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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经验对广州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启示
范文

    龙尚熹

    摘要:p2p网贷行业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搭建网络平台,将存在借、贷有需求的个人直接联系起来,为群众带来普惠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这一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较早,政府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网贷行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主要借鉴参考美国经验,对广州P2P网络贷款的政府监管问题展开研究,给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2.28 文献标识码:A

    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后,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但各类问题随之而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各种问题平台大量出现,平台自融、“跑路”甚至于穿着网络借贷平台外衣的“庞氏骗局”层出不穷,对投资者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政府应该如何监管网络借贷,既发挥其普惠金融功能;同时,又能控制网络借贷风险,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P2P网络借贷概述

    1.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指借助网络技术搭建专门贷款服务平台,作为居间方为个人间借贷搭建桥梁的过程,也可以将其称作P2P线上借贷。P2P网络贷款的主要作用是能够有效满足小额融资需求,同时对于信用体系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利用闲散资金[1]。P2P网络借贷是金融领域触网的成果之一。P2P网络借贷能够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者需求资金的个人因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要求的质押物而无法获得资金的问题,使得闲散资金得到重新配置和利用,资金利用效率因此得到了有效提升。

    1.2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第一,双方主体多元化,借贷金额较小。P2P网络借贷市场进入比较容易,各类主体参与灵活,且P2P网络借贷没有时空限制。借款人如果有较高信用等级,即便没有担保或者抵押,也能够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资金。

    第二,交易方式高效灵活。因参与P2P网络借贷的主体双方需求具有多元化特征,要求市场通过多次交易持续磨合匹配。所以P2P网络借贷交易方式非常高效灵活,不需要繁琐的审批和处理手续,交易效率很高。

    第三,运用互联网技术。P2P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技术,投资者能够通过平台查看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信用数据等,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贷款周期和利率,能够帮助投资人降低风险,实现更快资源和信息整合。

    第四,风险收益都较高。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部分是传统金融机构不接受的客户,容易接受高利率要求。但此类客户通常资质不佳,又没有充足抵押品,所以违约风险高;平台根据客户线上业务数据和信息汇总来审核还款意愿和能力,风险较大。

    2 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措施

    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三大机构的监管。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主导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有平台都必须缴纳高昂的注册费,同时还必须定期披露平台信息。同时美国有非常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平台双方主体的信用有较好的保障和管理作用。

    2.1 “发行说明书”的要求

    美国政府要求所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在成立和开展业务前,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发行说明书”,对本平台的运行模式、业务流程、产品特点和业务风险作出全面具体阐释[2]。同时美国政府的法律赋予了这一“发行说明书”极高地位,所有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活动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以及平台管理方面如果实施了背离“发行说明书”的规定,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为了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美国政府要求“发行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平台运作过程、投资人的出价、贷款申请的提交、收益权凭证发行等重要条款;充分披露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风险等多种风险;披露平台商业模式和定位;披露平台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并说明其中数据。另外,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还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每天至少两次以上更新“发行说明书”,披露项目到期时间、出价历史、利率情况等信息。

    2.2 “破产隔离”机制的建立

    因为美国P2P借贷平台的所有贷款项目都会被计入平台资产负债表内,因此平台如果破产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蒙受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出了“破产隔离”要求[3]。以美国lending Club平台为例,平台专门安排另外载体设立基金并购入“Prosper Funding”公开发行权证。如果平台破产,不会影响“ProsperFunding”中资金,就能够较好地隔离平台自身风险与投资者投资资金。另外,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也针对“ProsperFunding”的运作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能够较好地保障基金中资金安全。

    2.3 借款人保护的设计

    美国政府从三方面设计了借款人保护条款:一是美国联邦出台了借贷法案、金融保护法案和多种借贷相关法律,禁止平台对借款人的歧视,要求银行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披露所有借贷的具体条款,同时还有第三方机构也会定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进行测试审查,确认其中业务有否违反法律提出的“反歧视”条例要求[4]。联邦法律还规定,如果平台拒绝对特定申请人的贷款请求,必须详细具体阐述拒绝理由,以避免对借款人的歧视;二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的执法部门,针对所有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背法律的行为强制执法,保护借款人不受P2P网络借贷平台歧视和不合理催收。

    3 广州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况

    根据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9年3月末,广州共有40家在营网贷机构。从业务规模看,2019年3月,广州网贷中介机构总借贷发生额约18.82亿元,环比上升40%;借贷余额约166.47亿元,环比下降1%。截至2019年3月,在广州40家正常運营的网贷中介机构中,有38家机构已上线银行存管系统。从合规情况看,截至2019年3月末,广州40家正常运营的网贷中介机构中,有6家未在官网完整披露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点环节审计结果和合规报告;有5家机构在官网披露2018年度相关审计报告。

    3月22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非持牌机构、“贷超”导流平台、网贷机构等违规从事现金贷相关业务的风险提示函》,要求各类非持牌放贷机构、现金贷导流机构、网贷机构、互联网小贷公司等对现金贷相关业务进行整改。

    4 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总结和启示建议

    4.1 完善政府各方监管主体的权责划分

    分析美国的监管体系可知,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很多,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因为各部门分工明确,所以多头监管并不存在我国多头管理时常常出现的管理漏洞,“多人管理等于无人管理”的问题。所以,广州应该参考美国监管体系设计,同时结合广州本地现实情况和发展特征,以政府宏观控制为主体,从法律制度和规范要求、强制执法保障,同时配合行业自律体系,发挥各管理丰体的优势和能力,从多个方面对整个P2P网络借贷产业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统控产业发展。

    4.2 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出台细致的法律制度条例

    法律制度条例应该针对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资质要求、反洗钱义务和责任做出细致具体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广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很快,已经产生了多种经营模式,未来还会进一步创新和发挥:一是在法规规范制定时,应该实现规范的“差异化”,其中以中介服务为主体的平台,应该侧重于强制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的规范,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对于参与交易的平台则应该制定关于杠杆比例、风险保障提取、资本金等提出明确严格的规范要求;三是应该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违法行为的惩处。从当前已经爆出的案例看,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违约或者“跑路”往往涉及巨额资金,譬如2018年7月23日,广州礼德财富公告称部分项目逾期,礼德财富实际控制人郑彦森已失联。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23日,广州礼德财富借贷余额近13亿元,待还笔数1579笔。如果对于P2P网络借贷违规行为的惩处太轻,就可能因为违约成本太小,而缺乏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规制作用。

    4.3 提高平台信息披露要求

    美国监管体系的经验充分表明,提高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够有效缓解网络借贷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能够有效地促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然淘汰。考虑到广州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信息披露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所以广州政府在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时,应该从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出发,提出更加细致明确的披露要求,并且就披露频率、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针对目前广州 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披露借款人征信信息的问题,建议积极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同时建立第三方征信机构,设计信息保密、费用制度等在面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人信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有效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和安全。

    5 结束语

    2015年,政府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提出了相关管理政策,填补监管空白。广州地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也应该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本地情况,创新发展出适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谢天.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9(1):28-38.

    [2]王学忠.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若干问题的争议与辨析田南方金融,2018(10):77-85

    [3]曹珍.行业自律与P2P网络借贷的规范发展研究[J].中国物价,2018(7):43-45.

    [4]賈丽平,邵利敏.P 2P网络借贷的监管边界:理论探讨与中国的检验[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17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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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