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研究思考 |
范文 | 孙雷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积极推动执法检查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各个环节工作,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就是在推动“法之必行”,促进这一法治难题的解决。在党中央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征程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和作用,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人大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日趋紧迫的重要课题。 一、执法检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执法检查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简称,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享有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六十七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了“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职权,第一百零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权力。这些规定,为人大常委会从法律法规实施的角度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奠定了法理基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规定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为其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法律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设专章对执法检查的选题、内容、程序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为其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目前,吉林、陕西、甘肃、西藏、河南、湖南、浙江等地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细化,为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好这项监督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立法支持。总的来看,我国执法检查已经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执法检查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作出了“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等决策部署,同时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执法检查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将执法检查作为新形势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着重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执法检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实践中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已经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不仅有利于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发挥监督作用,赋予人大监督工作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进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夯实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二)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总体上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法治建设新时期。但在实践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立法不少、执法不好”“立法如林、执法无人”的现象在一些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在有的地方甚至成了摆设,被束之高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执法检查旨在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循。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三)确保权力依法行使 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治权,特别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目前,在一些地方、行业和领域,“权”与“法”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还没有被正确认知,有些公权力的行使脱离了法治轨道,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下大力气整治非法使用公权力的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执法检查以“一府两院”为监督对象,客观上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产生规范和约束作用,进而把公权力的行使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正确行使。 (四)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实践是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其完善发展的内在动力。法律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及时加以解决,其本身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变革。监督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的内容。从这个意义讲,执法检查既是对执法、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法规本身进行审视和完善的过程。这种基于法律法规实施和监督工作实践而提出的立法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问题导向,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对于推进科学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就是生动实际的法治宣传活动,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执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经历,有利于督促他们强化法治意识,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三、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执法检查的体制机制日趋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面临着许多困难,其应有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事前准备不充分 有些执法检查事前没有组织开展学习培训,部分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缺乏对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全面系统掌握,“一府两院”也未提前向检查组提供充分翔实的参阅材料,这样必然会影响执法检查效果。有的执法检查,特别是人大常委会上半年开展的执法检查,从确定立项到开展工作间隔很短,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缺乏足够的准备时间,未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前期调研;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仓促上阵,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现状、主要问题等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把握,对改进执法、司法工作的举措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思考;“一府两院”也是匆匆忙忙准备并提交有关材料,一些工作难以保证质量。 (二)检查不深入,形式单一 执法检查是在某一特定时段进行,时间紧,任务重,检查组有时难以充分有效地开展工作,导致一些工作浮在表面。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在短时间内了解情况并消化吸收,难免对法律法规实施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把握不准。有些执法检查形式过于单一,只是凭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考察这“老三样”开展工作。有的执法检查过度依赖“一府两院”,未能充分自主地开展工作——实地考察是由“一府两院”事先定好路线,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汇报会、座谈会的参加人员和发言人员在很多情况下也是由“一府两院”事先确定好的。检查组实际上是在被动接收信息,难以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正如有的同志所指出的,“在以往的一些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蜻蜓点水、浮光掠影的现象,往往只听执法机关的汇报,只看经过刻意安排布置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因此,起不到执法检查应有的作用”[2]。 (三)报告质量需要提高 由于事前准备得不充分以及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些执法检查报告难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难以准确无误地指出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难以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进工作的建议,不同程度地存在肯定成绩多、反映问题少、分析原因不到位、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有的执法检查报告,主要是基于“一府两院”以及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简单的整理加工,信息来源单一,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附加值”也低。还有的执法检查报告在撰写前,检查组内部没有充分进行研究讨论,而是由工作人员单凭自己感知先行准备一份文稿,然后提交检查组成员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报告,这种做法有时无法全面充分地反映检查组成员的意见。 (四)审议工作有待加强 执法检查正式启动时,“一府两院”通常要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但其对象只是检查组成员,而不是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参加执法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未能及时从“一府两院”这一渠道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参加执法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是基于平时的工作接触和印象,通过短时间研读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提交的参阅材料了解法律法规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获取信息的渠道较为狭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此外,常委会会议议程安排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时间通常只有小半天(经常与其他议题合在一起),常委会组成人员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审议质量缺乏时间方面的保障。 (五)督促整改力度较弱 有些执法检查存在“前紧后松”和“重检查轻督办”的现象,即制订方案、开展前期调研、召开汇报会和座谈会、进行实地考察等工作都紧锣密鼓、有声有色地进行,但当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执法检查工作就被认为已经结束,对“一府两院”的跟踪监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或者未能有效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人大常委会对其是否进行了整改、实际效果如何,往往只是听取“一府两院”的一家之言;只是通过书面材料了解情况,并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有些整改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但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只是其中某一部门,报告所反映的也只是该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这样的报告难免以偏概全。 (六)群众参与度不高 有的执法检查“接地气”不够,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未能充分开门纳谏、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成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单线联系,缺少让人民群众、一线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对象和司法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平台和渠道。还有的执法检查“闭门造车”,不注重宣传报道,群众对其不了解、不知情、不关注、不参与,造成了检查组和人大常委会的孤军奋战。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积极推动执法检查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各个环节工作,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科学选题,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我国法律法规数量众多,而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能够开展的执法检查数量有限[3]。要让这项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就要科学选择、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项目。监督法对执法检查的选题及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4]。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遵循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特别是议案和重点办理建议,本着少而精、抓重点的原则确定执法检查项目,依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通过平时受理信访、开展调研等工作,收集有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归纳筛选,积极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选题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放眼全国,从推动改革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选择执法检查项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要根据当地实际,同时也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项目,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律实施。此外,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规划,统筹安排、系统设计任期内的执法检查项目及有关工作。 (二)充分准备,确保执法检查顺利进行 “磨刀不误砍柴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把准备工作做足做实做细,为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一是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查找薄弱环节、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执法、司法工作的初步建议,形成调研报告提交检查组。二是通过组织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从业人员以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多方位收集信息,及时向检查组反映。三是拟定周密细致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地点、步骤方式等事项。方案要具体详细,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设定完成时限,务必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进度明晰,避免有些工作没人做、有些工作多头管、有些工作完不成。四是组织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就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进行学习培训,为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做好知识储备。要把执法检查同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学习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将其纳入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机关培训工作计划。五是组织召开好“一府两院”的情况汇报会。考虑到许多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前来汇报、介绍情况。在2015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会议并亲自介绍情况,反映出国务院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地方各级政府正确对待人大监督工作作出了表率。 (三)求真务实,改进执法检查方式方法 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是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和前提。检查组要根据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听取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检查过程中,除做好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考察等常规性动作外,还要结合检查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运用突击检查、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暗访等方式多渠道、多方位地收集信息,细找深查,摸清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开展了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检查组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办理质量、公信力等方面设计调查问卷,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中心和社保中心等地发放调查问卷,想方设法掌握法律实施的第一手材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开展的旅游法执法检查采取了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并把全面检查同跟踪督查典型事件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这些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研究,一些经验要加以提炼形成工作机制固定下来。同时,要结合网络技术发展创新检查方式,建议在人大网站设立专门信箱和栏目收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拓宽人民群众的参与渠道。此外,要加强同乡镇人大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安排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多层次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四)着眼长远,充实执法检查内容 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但人大常委会不能每时每刻都守在“一府两院”身边督促其依法开展工作。鉴于此,执法检查一方面要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同时也要积极推动“一府两院”建立健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着力让执法检查产生长期效应,避免“就事论事”,防止“查了就了”“过期无效”。 1.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以及“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些制度经实践证明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有效举措。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立足长远,牢牢把握住这些促进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力抓手,检查执法、司法工作有关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从抓制度建设入手来推动法律法规的长期有效实施。 2.检查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普法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强调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等制度,对“一府两院”的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加强对“一府两院”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其全面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法律法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检查法律配套规定的制定及其合法性情况。行政法规等法律的配套规定,是法律实施的有力支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对法律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要检查该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5]。同时要看到,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领域和行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它们同法律相抵触,那么对法律的实施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同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了解掌握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相抵触,将其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抓住重点,着力提高执法检查报告质量 执法检查报告既是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一府两院”进行整改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三部分内容。要提高执法检查报告质量,就要着重在这三部分内容上下大力气、下真工夫。首先,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务必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总结有关执法、司法工作;要尽可能多用翔实的数据说明情况,采用的事例要具有代表性。其次,“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务必做到准确无误、符合实际,同时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能够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此外,要基于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意见“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指出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作出的调整和变革,讲明修法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落实好张德江委员长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每一次执法检查,都要认真审视法律,总结实施经验,主动适应事业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的指示要求[6]。 (六)创新机制,为审议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首先,为让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建议在执法检查工作正式启动时,由“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检查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并提供参阅材料。其次,检查组要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如赴地方进行检查的分报告在完成后应连同地方有关材料立即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而不用等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才集中统一提交,从而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尽早掌握执法检查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情况。再次,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提出审议意见,建议研究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除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随时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设备创新执法检查的报告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直观地获取信息,从而更好地对报告进行审议创造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开展的旅游法执法检查,采用了口头和视频相结合的报告方式,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将其作为“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阐述。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要主动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有关问题,积极准备审议意见。审议发言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决不能泛泛而谈,大而化之。 2015年6月份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同时举行联组会议,围绕执法检查报告就职业教育有关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把执法检查同专题询问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对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对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法规实施和有关工作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也有利于强化“一府两院”的整改意识,督促其做好后续整改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从中汲取经验,勇于探索创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审议工作实效,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创造更多、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七)督促整改,树立人大监督工作权威 整改落实是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不意味着执法检查工作的结束,而是标志着执法检查进入了“出实效”的新阶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确保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受到重视,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要严格把关。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一方面要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同时也要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深入群众听取意见,“耳听”“眼看”并举,掌握整改工作的真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在收到“一府两院”送交的关于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能否解决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能否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质量[7]。 二是要切实做好审议工作。按照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长期以来,大部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是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一府两院”负责人并不到会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人大常委会通常只是将报告印发其组成人员,但并不专门安排会议议程对报告进行审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专门安排会议议程对部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要求其负责人到会报告有关工作[8]。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种新尝试,彰显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务求整改工作实效的监督理念。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有利于强化“一府两院”的整改意识,推动整改工作深入进行,也有利于人大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今后工作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逐渐使听取和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成为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新常态,行使好法律所赋予的这一监督职权,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进行整改,着力增强整改工作实效。 工作实践中,选择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需要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加以把握。从内容上看,如果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应当决定将其提请常委会审议。从程序上讲,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应酌情主动选择部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要积极向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或者依法提出议案,要求常委会对部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9]。此外,建议在监督法中明确规定审议结果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例如在法律中规定,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报告机关重新报告[10]。 三是要强化跟踪检查。首先,人大常委会或者受其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法开展跟踪检查时,对于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中所反映的重要问题一定要“咬定青山不放松”,督促整改机关拿出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确保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其次,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要对“一府两院”的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加以反映,把执法检查同人大代表审议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平台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此外,对于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法检查组要及时约谈其负责人。人大常委会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形成合力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推动整改工作顺利进行[11]。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三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执法检查后开展了专题询问,对整改工作中的问题,面对面地询问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对其整改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票决[12]。对这些做法和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在健全完善执法检查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认真研究、合理吸纳。 (八)拓宽渠道,为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提供保障 我国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中,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有关活动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按照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把执法检查同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参加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听取并及时反映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况委托代表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基于代表议案、建议开展的执法检查,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和主要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同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双推动、双促进。人大代表也要积极参与到执法检查工作中,主动向检查组反映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履行好代表法所规定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义务[13]。 (九)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决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必须拉近同人民群众的距离,采取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执法检查有关活动、“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此外,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整治情况集中进行报道,为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和整改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综上,执法检查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对“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有力督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用好这一“利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披荆斩棘,排除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各种干扰阻碍,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 注释: [1]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转引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页。 [2]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3]截至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参见乔晓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9日第7版。 [4]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5]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6]张德江:《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职业教育法正确有效实施》,载《人民日报》2015年4月16日第1版。 [7]监督法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8]例如,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参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lwfd.gov.cn。山西省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参见《晋中日报》2015年4月11日第1版。 [9]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10]《福建省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11]河南、湖南、重庆等省、区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等举措来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 [12]孙文盛等:《三级代表议公正促整改——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官法”执法检查系列活动纪实》,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24期,第37页。 [1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 (作者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副主任。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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