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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教育精准扶贫的路径分析
范文

    黄青青

    摘要:教育精准扶贫能根本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在实行精准教育扶贫后,我国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贫困人口识别失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基层政府可以通过改善贫困人口对教育的认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来完善。

    关键词:教育精准扶贫;可行能力;贫困代际传递;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近年来,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17年,我国创造了扶贫史上的最好成绩,贫困人口减少近7000万,贫困县减少153个,贫困率下降到3.1%。面对如此大的成就,如何夯实已有的脱贫攻坚的基础,从根本上扶贫脱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形成脱贫扶贫的可持续能力,成为各级政府目前面临的难题。

    2015年,教育部20项教育扶贫全覆盖政策得到实施,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使命被赋予到教育扶贫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在2018年的国家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院长张琦指出“教育扶贫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之策,是提升扶贫脱困质量和可持续性扶贫的有效路径,是培育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的重要内容”。教育扶贫已成为我国脱贫攻坚的治本之策,是我国推动贫困地区人口持续脱贫,铲除“穷根”、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最有效手段。

    1可行能力与教育精准扶贫

    阿玛蒂亚-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可行能力理论,其核心在于人们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去采取有价值的行动和达到生命中有价值的状态,该理论批评和超越了物质资源分析和效用分析这两条传统路径,将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进行了融合。森提出了“可行能力贫困”概念,他认为生活贫困的本质是人基本能力的缺失和被剥夺,人的正常生活能力的缺失是造成贫困的真正原因,不能仅仅以经济收入来作为维度衡量贫困的标准。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是相联系的,所谓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它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获取知识与技能、社会参与等的功能性活动。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涉及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五个方面的脱贫措施。这一系列措施表明导致贫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的贫困也是多方面的贫困,不仅仅只是经济收入上的贫困,其中更重要更根本的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贫困。教育精准扶贫,正是在教育方面使得精准识别的贫困人口获得资助,使其接受知识、技能的培训,让其“打工有技术,创业有思路,务农有出路”,提高知识文化素养,从而促进经济收入的提高,改善生活质量。

    脱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仅仅将经济收入作为扶贫的标准,将会导致脱贫不彻底。贫困的代际传递是指父母将贫困通过某种机制继承给自己的后代,进而形成一种贫困传递的恶性循环,而贫困可以被教育彻底的、可持续性的消除。“可行能力”的提高即是教育对贫困代际传递所发挥作用的主要体现,贫困人口通过获得教育,接受技能培训,使得贫困人口掌握脱贫致富本领,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摆脱贫困的能力,根本性的解决贫困问题。

    2我国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现状

    我国自改变粗放式教育扶贫,实行精准教育扶贫这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形成了更加系统完善的对于教育资助和学生资助的政策体系,贫困生资助人数和资助资金大幅增长,在2017年全国累计资助9590.411万人次,累计金额1882.14亿元;教育扶贫形成了相对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教育部、财政部在2017年提出了教育扶贫在管理制度、监管责任、资助程序、资金、信息、机构队伍六个方面的规范要求。然而,在我国教育扶贫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基层政府在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用户识别、政策执行以及政策监督考核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2.1教育精准扶贫识别对象失准

    在教育精准扶贫识别贫困对象的具体操作中,有些基层政府的教育精准扶贫缺少严格的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识别程序存在暗箱操作,部分基层干部将教育扶贫政策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将扶贫指标划分给自己的亲友,或者将其当做筹码进行权钱交易,这种将公共政策进行滥用的行为使得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获得教育扶贫资金,而真正符合扶贫条件的学生却得不到应有的资助。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稀缺性教育扶贫资源,使得国家的教育扶贫资金不能达到设定的目的,而且使贫困学生错过了国家的资助,甚至可能错过了获得教育的机会。有些基层政府通过量化评分表、固定识别程序等识贫方法来进行识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权私用的弊端,但是由于有些量化方法过于死板,不够灵活,导致很多真正符合贫困标准的人被排除在外。另外,有些基层政府思维观念尚未转变,还停留在以前粗放式扶贫方法中,在教育扶贫工作中缺乏精准性。

    2.2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

    发展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仅仅在经费投入上来帮扶教育是治标不治本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基层政府存在思维短视,为了后期的绩效考核大搞形象工程,盲目的实施教育扶贫措施,比如将教育扶贫政策简化成兴建学校、宿舍来打造学校的“形象”等,没有将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实施到位,严重削弱了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效性。由于教育扶贫见效慢、投入大、周期长等特征,庞大的教育扶贫资金给政府带来了财政支出压力,很多基层政府更愿意将人力物力投资于那些见效更快的领域,而对于教育扶贫则不加重视,使得很多教育扶贫政策流于形式。

    2.3缺乏法律基础,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教育精准扶贫的政策措施,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各级政府在具体实施各项政策时缺乏法律依据,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协同性,并且扶贫中出现的无法可依也阻碍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另外,教育精准扶贫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专项资金的拨款、投入、发放、使用等程序上还没有做到完全透明和规范。在精准扶贫考核制度方面,中央政府制定了《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財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考核办法,各地政府也据此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些都促进了精准扶贫政策考核的规范性。然而有些基层政府精准扶贫考核更多的着眼于内部控制,考核主体单一,缺乏社会群众的参与;并且由于考核的实施者是独立的个体,其存在的个人素质差别、主观误差以及人情关系会使最后的考核结果失准。另外,有些基层政府扶贫政策考核趋于形式化,并且痕迹管理过度演变为“痕迹主义”,由于考核增加了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

    3教育精准扶贫的路径分析

    3.1改善贫困人口对教育的认识

    如今,许多农村贫困家庭中类似“读书无用”等观念仍然普遍存在,这些观念受地理因素、经济束缚、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教育投入大见效慢等观念的影响,将学龄儿童视为家庭的劳动力,依靠他们来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这些传统观念严重影响了基层教育扶贫工作的开展。基层干部应该大力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通过走访、会谈、网络宣讲视频等形式,改变农村贫困人口对于陈旧的教育观念,让他们感受到教育的重要性;另外,基层干部也应该深刻学习国家教育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贫困家庭详细讲解国家对于贫困人口教育方面的扶持资助政策,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等全方位的教育精准扶贫措施,减少贫困家庭的顾虑。

    3.2构建教育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目前,我国大部分贫困人口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基础差,导致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师资力量严重不足。而如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知识共享的理念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可,教育精准扶贫应该把握好这些条件,积极构建互联网在线教育服务平台,从贫困地区学生的就学、上课以及就业方面发挥作用。要为贫困地区学校配备完善的“互联网+教育”的相关硬件软件服务设施,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大力培养优质的线上老师,或者与富裕地区的学校进行合作,为其输送优秀的老师或志愿者团队,对其开展相应的培训,既要保证线上老师的专业性,也要保证老师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了解贫困地区学生的心理诉求,为“互联网+教育”提供保障。在就业方面,要利用互联网,建立贫困生就业服务大数据平台,掌握贫困生各方面的情况,了解其现状,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发布专门针对贫困生就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其就业问题。

    3.3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

    在教育精准扶贫过程中,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要带领多元主体比如社会群众、市场企业等协同参与其中。由于在教育精准扶贫对象识别过程中,普遍存在识别对象失准的现象,由于普通社会群众与贫困户在生活中接触频繁,对于其家庭情况也更了解,让其参与贫困户的识别可以大大提高识别的精准性,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基层干部公权私用的行为。

    2014年,财政部力推PPP政企合作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发挥政府以及市场的优势,促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教育精准扶贫投入资金庞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并且也可能导致扶贫的规模小、政策实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利用PPP模式,鼓励和引进社会资本进入贫困地区,对其教育领域的设施设备、人才等进行投资,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并且能弥补贫困地区资金投入的不足,有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3.4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由于教育精准扶贫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其中会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所以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让精准扶贫措施有法可依。各地方基层政府,其法律法规政策必须在接受中央领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展开实地调研,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法规,或者是向精准扶贫效果示范区学习,向高校专家学者咨询,总结优秀经验,使教育精准扶贫中的政策法规更加完善。

    基层政府也应该不断完善教育精准扶贫的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基层政府在接受中央政府对于监督考核机制要求的同时,也要制定出符合当地行政的监督考核办法,并成立专门部门,结合入户调查、村民评议、部门自评、帮扶方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多种考评方式,形成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扶贫工作进行全面、精准的考核,且不仅要考核,更要注重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为了使监督考核机制真正起到监督激励作用,在考核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基层政府项目审批、行政人员职能升降等中。其次,基层政府在贫困户识别、政策措施实施等各个阶段都要积极接受并主动回应社会群众的监督问责,实现教育精准扶贫信息的公開透明。最后,在考核制度设计上,由于教育精准扶贫见效慢、时期长,精准教育扶贫考核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资金投入、政府所付出的努力等显性指标上,还要考虑到政策实施所带来的长远效果和利益,以及在扶贫攻坚中政府资源节约、工作效率、对当地社会经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等隐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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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