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研究 |
范文 | 摘要:在《财政学》的教学中,财政史可以有力地为财政理论的诞生和发展提供证明,也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现实财政问题。通过穿插讲解、案例分析和讨论教学等形式,将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之中,对于授课效果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财政史;财政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6.073 财政史是对人类历史上的财政问题的记述;财政的历史不仅是财政理论发展的源泉,也是财政现实的教科书。因此,财政史的重要性无可置疑。在《财政学》的教学中,财政史可以有力地为财政理论的诞生和发展提供证明,也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现实财政问题。 不过,在当前我国的财政学专业本科教学体系中,财政史被严重边缘化。不仅是专门性的《中国财政史》和《外国财政史》课程逐步淡出;甚至在《财政学》的课程中,涉及财政史的内容也越来越少。这种做法可能是出于精简课程、突出理论或者是贴近现实等实用性目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却并不利于本科生对于财政知识的学习。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针对本科生的《财政学》课堂教学中,应当将财政史予以融入,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财政学的理论知识,而且可以增强学生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解。 1财政史与财政学的关系——兼论财政史的教学意义 从概念上来看,财政是指国家在资金的管理、积累、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在此期间,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的职能。实际上,财政本身就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和国家同时诞生。财政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运作形态,是国家的晴雨表。 作为一门学科的财政学,其研究对象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在我国目前的学科目录中,财政学是应用经济学下的二级学科;其中,财政史属于财政学下的三级学科,也可以作为历史学的分支学科,具有跨学科的交叉特征。财政史是从历史的时空中观察和研究财政问题,其研究视角和研究结论,具有“以史为鉴”的特殊功能。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就曾经指出:“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由上可见,财政史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财政史也有重要的教学意义。这是因为,本科生作为刚刚从高中教学体系下走出的年轻人,非常缺乏社会阅历。对于财政学这样一门与现实社会联系非常紧密的学科而言,单纯的理论灌输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高的效果。如前所述,财政学在我国目前的学科目录中,是从属于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的;但是,从实际内涵而言,这种划分其实是值得商榷的。李炜光就指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当代财政学研究依然存在短板,具体表现在当预算和税制改革的政治含义变得越来越清晰,其与国家治理和国家建构的关系越来越明确的时候,财政学研究仍然只限于‘应用经济学学科内,将其定位在‘出谋划策的工具這一框架下,使得它已然严重落后于社会进步和改革实践的需要。”实际上,现实中的财政问题,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联系程度,甚至更强。例如,财政问责就从属于政治学领域,税收负担可以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而税收立法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年轻学生很难在短时间之内学习和吸收跨学科的相关知识,他们对于财政学知识的领悟也自然遇到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史的教学意义就显得十分重要。从内容上看,财政史是财政知识的有力补充;从形式上看,财政史也可以充当财政理论的教学案例。例如,在关于税收问题的教学中,必然要涉及到遗产税的相关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在我国现阶段并未开征,但是民间呼声又很高的税种,究竟应当如何才能让学生深入了解呢?关于现阶段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筹议,我们到底应该持有什么态度?遗产税如果真的进入实践阶段,能否真正有利于我们国家直接税制度的完善?真的能够成为调节贫富的有力工具吗?显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仅仅从理论阐释和预测未来的角度而言,可能是过于苍白的,也缺乏信服力。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财政史知识进行教学,就显得十分必要。实际上,遗产税作为西式税种,在民国时期曾经经历过长期的民间讨论和各方推动,最终在1940年进入开征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国民政府对遗产税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在教学中对于这段历史的回顾,不仅有助于让学生更好地了解遗产税理论,也可以帮助他们认清现实。由上可见,将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是十分必要的。 2当前财政史在《财政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在财政学的学科体系中,尽管财政史具有重要的学术和教学意义;然而,在当今高校的财政学课程设置中,财政史教学却出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专门性的财政史课程遭到淡化甚至取消。从内容来看,财政史可以具体细化为《中国财政(思想)史》、《外国财政(思想)史》以及税收史等等。在目前财经类的高校中,财政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以《财政学》、《税收学》、《税法》、《政府预算》等为主,这些课程除了涉及到财政学基本理论知识之外,尤其突出现实性与应用性;这种课程设置方式高度契合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就业环境,是目前国内财经类高校主要的办学思路。 二是在《财政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中,财政史内容也消失殆尽。以目前通用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陈共编著的《财政学》为例,该书作为“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和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教材,比较系统和具体地讲述了财政学的重要理论和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问题;特别是根据最新的中央政策,多次出版修订本,现在已经发行了第九版。也正是因为这本教材过分关注于当下,因此对于财政史知识缺乏关注:不仅是古代财政史和近代财政史几乎没有涉及,甚至1949-1978年间的财政历程也是一笔带过。 上述现象并非凭空产生,它们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特别是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具体言之,主要有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导致:一是目前的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力求与未来的市场就业接轨,过分突出应用性。二是目前财政史师资力量薄弱,尤其是青年教师严重缺乏。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史遭到淡化甚至淘汰,也就不足为奇了。 3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的途径 在目前的《财政学》专业课的教学中,如何有效地将财政史融入其中,不仅关系到学生对于财政史知识的掌握,也对于财政学理论的教授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的途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穿插讲解。根据陈共编著的《财政学(第九版)》的课程设计,主要教学内容的分布依次是财政学基本概念、国家预算、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税收原理、财政体制、国债和财政政策。从日常教学效果来看,这样的课程设置颇为散乱,许多学生对于接踵而来的理论知识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将财政史知识作为课程内容的有效补充,进行穿插讲解,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相关问题。例如,在讲授财政政策的时候,可以回顾历史,将中国古代的财政政策穿插讲解;尤其可以将历代兴亡与财政政策结合起来,从财政学的视角去解释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周期律。又如,在讲授“营改增”的时候,可以将中国历代的税制改革穿插其中,尤其要强調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 并将“黄宗羲定律”的引申出来。这样的讲解方式可以为学生打开一扇重新认识财政问题的窗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二是案例分析。在《财政学》专业课的教学内容中,对于不少问题的解释语焉不详,缺乏具体案例,这就给学生们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将财政史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例如,在讲述分税制财政体制问题时,很多学生对于财政分权问题理解不清,尤其是不能真正理解财政分权的实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民国时期中国实行分税制的历史经验作为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于这一案例的讲述,要让学生明白:分税制虽然在维护中央利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实践中也给地方财政带来的种种困境。又如,在讲授直接税改革问题的时候,可以将中国历史上的盐税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于这一案例的讲述,要让学生明白:间接税存在税负转嫁,特别是对于生活必需品征税的做法会给民间带来的沉重负担,由此证明直接税改革的必要性和进步性。这样的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帮助学生全方面的认识现实问题,为他们日后走向社会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是讨论教学。在当前的财政学授课过程中,由于授课时间紧、授课任务重,因此造成了课堂互动环节较少。这种单纯的依靠教师讲授的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严重地影响到了教学质量。因此,适当地采用讨论教学的形式,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授公债问题之前,授课教师可以将中国近代公债史作为讨论内容,提前布置给学生,让他们通过网络等途径搜集相关资料,并在下一节课的课堂上进行讨论。这样的做法不仅强制性地使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了预习,而且可以为学生提供自我表达的机会。在讨论与交流中,学生对于相关概念的记忆得到加强,对于知识的理解程度也逐渐深化。 4结语 综上所述,将财政史融入《财政学》教学之中,在理论上是十分必要的。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授课教师的进一步探索。在培养自身对于财政史兴趣的前提下,通过历史案例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寻求财政史与现实财政问题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赵艳红,邓琳,丁蕊.控制物价是政府今年首要任务[N].北京商报,2008-3-19(5). [2]李炜光,任晓兰.财政社会学源流与我国当代财政学的发展[J].财政研究,2013,(7):36-39. [3]刘巍.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讨论、设计与实践[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91-97. [4]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3,(7):2-8. [5]刘巍.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分权与集权[J].求索,2017,(6):188-195. [6]杨祖昆.我国历史上的盐税[J].中国税务,1990,(7):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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