促进了产业结构演进升级吗?——基于“营改增”视角的PVAR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17,43(02):70-84.

    [2]马万里,李雪,吕敏.营改增后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分析[J].公共財政研究,2018,(01):84-96.

    [3]范子英,彭飞.“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基于产业互联的视角[J].经济研究,2017,52(02):82-95.

    [4]许晖,岳树民.“营改增”的经济效应与增值税制度完善:一个文献综述[J].财经论丛,2018,(06):24-33.

    [5]罗昌财,宋生瑛,刘菲.产业转型升级、“营改增”与增值税改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1):43-48.

    [6]郭树华,包伟杰.美国产业结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J].思想战线,2018,44(02):93-100.

    作者简介:李炳坤(1992-),男,汉族,江苏建湖人,硕士,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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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