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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发展策略
范文

    摘要:当今时代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得到巨大的发展,短视频作为近些年迅速崛起的互联网新兴传播方式,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短视频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常常因背景音乐的特点而被忽视。本文剖析其被侵权的原因,尝试分析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追责的障碍,提出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面、用户的法律意识方面、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保护和发展。妥善应对背景音乐细节化的著作权问题,平衡互联网短视频行业的高速运行,在体现我国对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重视的同时,也对我国文化方面的法治体系建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近年来,智能终端的普及为短视频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而软件开发技术的提升更是为“互联网+”的新业态注入了动力。短视频因自身特点迎合现代用户对智能终端快餐化阅读的需求,从而迸发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它在各领域得到应用的同时,也显露出了不少缺陷和法律问题。

    短视频作为互联网新兴产业具有发展迅速性,而我国法律具有滞后性,在知识产权进一步得到重视的背景之下,研究短视频各个方面牵涉的著作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短视频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存在极大的不足,在法律规制方面处于空白地带。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事件频发,但维权困难,这是短视频背景音乐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厘清背景音乐的侵权认定方式,细化对短视频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激发短视频的创新活力,同时对正确引导我国的网络文化、加强我国的文化产业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短视频及其背景音乐的概念与特点

    1.1 短视频及其背景音乐的概念

    短视频是视频短片的代称,是互联网上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大多数视频时长在五分钟以内,存在于新媒体平台,内容具有多样性。短视频背景音乐指的是视频中的配乐,独立的音乐作品是视频中的一部分,也是短视频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迎合网红经济、粉丝经济的特点,短视频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由此衍生出的短视频背景音乐,便与短视频本身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短视频作者在其作品中添加背景音乐,更有甚者把某些音乐片段作为视频的固定开场音乐或结尾音乐,以此形成特征化的视频风格,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

    1.2 短视频及其背景音乐的特点

    就短视频本身的特点来讲,首先短视频以短小精悍为主要特点。较短的阅读时长,迎合了现代用户快节奏的生活频率,充实了琐碎的生活时间。其次,评论和点赞功能使短视频具有充分的互动性,可以增强用户的参与感和发表者的存在感。最后,短视频本身的内容具有多样性,覆盖多种渠道的用户,全面融入大众生活。另外,短视频还有低制作门槛、高普及性、易传播等特点。但是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却与短视频的特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地位的附属性

    背景音乐附属于短视频,只能看作是短视频的一部分,且不明显。应用它的目的是渲染气氛并传递情绪,音乐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短视频的主要思想。虽然应用背景音乐是短视频传达信息的辅助手段,但音乐本身的独立性是不可忽视的。在短视频中的附属地位,并不会影响背景音乐的著作权。

    1.2.2 种类的杂合性

    多数的短视频为了得到更好的用户反响,都是剪辑拼凑而成的。多个片段的融合决定了背景音乐的种类和形式也是杂合的。时长较短的视频与剪辑的背景音乐片段相结合,使这些背景音乐的辨识度下降,这也成为了界定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难点。

    1.2.3 盈利的附属性

    短视频的盈利模式多以流量界定,视频的质量与粉丝、点赞、转发等盈利方式息息相关,而背景音乐在视频质量的贡献方面功不可没,但又最容易被忽视。因此,剖析背景音乐的实质作用可以发现,其隐形的盈利能力增强了短视频的盈利属性。

    2 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现状

    从广义上来讲,近些年短视频侵权问题频发,且以短视频的内容侵权为主。其中,难以界定的是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合理使用和侵犯著作权的划分成为争执的关键。尤其是一些新兴的互联网短视频播放平台(如哔哩哔哩、快手、抖音等)与传统的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站矛盾日益凸显[1]。

    从狭义方面来看,短视频背景音乐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鉴于背景音乐的独有特点,一些用户在使用背景音乐时,会把歌曲拆分为歌词和歌曲两个部分,单独取用一个部分,而对另一部分进行改编。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而擅自改编音乐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汇编权。有的视频制作者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的情况下,侵犯音乐作品作者的表演权;还有的视频制作者则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原因

    3.1 短视频运营平台的去中心化特点致使作品的法律监管分散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数据库形式,使原来属于中心化角色的权力分散化。用户之间可以进行点对点的交流,是去中心化的特点,然而这种特点是有利有弊的。去中心化的运营平台不操纵搜索排名,不干涉视频的点击量,完全以用户的流量为导向,此方式能更好地反映用户市场的走向和需求。但在网络监管权力分散化的背后,法律的监管也被分散化,难以用体系化管理形式进行监管和制约。短视频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多个传播主体的出现导致侵权责任归属难以认定,多种传播方式带来了侵权行为认定上的难题,这些监管上的漏洞是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现的基础原因。

    3.2 法律体系使短视频背景音乐授权方面存在障碍

    一方面,我国的音乐授权模式较为单一,没有找到单独授权和套餐授权之间的平衡点。单独授权的费用过高,但是套餐授权的模式又不适用于短视频制作者的利用方式,两者矛盾交织,导致短视频制作者在取用背景音乐时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还存在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渠道不畅的问题[2]。短视频短而精,吸引流量获取盈利,而授权渠道的问题恰恰给制作者带来了时间上的障碍,不符合短视频的实质化要求。这些授权的障碍,作为短视频制作的源头性冲突,直接导致了背景音乐的著作权被侵犯。

    3.3 行为人本身法律意识的欠缺

    这里指的行为人,第一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维权者,其淡薄的法律意识难以规制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在大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都是著作权人,若著作权人本身忽略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追溯侵权便无从谈起。第二是指侵权人。侵权人对侵权行为不以为意,企图借视频的背景音乐之短,逃避法律对自身的规制,理所应当地剽窃网络上的音乐作品充当背景音乐。侵权人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主体,其法律意识普遍较弱,这也是背景音乐著作权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

    3.4 独创性的认定较难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独创性的标准大概分两种。第一,作者独立完成其作品的表达形式;第二,作者的个性在作品中体现[3]。这是完整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但是背景音乐独立存在于复合形式的短视频之中,合理使用的界限难以区别,更有甚者,质疑短视频是否符合我国对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这些争议点及在个案适用上的矛盾点,使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与之相关联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也较为困难。

    4 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4.1 互联网方面:短视频平台履行监管义务

    短视频平台负有主要监管义务,虽然去中心化的区域链结构是各大短视频平台的特点,但是对分散的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是有必要的。平台作为统一调度的指引者,在引导网络风向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要让短视频背景音乐的著作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平台履行监管义务是第一要义。第一,短视频平台应提高准入门槛,让其在具有足够的监管能力时再进入市场。第二,监督平台履行监管义务的同时,不能缺少完善监管义务内容的任务。时代的瞬息万变让现代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着相应的变化,监管义务的内容应更迭完善,加强监管的要求,并在平台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措施,是监督平台应尽的义务。如今,在一些短视频中,背景音乐的地位逐步提升,在渲染观看者的情绪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监管者应把握音乐作品的来源和途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妥善安排侵权行为之后的处理行为。国家在大力推动互联网行业进步的同时,应完善配套的监督监管制度。不仅要使短视频成为可以获取盈利、娱乐大众的传播方式,更要让短视频成为合乎法律规范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业。

    4.2 服务终端方面:用户个人增强维权意识

    一方面,短视频的制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创作视频作品,配制背景音乐时,注意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相当于在平台监管的前方增设自检环节,让著作权保护得到双保险。另一方面,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同样需要增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要明确自己对作品的权利,了解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和进行救济。这一点是著作权保护的根本之处,著作权人的追责会直接影响同种类侵权行为的产生和扩散。从维权意识的发展上看,我国民众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进行培养。例如,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从思想上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将大众化的法制宣传和专业化的法制教育相结合,在普及法制知识的基础上发展法制;结合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的内外部环境,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的法制建设理念等。

    4.3 法律体系方面:建立健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侵权赔偿的清晰途径,以便严格地追究侵权责任。这主要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侵权行为的发展导致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传统的《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种类,在时代快速更迭的背景下,值得商榷。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著作权中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的客观基础,所以,要充分保护著作权的人身权,以评判作者的精神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发挥好法律规制的作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构建更为清晰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法律的界定上,明确引用背景音乐的方式,对合理使用权和著作权的冲突进行协调,让知识产权法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

    其次,除了在法律规制的一端进行保护之外,更要在授权的源头进行区分。音乐授权模式单一化带来的授权难问题,易加剧侵权行为的出现,发展和创新多种音乐授权模式,把授权模式标准化,也是在为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的使用人建立双方交流的渠道。既可以规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又可以推动数字化音乐付费使用机制的建立。

    最后,要明确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治理活动”。由此可见,保护短视频背景音樂著作权必须明确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从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角度进行程度上的区分,清晰地划定背景音乐在短视频作品中的作用,更加全面地保护背景音乐著作权[4]。要分析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需要单独看待短视频的各个组成部分,如组成成分中背景音乐、素材的选择,表达形式的架构等,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规定。

    5 结语

    互联网行业的崛起,是时代的福音,其催生的一系列新兴行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而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境也是环境改变的必然结果。在碎片化、节奏化偏好成为主流趋势的今天,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利益推动着法律对文化事业的保护。背景音乐作为短视频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着著作权发展的趋势,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从长远角度考虑,只有不断加强包括背景在内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应对短视频行业的挑战,在顺应趋势的基础上作出相应改变,才能使整个互联网乃至文化事业得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7.

    [2] 蒋凯.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98-112.

    [3] 马晓明.短视频行业的侵权问题研究[J].出版参考,2019(03):5-7+11.

    [4] 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03):9-16.

    作者简介:孙倩(1995—),女,山东潍坊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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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8:06