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 |
范文 | 汤骏 陈洲 何永龙 虞骞 鲍相宇 [摘? ? 要]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参与主体在现场的行为目前还没有比较好的评价管理办法,导致一些违法乱纪现象难以第一时间得到遏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尽管不履行行政职能,但是可以利用信息公示的方式记录公布这些不当行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关键词]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05. 086 [中图分类号]? D640?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05- 0204- 03 1? ? ? 引? ? 言 当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尚未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加之行业管理条块分割、部门利益纠缠不清、监管模式各异等体制机制方面的先天障碍,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主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的责任主体,由于受管理权限约束,一般不直接履行监管职能,对于现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甚至违法乱纪行为“有心无力”或“无从下手”,比如投标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强行撤回标书、专家评委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代表、代理机构服务人员不按法定流程组织开评标会议等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成为困扰广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一个难题[1]。 应该说,构建科学、完善、合理、高效的诚信体系是解决现场不良交易行为的根本出路,如能快速处置并将不良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是具有强大的震慑力的。然而,由于诚信体系建设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特别是需要部门间密切联动、紧密配合方能奏效,而交易现场情况瞬息万变,关键信息稍纵即逝,难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极易错失打击不良行为的最佳时机,为此,笔者认为,建立交易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行之有效的办法。 2? ? ? 建立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的依据 2008年5月,国务院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则一直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一些交易信息公示的要求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规定、规范性文件中。比如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文件指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苏政办发[2017]82号)要求: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数据库......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提出:“要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018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417号)明确指出:要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有机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于2018年6月前汇总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和监督渠道,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交易现场予以公示。 从以上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尽管有关部门没有针对交易现场信息公示做出专门规定,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现场交易行为作为整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整个信息公示范畴,将之游离在信息公示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容易引发诸如失信行为难以认定、信用考核无法闭环等不良后果,因此建立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不但依据充分而且也特别需要。 3? ? ? 建立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常情况下,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机构一般为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而信息公示制度恰恰又关系到交易行为主体的“颜面”甚至可能是事关生死存亡的“杀伤性武器”,因此现场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执行,否则极易引发擅自越权、滥用职权等质疑,基本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 ?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现场行为信息记录首先应当要求公正,因为公示信息基本还是集中在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判定要严格依据认定标准,然后通过音视频监控资料、现场证人证言等方式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坚持不走形、不变样,既不断章取义又不主观臆断。比如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些投标授权委托人失去理智欲冲进评标区质问专家评委的评审结论,这就需要交易机构的现场服务人员仔细调查是否存在漏判、误判、错判等情况,在确保投标人合法表达质疑的前提下,耐心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就简单、武断地将这些行为信息公之于众,很可能歪曲了事实真相、错伤了无辜对象。 3.2? ?只做记录,不做评价 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样,现场的行为信息应当严格止步于“原原本本记录”这一原则边界,理性、中正地描述基本事实,不做评价,不下结论。坚持做现场交易行为忠实的“搬运工”,不做“加工者”。国家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个重要定位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源,为行业监督、信用管理部门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依据,因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公示信息要经得起检验、受得住责难,这个重要前提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做超越自身权限而应当由主管部门做出的结论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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