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Y服装企业的纳税筹划 |
范文 | 仇月 摘 要:对某服装企业的纳税业务从四个日常经营活动方面进行合理筹划,进一步合法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款项,实现更高的企业利润。 关键词:税负;筹划;新税率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2.059 Y服装公司是位于N市的股份制企业。Y公司以其优良的管理策略创造了庞大的市场销售系统,同时,Y公司聘用了大量的专职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业务。 随着企业的发展,许多弊端也逐渐呈现了出来,同行业中公司应交的各项税费总额占总收入的比重大致是12%-15%,而Y高达20%,存在着税负偏高的问题。本文将利用2019年最新税率对其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 1 销售方式的筹划 Y企业会定期举办销售活动来清理库存或扩大销量,主要有两种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现金折扣。 假设Y企业按照比例20%来进行让利促销。 Y公司1000元服装成本为600元。 按销售折扣方式:原价1000元服装按800元卖出。 现金折扣方式:对于买了1000元服装的顾客,返还200元。Y企业代缴顾客所得的偶然所得的税费。 1.1 销售折扣 应纳增值税=[(800-600)/(1+13%)]*13%=23.0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3%)]*25%=44.2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600)/(1+13%)-44.25=132.74元 1.2 现金折扣 应纳增值税=[(1000-600)/(1+13%)]*13%=46.0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200/(1-20%)]*20%=50元 应纳企業所得税=[(1000-600)/(1+13%)]*25%=44.2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1000-600)/(1+13%)-200-50-44.25=59.73元 可发现,两种销售方式下的税后利润存在着73元的税负差,可见选择不同销售方式也可减轻企业的税负。 2 延迟缴税的运用 Y企业的子公司H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了3项业务,应收货款2000万,其中不含税。因为顾客Q公司资金紧张,不可一次性结清款项。Y公司制定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采用直接收款。当期Q公司结清500万,剩余1500万元分两次还清:第一项700万元于三年之后归还;第二项800万元分别于两年之后归还500万元,三年之后归还300万元。第二种方案:采用赊销。当期Q公司结清500万元货款,剩余的700万元和800万元采用分期收款进行结算。 计算可得: 方案1:本期缴纳:2000*13%=260万元。 方案2:本期缴纳:500*13%=65万元。两年后缴纳:500*13%=65万元,三年后缴纳:1000*13%=130万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同,但第二种方案中,延迟缴税的65万元和130万元意味着企业可暂时持有这笔资金来进行资金融通,提高当期现金流量,减轻当期资金压力。因此,Y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第二种方式来进行合理的分期纳税。 3 可扣除项目的筹划 Y公司每年花费大量的广告费,且很多费用不能扣除。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来进行扣除。因此,Y公司可成立总销售公司,通过对总销售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增加Y公司的业务收入,增加广告费的扣除总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Y销售一批服装,取得收入2000万元,其中发生广告宣传费用360万元,业务招待费40万元,利润总额为24万元。据扣除率则可计算出公司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数分别为24万元与300万元。 则Y应纳税额=24+16+60=100万元,应纳所得=100*25%=25万元。 若成立总销售公司,则Y可将此批产品以1600万元卖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0万元卖给消费者。 总公司应纳税额为10+24-8=26万元 总销售公司应纳税额为14+6.4=20.4万元 经计算可知总公司应纳税额为10+24-8=26万元,子公司应纳税额为14+6.4=20.4万元。所以Y应纳所得税为46.4×25%=11.6万元。与25万元相比,可节省13.4万元。 4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自2019年新税率施行,发放的年终一次性资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一:假设Y企业某员工2019年收入4.8万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且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最新税率,本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发放年终奖金3万元。 方案一:单独发放方式:每月:3÷12=0.25万元 个税:3×3%=0.09万元 方案二:并入综合所得方式:应纳税所得=4.8+3-6=1.8万元 个税:1.8×3%=0.054万元 结论:选择方案二有利于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员工2019年收入18万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应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2万元,且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3万元。 方案一:单独发放方式:3÷12=0.25万元 个税:3×3%=0.09万元 方案二:并入综合所得方式:应纳税所得=18+3-6=15万元 全年累计个税=15×20%-1.692=1.308万元 全年工资个税=12×10%-0.252=0.948万元 年终奖个税=1.308-0.948=0.36万元 因此,方案一有利于降低税负。 综述,在新税法的过渡期间,企业应根据不同收入员工群体,具体选择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有效降低员工税负。 参考文献 [1]刘晓艳.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西部财会,2014,(3):1820. [2]蔡昌.税收筹划的实践操作方法(一)[J].注册税务师,2017,(5):4246. [3]张震.基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的研究[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8,(15):8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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