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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机制现状及启示
范文

    陈诗扬

    

    

    

    摘要:日本现行公司法规定,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公司,必须设置在企业治理中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存在三种形式,即:监事会、审计监理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中国与日本的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公司法中对于企业治理的相关规定,存在相似之处。本文基于笔者出任日本公众公司监事期间所经历的日本公司法修订,主要就监事会和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在法律规定、职权、职责等方面进行对比,结合新法实施后日本上市公司的实际统计数据,特别是审计监察委员会这一创新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企业治理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日本公司法;监事会;审计监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企业治理;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21 文献标识码:A

    1日本现行公司法对于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设置规定

    1.1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的称呼

    日本现行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份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可以设立董事会、会计顾问机构、监事、监事会、会计审计机构、审计监察委员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平成25年(2013年)11月29日,日本法务省向国会提交了公司法修正案,新修订的日本公司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原有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层级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

    监事及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之外,加入审计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设置。

    日本的“監查役会”即监事会的机构设置与我国的监事会设置是基本相同的,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日本监事协会在2012年8月29日发表的《关于监事等的英文称呼中》将“監查役会”——监事会的英文称呼正式定名为“Audit&Supervisory Board”,以明确其与董事会平级的地位并区别于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日本的“監查委具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设置,是参考了美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与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相类似的设置,即英语为“Audit Committee”的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机构之一。

    2013年日本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审计监查委员会,在定名过程中考虑到区别于现有的“監查委具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故将该机构命名为“監查等委具会”。日本法务省官方将该机构的英文称呼确定为“audit and supervisory committee”,该机构设置是日本在企业治理的创新性探索,完全不同于监事会,与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设置虽然类似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本文中为了区别这两种机构,将“監查委具会”翻译为审计委员会,将新增的“監查等委具会”翻译为审计监察委员会,从而予以区分并进行对比研究。

    1.2日本公司法关于设置治理机构和审计监督机构的规定

    日本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类型进行了以下划分:

    1.2.1基于规模、股票转让规定的划分

    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指章程中规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其发行的全部或一部分股票时,无需股份发行公司认可规定的股份公司。公众公司所定义的公司范围当中包括上市公司,即经过批准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股份公司。

    大型公司。大型公司主要对其最近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表日股本金额超过五亿日元或总负债合计超过二百亿日元的公司。

    1.2.2基于治理机构和审计监督机构设置的划分

    设置董事会的公司;设置会计顾问机构的公司;设置监事的公司;设置监事会的公司;设置会计审计机构的公司;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公司。

    基于上述劃分,对于各类型的公司所需设置的进行了如下规定:

    公众公司、设置监事会的公司、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设置董事会的公司(除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之外),必须设置监事。非公众公司设置会计顾问机构的公司不受此限;设置会计审计机构的公司(除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之外),必须设置监事;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不得设置监事;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必须设置会计审计机构;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不得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在会计年度年末,设置监事会的公司(仅限公众公司,且符合大型公司规定的公司)必须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就其所发行的股票,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原因是没有设置外部董事时,董事必须在该会计年度的定期股东大会上,说明不适合设置外部董事的理由;大型公司(非公众公司,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以及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除外),必须设置监事会机构和会计审计机构。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日本公司法对于大型公司和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为了保障股东利益特别是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内部履行独立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和外部独立审计、独立的外部董事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公司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上,保证了审计监督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了其履职过程中,能够对董事会的运行、决策机制、决策过程、重要经营判断、遵守法律法规等具有充分的、不受限制的独立审计和监督。同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外部的独立会计师作为公司的会计审计机构,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的审计确认;对企业治理、内部管控的有效性的第三方评估确认,从而确保公司向股东披露说明的财务报告以及经营情况报告是准确、客观、有效的。

    1.3 2015年日本修订公司法增加委员会机构设置的理由、背景及分析

    根据2013年11月29日,日本法务省向日本国会提交的公司法部分内容修订法案所附资料中的修订理由是“鉴于近期围绕股份公司的社会经济形势,为了强化外部董事等对股份公司经营的审计监督、为了进一步强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集团运营的合法性,有必要创设‘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这一公司形式、修订外部董事等的要件,创设股份公司全资控股母公司的股东可以提出代表诉讼的制度、股东可以申请终止公司重组等的扩充措施。这就是本法案提交的理由。”

    在日本,由于传统的大型公司通常在人力资源和干部任免过程中,普遍存在“年功序列”(类似于按资排辈)的影响,董事会选任的代表董事(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董事)通常会兼任公司社长(总经理、CEO),在年功序列的作用下,代表董事兼社长会成为董事会以及经营层中的绝对权威,对于公司的经营有着几乎绝对性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另一方面,传统的监事、监事会,虽然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董事会的平行机构,但是在传统的日本公司当中,监事(非外部监事)这一职务,多数情形都是董事在年功序列中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平行移动进入监事会出任监事。在其作为监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其独立性、客观性、胜任能力等方面是可能存在瑕疵的。在日本社会当中,甚至有“監查役=闲散役”(监事=闲散无事)的讽刺。监事(非外部监事)作为公司内与决策层同级别的履行审计监督的者,是存在有“先天性缺陷”的可能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治理体制中的三道防线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履职事实上很可能存在独立性方面的缺陷。监事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只有监督、提问、审计等权力,但是无法通过董事会上的投票表决,直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因此客观上很可能存在滞后性。新闻媒体报道过的日本的大型上市公司出现的舞弊、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企业内部管控的重大问题等等类似报道,其在公司治理层面的潜在根源之一就在于审计监督机构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强化由外部专业人士出任的外部董事、主要由外部专业人士构成的监事会、审计监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法律规定,可以避免董事与执行层、经营层的高度重合,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并且可以对决策层、执行层予以独立、客观的监督,同时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士担任此类职务,也能够为董事会带来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企业外部的专业经验,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集团总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层面引入国际人才,可以加强跨国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沟通以及商业文化的相互理解,对于跨国公司的企业治理有重要作用。

    2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对比

    2.1企业治理结构宏观对比

    为能够实现有效对比,进行了如下假设:

    公司类型为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基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有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义务的公司;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及会计审计机构;适用东京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价证券上市规程附件中的企业治理规定(CGC规定);不存在日本公司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母公司。

    为了更直观的体现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的机构设置,图1对比设置了三种不同类型审计监督机构的企业治理结构。

    2.1.1设置监事会的公司

    主要特点: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选聘董事、监事、会计审计机构;董事会会议上选举代表董事和执行董事等;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于代表董事、执行董事等进行监督。

    2.1.2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见图2

    主要特点: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选聘董事、会计审计机构;董事会会议上,决议选举代表董事;提名委员会决定执行董事候选人议案,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决议产生;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分别对于代表董事、执行董事等进行监督。

    2.1.3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见图3

    主要特点: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选聘董事、会计审计机构。审计监察委员会成员需要单独决议选聘;董事会会议上,决议选举代表董事、执行董事;关于审计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前需要经过审计监查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对代表董事、执行董事等进行监督;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代表董事、执行董事等进行审计、监督。

    2.2审计监督职能机构主要规定对比

    2.2.1三种审计监督职能机构成员构成对比,见图4

    如上所述,日本公司法在2015年版修订,着重强化了公司治理架构中外部董事的作用。基于对日本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对成员构成梳理如下。

    设置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3人以上,其中至少2人以上为外部董事(CGC规定)

    监事会:3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至少2人以上为外部监事。

    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董事会:3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至少2人以上为外部董事

    设置董事會专门委员会的公司。董事会:3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2人以上为外部董事。董事可以兼任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2.2董事会上的决议权对比

    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只有董事具有董事会决议权,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提问、陈述意见。

    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和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的董事具有董事会决议权。

    2.2.3任期对比

    监事:4年,不可缩短;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2年,不可缩短;审计委员会成员:1年。

    2.2.4公司内部兼职的资格限制

    监事:禁止兼任董事或公司职员;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禁止兼业务任执行董事、公司职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禁止兼任执行董事、公司职员。

    2.2.5选任

    监事: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议案需要经过监事会的同意(监事会可以提议将选聘议案上呈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董事与监事分别作为不同议案进行投票决议。

    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议案需要经过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同意(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提议将选聘议案上呈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的选聘议案必须与其他董事的选聘议案分别作为不同议案进行投票决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决定董事选聘议案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2.2.6解任

    监事:需要作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进行投票;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需要作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进行投票: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决定关于解任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上作为普通决议进行投票。

    2.2.7主要职责

    监事会:审计监督董事的履职、编制审计监查报告;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监督董事会的履职、编制审计监查报告。决定董事选任以及报酬等。审批涉及董事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审计委员会:审计监督执行董事的履职、编制审计监查报告。

    2.2.8次要职责

    监事会:出席董事会、提问、陈述意见。制止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当中代表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出席董事会、提问、陈述意见并行使决议权。制止其他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当中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就其他董事的选任以及报酬等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出席董事会、提问、陈述意见并行使决议权。制止其他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当中代表公司。

    2.2.9审计监督权限的归属

    监事会:各监事独立具有权限;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均为作为机构整体具有权限。

    2.2.10履职形态

    监事会:需要选定常务监事,常务监事需要常驻公司出勤;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理论上不设常务委员,无需常驻公司出勤。但是作为公司内部董事的委员需要常驻公司出勤。

    2.2.11审计调查权的行使方式

    监事:实地调查如需调用内部审计部门,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理论上一般是直接指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调查,必要情况下,委员也可进行实地调查。3审计监查委员会的创新性分析

    有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日本独创的审计监查委员会这一企业治理中的审计监督机构,极大的强化了外部董事在审计监督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其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1强化了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从日本公司法立法角度,对于审计监查委员会的定位是用于替代监事会的。在任职资格等方面,参照了确保监事会成员构成的独立性要求

    人数至少三人且外部成员必须过半数。在选任方面,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与监事选任方式同为股东大会上以区别于其他董事选任的单独议案进行决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相对于董事会中其他董事的独立性地位,进而促进了审计监察委员会在履行对董事会的审计、监督以及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客观性。

    3.2强化了审计监督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只有出席权、提问陈述权,但是并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投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可能会有接近于“灰色地带”的部分,譬如董事会上提出的议案,基于监事的判断并不完全满意,在审议过程中对董事会的提问虽然得到了董事会的回答和说明,但是很可能只是基本达到了监事判断的底线。在董事没有明确的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出现的情况下,监事是无法制止类似决议的。而审计监察委员会由于其成员本身就具有董事的身份,可以通过在董事会决议过程中直接投票从而即时产生作用,对于类似没有触及违法底线,但是基于专业判断未来不排除影响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的议案,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策投票直接行使董事权利影响决议。

    3.3强化了公司内外部审计和专家资源的利用

    从公司内部、外部审计和专家资源调动角度而言,监事会通常只会配备极少的监事会工作部职员配合监事的工作,对于公司的审计也需要每名监事以独立角度采取亲身实地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尽管从法律角度而言,监事在认为董事存在违法、舞弊等情形时,是有权单独聘请律师、会计师进行审计和调查的,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并不是日常性、计划性的。此外,从监事的工作方法而言,其审计方法与内部审计机构存在类似之处,但是深入程度是有限的,这同样也是监事会模式的局限性。

    在企业治理中,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常依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规定,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首席内部审计执行官(CAE)必须直接向董事会就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汇报才可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独立性,基于IIA推荐的方式,首席内部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应当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在行政上应当向CEO进行汇报,而这一指引在日本公司中實施时,则出现了一种矛盾局面董事会中最具有话语权的代表董事同样兼任执行层的社长(CEO)的职务,由于代表董事兼社长的决策层、执行层的双重身份,对于日本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仍然是存在一定妨碍的。而这一点在日本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始终也是学术研究、内部交流过程中所重点关注的。在日本审计学术界,日本内部审计协会于2016年的研究报告《监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理想型关系》当中,提出了内部审计部门在职责上向监事会报告的设想,日本一般社团法人审计恳话会拟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的论坛特别讲座的题目也是《关于确立监事(会)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指挥、报告关系的倡议》。然而即使将内部审计部门确立为向监事、监事会直接进行职务报告,虽然一定层面上强化了内部审计部门本身的独立性地位,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监事、监事会本身没有董事会决议的决策权,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又存在一定弱化,因此笔者认为,虽然该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强化独立性的作用,但可能并不是最优选择。

    日本内部审计师协会在《监事会于内部审计部门的理想型关系》报告中,提出了日本企业治理的理想模型,即由传统的董事会+监事会模式改进为董事会(独立外部董事)+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的理想模型。以笔者浅见,该模型事实上从审计监督机构的顶层设计上,可能存在一定冗余,其核心就是对于外部董事的作用并没能充分予以发挥,而且从机构设置角度,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审计监督职责方面存在职能的重叠,机构设置存在冗余,对于公司审计资源的利用并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只是在传统日本公司的典型企业治理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定程度的改良,仍未能达到最优。

    相比在传统日本公司企业治理基础上的修补改良,彻底取消监事会,转为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方式,更能从根本上强化董事会层级的外部成员的专家作用。审计监察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与审计委员会相同,其委员本身就是董事,具有董事会的决议投票权,可以直接且有效的指示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行使其董事职权对内部审计部门予以支持。采取这一方式,既避免了监事没有董事权力的缺陷,又可以避免企业治理顶层设计的审计监督机构在设置上的冗余和同时选任外部监事、外部董事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无需将公司治理结构彻底转变为美国上市公司模式的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从而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模式,从实际转换操作中,原监事会的监事、外部监事可以顺畅平移至审计监察委员会,整体转换将会更为顺畅,更具有操作性。

    4日本企业的审计监督机构设置

    日本公司法关于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后日本企业的审计监督机构设置,是基于东京证券交易所的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上市公司在外部董事、审计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的基础数据如下:

    4.1选任2名以上独立外部董事的情况

    选任2名以上独立外部董事的上市公司比例:东证一部上市达到了91.3%;JPX日经400指数企业更是高达97.7%。发展见图5。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可知,从2015年日本公司法修订案正式实施之后,日本上市公司中,外部董事的数量大幅增加,2015年当年,选任2名以上外部董事的上市公司比例倍增至48.4%,至2018年,这一比例更是超过了90%,达到91.3%。而2018年新设置的JPX日经400指数公司更是高达97.7%。这一比例是值得借鉴和深思的。4.2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数量与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数量对比,见图6。

    基于日本董事协会2018年统计的东证一部上市公司数据,可以清晰的发现,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发布后,日本上市公司对此反应并不积极,普遍认为美国模式的董事会专门委员方式并不适合日本企业,对于废弃监事会增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方式,存在极大抵触,对于公司治理的立法引导,事实上并没能起到预想作用。而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日本公司法新修订案,相比之下其效果是极其显著的。

    图7中日本上市公司几乎很少将监事会废止转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2005 2006年的IPO高峰期,新上市的134家企业中只有7家选择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2013 2014年的IPO高峰期,新上市的140家企业中只有4家选择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而原设有监事会的公司根据历年上市公司总数增减变化、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增减变化以及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的增减变化则表现出了原设有监事会的上市公司几乎不会将机构设置变更为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而与之相对的,2015年日本公司法修订案实施后,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激增,设置监事会的公司剧减,可知大量原设置监事会机构的上市公司,纷纷将机构设置变更为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日本公司法该次修订,对于日本公司治理的引导效果是及其显著的。

    5启示与借鉴

    自明治维新后日本选择参照大陆法系建立本国法律体系,对企业治理中审计监督机构设置的在不断的进行研究与改革。明治维新期间模仿德国模式设立监事、监事会的模式,已经成为了日本企业的传统和经典模式,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解决对于欧美采取美国模式,即审计委员会模式的商业习惯下,欧美国家对于日本的监事会模式难以理解的矛盾以及本文中提及的监事会模式的局限性,日本在對原有商法改革的过程中,曾经采取过直接引入美国模式,即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模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传统企业治理模式已经根深蒂固的日本企业,几乎完全没有接受这种对传统模式进行了彻底变革的美国模式的企业治理。

    然而2叭5年实施的日本公司法修订案中引入的类似于监事会模式与美国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模式之间进行折中的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模式,符合了日本企业的传统公司治理习惯,由设置监事会转为设置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于企业治理架构本身的冲击较小,更易被日本企业接受并实施,而从效果而言,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在审计监督角度,已经相当程度上实现了类似于设置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员的效果,客观上大幅强化了具有高度专业水平的专家作为外部董事的作用。这一企业治理创新对我国现代化企业治理的发展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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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9: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